法律分析:农田水利条例规定禁止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下列行为:(一)侵占、损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二)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三)堆放阻碍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四)建设妨碍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五)向塘坝、沟渠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法律依据:《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三条 禁止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下列行为:
(一)侵占、损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二)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三)堆放阻碍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
(四)建设妨碍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向塘坝、沟渠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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