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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的适用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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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级人民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即报请高级人民复核。高级人民同意假释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假释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的假释裁定。

(2)高级人民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的假释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准假释案件的报告、罪犯具有特殊情况的报告、假释裁定各15份以及全案卷宗。最高人民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的假释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撤销原裁定、不准假释的裁定书。

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的假释,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不提出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复核。上一级人民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核准;上一级人民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由基层人民作出的,高级人民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2、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无理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并按照本条第1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核准。上诉或者抗诉有理的,应当依法改判。改判后仍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的,按照本条第1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假释只能适用于已经执行一半刑期的犯罪分子,与其不同的是缓刑,缓刑则只能适用于所判的刑期还未开始执行,但是二者有其相同之处,即无论假释还是缓刑,只要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者是发现其曾经所犯的漏罪的,都应当撤销,并重新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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