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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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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不同

污染环境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而环境监管失职罪所侵犯的客体则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犯罪。

2.客观方面不同

污染环境罪在行为方式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行为方式则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从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这种严重不负责任主要体现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不尽职责的行为。

3.主体不同

污染环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自然人作为污染环境罪的主体没有条件,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责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位不构成污染环境罪的主体。

一、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

与所有渎职犯罪的同类客体一样,本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具体而言,本罪的直接客体为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的正常监管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

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在危害行为上包括两种行为方式,一为玩忽职守即消极的不作为,明明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而不履行监管义务,二为滥用职权即积极的作为,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违反职权行使程序行使职权。在危害结果上要求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3、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

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既可构成本罪,即在主观上应该预见自己的玩忽职守行为或滥用职权行为可能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重大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极其不负责任的心理态度。行为人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故意的,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的过失的。

二、环境污染判决会判多长时间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构成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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