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是人民在提起 公诉 阶段,为了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 证据 、犯罪性质和 罪名 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 诉讼 活动。它是实现人民公诉职能的一项最基本的准备工作,也是人民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因此,它对保 证人 民正确地提起公诉,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审查案件,可以要求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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