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99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三个阶段以什么来划分?

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三个阶段以什么来划分?

来源:99网


只有刑事案件分这3个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由检察人员认为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而延期审理的,检察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这就是说,由检察人员提出延期审理的案件,在延期审理前人民对该案的审理归于消灭。人民在法律规定的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恢复审理之日起,人民审判该案的期限应重新计算,即在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我国还就检察人员建议延期审理的情况作了两项具体的规定,一是公诉人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二是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一个月内没有提请人民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应当按人民撤诉处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由当事人和辩护人依据法律规定情形提出延期审理请求,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这里“不计入审限”是指由于以上情况的出现,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时限中断,待案件恢复审理后,将案件延期审理前与恢复审理后的审理时间合并计算审限。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的规定,人民向人民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和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补充侦查。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公诉人发言;(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三)被告人自行辩护;(四)辩护人辩护;(五)控辩双方进行辩论。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互相指责的发言应当制止。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综上所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Copyright © 2019- 99spj.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