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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如何计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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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侦查机关执行。

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审查应当由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人民经过审查,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一、审查起诉管辖是怎么确定的?

人民受理同级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侦查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侦查机关。上级人民受理同级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管辖时,可以直接交由下级人民审查,由下级人民向同级人民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侦查机关。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人民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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