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两人死亡赔不起人民会裁定终结执行,但等到有财产线索了,被告人有钱可还了,就会恢复执行。因过失致人死亡造成受害人或其亲属经济损失的,依法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被告人积极赔偿并得到谅解的,可从轻减轻处罚。如果被告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赔偿款,无收入来源的话,人民会裁定终结执行。
一、终结执行是否应终止强制措施
终结执行应当解除强制措施。存在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时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存在保全错误的,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人民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时,人民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有对方谅解书是不是就可以放人
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情切轻微的,检察可以不起诉,如果双方达成协议,被害人谅解了,自作出不起诉决定之日起,被告人就可以释放。但如果被告人的情节达不到不起诉条件的,如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人民可以建议人民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过失犯罪轻伤应该怎么处理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过失致人重伤罪,也就是说,在过失犯罪的情况下,只有造成受害人重伤的,才构成犯罪,所以,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刑事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案例】被告人张某为快递公司投递站负责人,被害人李某与投递站的一名女员工有情感纠葛。某日,张某在投递站分拣快件,李某径直进入投递站。张某因不认识李某,问其找谁,并要求其离开投递站。但李某不听劝阻,强行站在房内狭窄的分拣通道上。因严重影响投递站的工作,张某再次要求李某离开投递站,李某不听劝阻,与张某产生了激烈争吵,还脚踢张某的腹部,后径直坐到了快递上,并扬言就要坐在这块。随后,张某将李某拉了起来,并试图将其推出门外。李某站立不稳倒地,李某本就患有骨质疏松症,后李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解析】被告人张某仅仅是将李某向门外推,根本不是殴打行为。从张某两次所实施的推李某的行为动作来看,很显然,张某并无伤害李某的故意,只是因李某在狭小的通道上站立而直接影响了投递站的正常分拣工作,而欲将其推至门外,但张某在实施推的行为过程中应当预见且在第二次加大推的力度时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造成李某伤害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最终导致李某腰部椎体4压缩性骨折。所以,被告人张某对李某的轻伤后果存在过失,因只有过失致人“重伤”才构成犯罪,所以,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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