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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离婚,但对方不同意,我要起诉,应当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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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想离婚但对方不同意,想离婚的一方可以向提起离婚诉讼,然后要搜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只要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调解无效后就会判决离婚,因为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就是夫妻感情破裂。

即使对方拒绝出庭的,只要人民按照程序规定,向对方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到了开庭时间,被告不到庭应诉,人民依法会缺席审理、宣判。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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