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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结果对不服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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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委托的鉴定结果不满意时,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如果当事人能提供证据证明鉴定机构或人员不具备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依据不足或无法作为证据使用,应予准许重新鉴定。但对于能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的有缺陷鉴定结论,不予重新鉴定。

法律分析

对鉴定结果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拓展延伸

司法鉴定结果争议:合理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在司法鉴定结果争议的情况下,合理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事人可以针对鉴定结果提起异议,提交相关证据予以反驳。其次,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以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和准确性。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与对方进行协商、调解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在处理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法律程序,并依法采纳专业意见。最终的处理方式应当综合考虑各方利益,追求公正、公平和合理的解决方案,以维护司法鉴定结果的权威性和可靠性。

结语

合理处理司法鉴定结果争议,可通过异议、重新鉴定、协商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尊重当事益,遵循法律程序,采纳专业意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追求公正、公平和合理的解决方案,维护鉴定结果的权威性和可靠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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