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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鉴定结果不服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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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对司法鉴定结果不服,应该向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申请重新鉴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许重新鉴定: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一、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五条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5条是针对需要重新鉴定情形的司法解释,共6种情形:(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二、是否能单方鉴定

进行司法鉴定时,应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如果单方委托的,另一方可以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鉴定结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否准许当事人重新鉴定的申请,首先要看该鉴定是委托或当事人自行委托。由于当事人单方委托所作的鉴定意见相对于委托所作的鉴定意见,可靠性差,所以法律放宽了另一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只要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应予准许。

三、民事诉讼中质证鉴定的条件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质证鉴定的条件如下: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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