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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打驾驶中的公交车司机,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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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出现了多起危害安全驾驶的不良案件,为此,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妨害安全驾驶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一、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

“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指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大、中型出租车等车辆。此外,从事空中运输的飞机、铁路运输的火车、地铁、轻轨,水路运输的客运轮船、摆渡船、快艇等都属于公共交通工具。

二、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

主要是指行为人对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实施殴打、推搡拉拽等暴力行为,或者实施抢夺控制方向盘、变速杆等驾驶操纵装置的行为。 “抢控驾驶操作装置”并不需要行为人实际控制驾驶操作装置,只要实施了争抢行为即可。

三、干扰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

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安全行驶,车辆失控,随时可能发生乘客、道路上的行人、伤亡或者车辆等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如果行为人只是辱骂、轻微拉扯驾驶员或者轻微争抢方向盘,并没有影响车辆的正常行驶,一般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但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总之,妨害安全驾驶罪是一种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种犯罪的打击和预防,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提高交通安全与法制意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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