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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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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是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一项制度。这项制度的设立,尽管受到有些法学专家的质疑,认为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自己当自己的法官“,更有甚者说是“与虎谋皮“。这些看法虽有失偏颇,但反映了社会对这项制度的关注。确立这项制度的重要作用和意义有三方面:一是有利于在行政赔偿活动中体现“便民、及时“的处理原则。申请人只要合理合法地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即可启动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方便快捷经济,可避免直接诉讼带来的各种成本支出。二是有利于树立行政机关违法侵权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意识。这项法律规定既赋予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权利,又对其行使这项权利作了明确的法律性规定,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不能“天马行空“,任意推脱应该承担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促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法定范围内做好赔偿先行处理工作。三是有利于建立责任,落实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侵权须赔偿“的基本要求,实现赔偿请求人赔偿权利的维护。一、实施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的操作规范启动实施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有三方面的重要环节:即赔偿请求人提出的方式和具备的要件、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进行赔偿确认、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一)赔偿请求人提起的方式和具备的要件赔偿先行处理程序适用于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赔偿请求。当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时,赔偿义务机关要按提出行政赔偿的要件进行审查。具体分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审查。形式要件审查。即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时,应以书面形式申请。针对赔偿请求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由本人签名和盖章。实质要件审查。具体包括1、赔偿请求人是否具有请求权,因为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才能行使请求权。请求权人原则上是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而直接遭受损害的人;2、被请求人是否为赔偿义务机关;3、赔偿请求事项必须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4、赔偿请求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法律规定提出赔偿请求时限为两年,即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而直接造成损害结果发生时算起。共2页:

第2种观点: 国家赔偿的行政先行处理原则是什么意思法律分析:行政先行处理原则,是指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提起赔偿诉讼之前,应当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该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只有当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受理、逾期不处理或者请求人对处理结果持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才可以寻求司法救济。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第3种观点: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受理和处理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时,办理如下手续:1.确认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和实践经验来看,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必须以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得到确认为前提。确认加害行为违法性的途径有:(1)赔偿义务机关自己确认。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书面承认其行为的违法性。(2)通过行政复议确认。行政复议机关的撤销决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是确认加害行为违法性的直接根据。(3)通过行政诉讼确认。人民的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和确认判决都是确认加害行为违法性的根据。2.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具备以下事项:(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请求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如果有代理人的,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或居所。(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赔偿请求包括赔偿的范围、方式等,如请求赔偿的金额或恢复原状的内容等,要求必须要明确、具体。事实根据是指受害人遭受损害的时间、地点、客体、范围等。理由是指损害形成的原因,如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等。(3)申请的年、月、日。(4)有关的附件。包括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的判决书等文件、医疗证明、证人、照片等有关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笔录。请求赔偿申请书,应由请求人和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对于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受害人可以向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被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先予赔偿,并不是由该赔偿义务机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免除其他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责任。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共同承担行政侵权造成的损害。某一赔偿义务机关先予赔偿之后,可要求其他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同时提出一个或者数个赔偿请求。数个赔偿请求相互之间应当具有一定的联系,同时提出,一并解决,可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解决赔偿争议。受害人也可以提出具体的赔偿数额。3.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请求,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赔偿义务机关接到赔偿请求申请后,应当对本案事实进行调查,调查的事项包括:(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遭受实际损害。(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受到的损害与已确认的违法行为有无因果关系。(3)受害人自己是否具有过错。(4)是否存在第三人的过错。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全面审查、核实相关的证据材料,可以责令赔偿请求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查明上述事实之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决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赔偿的具体方式及标准。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案件处理的法定期间为2个月。即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请求人赔偿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要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决定不予赔偿或逾期不作决定,请求人可向人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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