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外地户籍怎么入广州户口?外地户籍迁入广州市内有以下几种情况:1、迁入集体户口地址所需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2)当地行政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3)户口迁移证(4)合法住所证明(5)集体户首页(6)同意入户意见(单位集体户管理部门出具)2、迁入本人(或直系亲属)房产住址所需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2)当地行政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3)户口迁移证(4)户口薄(5)迁入地址户主居民身份证3、迁入旁系亲属(或他人)房产住址所需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2)当地行政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3)户口迁移证(4)户口薄(5)迁入地址户主居民身份证这样解释好理解吗?
第3种观点: 不可以,一定要回家办才行.您去网上查查,都有说的.而且很清楚啊.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加及其他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迁移户口:只需要去户口迁入(出)地的村(居)委会及辖区派出所办理即可: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屋产权登记证(购房合同、原始收据)、劳动合同等证件及资料(除前两项外,其他根据迁移类型,选择交验);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出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第2种观点: 在本市就业或创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核可办理引进人才入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一)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年龄要求按不同类别而定;(二)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年龄需在50周岁以下;(三)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四)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或具有国(境)外学士学位,或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年龄需在40周岁以下;(五)从事我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内相关职业的技术技能人才,根据其职业状况,需满足年龄、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时间等相应条件;(六)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其他人才。在本市就业或创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积分制入户:(一)年龄在45周岁以下,持本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对符合本条规定的人员,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按照《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结合下达的总量控制类指标数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并公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二)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在我市相关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从事文化、体育、、消防、环卫、公共交通、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残疾人照料等工作的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对符合本条规定的人员,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所制定的积分制指标体系,结合下达的总量控制类指标数遴选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进行入户审核并公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一)家庭团聚。符合相关条件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申请家庭团聚,随本市户籍人员入户本市;符合随军条件的配偶、子女可申请家庭团聚,随在本市服役的驻穗现役军人入户本市。(二)学生入户。本市大中专学校、中职学校、技工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计划招收录取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非本市户籍学生,准予迁入学校的学生集体户。(三)安置入户。符合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及有关规定的离退休干部及其随迁家属、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家属、复员干部、易地安置退役士兵、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驻穗优秀退役士兵、驻穗随军家属等安置,可申请入户。(四)收养入户。被收养人未成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相关规定并已办理收养登记,且已在收养登记地登记入户的,准予其随有本市户籍的收养人入户本市。(五)恢复户口。原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符合参军复退、结束学业、刑满释放等情形的,准予恢复本市户籍。(六)国(境)外人员回国(入境)定居入户本市,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七)国家、广东省、广州市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广州市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五条在本市就业或创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核可办理引进人才入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一)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年龄要求按不同类别而定;(二)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年龄需在50周岁以下;(三)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四)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或具有国(境)外学士学位,或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年龄需在40周岁以下;(五)从事我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内相关职业的技术技能人才,根据其职业状况,需满足年龄、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时间等相应条件;(六)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其他人才。第六条在本市就业或创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积分制入户:(一)年龄在45周岁以下,持本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对符合本条规定的人员,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按照《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结合下达的总量控制类指标数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并公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二)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在我市相关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从事文化、体育、、消防、环卫、公共交通、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残疾人照料等工作的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对符合本条规定的人员,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所制定的积分制指标体系,结合下达的总量控制类指标数遴选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进行入户审核并公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核可办理性入户:(一)家庭团聚。符合相关条件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申请家庭团聚,随本市户籍人员入户本市;符合随军条件的配偶、子女可申请家庭团聚,随在本市服役的驻穗现役军人入户本市。(二)学生入户。本市大中专学校、中职学校、技工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计划招收录取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非本市户籍学生,准予迁入学校的学生集体户。(三)安置入户。符合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及有关规定的离退休干部及其随迁家属、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家属、复员干部、易地安置退役士兵、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驻穗优秀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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