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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夫妻投靠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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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广州办理夫妻投靠入户需要40个工作日。办理流程为:申请人邮寄材料或按照预约时间前往户籍地厅户政窗口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受理提交的资料,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区分局给出意见,申请人自取或邮寄结果文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第2种观点: 凡异地符合夫妻投靠来本地入户的本市居民的配偶,户口在外地且无正式工作的,可申请来市随夫(或妻)入户。凡申请夫妻投靠必须向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审核手续(属证件的,可以派出所验核后,提供复印件即可)在市内进行迁户口的话,是只需要迁入地和迁出地的派出所审核即可进行迁移但是如果需要跨市迁户口的话,要根据所迁入的市来进行确定迁入的是什么,看自己符不符合迁入,如果符合即可进行迁户口。不符合的话是不能够进行迁移的。一、婚迁户口需要什么手续结婚后迁户口(夫妻户口同省不同市)1、持结婚证和女方户口簿,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婚姻状况改为“已婚”,并且开具“户籍证明”;2、持双方户口簿,男女身份证,结婚证,女方户籍证明,男方村(居)委会证明,到男方派出所填写入户申请表,报县审批,(有些地区需要提供计生办的“婚育证明”);3、审批后,可以网上迁移,也可以拿“户口准迁证明”到女方派出所把户口迁回来。4、女方落户后,需要重新办理身份证。结婚后迁户口(夫妻户口不同省)1、持结婚证和女方户口簿,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婚姻状况改为“已婚”,并且开具“户籍证明”;2、持男方户口簿,男女身份证,结婚证,女方户籍证明,男方村(居)委会证明,到男方派出所填写入户申请表,报县审批,(有些地区需要提供计生办的“婚育证明”);3、审批后,拿“户口准迁证明”到女方户籍派出所开“户口迁移证”;4、持男方户口簿,女方户口迁移证,到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5、女方落户后,需要重新办理身份证;申请人应按规定交纳《准迁证》及《迁移证》工本费,每证4元。结婚后迁户口:市内户口迁入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计划生育证;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二、办理人口迁移证国家规定双休日可以办理吗?周六周日只安排有人员值班处理紧急事情,对于办理业务还需要等到工作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是需要本人去进行办理的。业务办理所需材料如下:1、所内迁移: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直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2、所间迁移: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后,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3、跨区迁移: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派出所受理后呈分局审批。经分局审核同意后,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投靠配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配偶人员,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户籍:(一)配偶有本市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夫妻登记结婚满2年;2.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且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登记结婚;3.夫妻一方为博士或博士后或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二)符合随军条件,配偶为驻穗的现役军人。投靠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一)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一方具有原本市户籍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二)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不含现役军人或在国外或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均具有本市户籍;(三)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离休干部。其中一方达到投靠子女条件的人员,其配偶符合我市投靠配偶的登记结婚年限的,准予其配偶一并迁入本市户籍。投靠父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一)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具有本市户籍的未成年子女。属随继父(母)入户的,其母(父)与继父(母)应结婚满2年以上。(二)父母亲一方是在本市服役的驻穗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三)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且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本市,所有子女户籍均不在本市的,准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户籍。学生入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准予其迁入学校的学生集体户口:(一)在本市的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属于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广州市户籍学生;(二)有省或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招生计划;(三)经省或市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有关规定由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的区机关申办。安置入户安置入户类人员迁入本市,按照、广东省和广州市及等有关规定执行:(一)离退休干部。省民政厅下达接收安置计划,完成接收手续,准予其本人及随迁家属迁入本市户籍。(二)转业干部。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转业干部,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准予其本人及随调随迁家属迁入本市户籍。(三)复员干部。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复员干部,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四)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易地安置退役士兵,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五)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省民政厅下达接收安置计划,本市已办理接收手续的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六)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驻穗优秀退役士兵,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七)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驻穗随军家属,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八)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其他安置类入户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其中转业干部及随调随迁家属由用人单位向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申办;离退休干部及随迁家属、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由接收单位向市民政部门申办;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含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市民政部门申办;驻穗随军家属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市机关申办。法律依据:《广州市性入户管理办法》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配偶人员,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户籍:(一)配偶有本市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夫妻登记结婚满2年;2.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且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登记结婚;3.夫妻一方为博士、博士后或经我市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二)符合随军条件,配偶为驻穗的现役军人。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一)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一方具有原本市户籍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二)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均具有本市户籍。但是,子女属于现役军人且已注销户籍,或者子女在国(境)外定居且无国内户籍的,不计入所有子女均具有本市户籍的要求。(三)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离休干部。其中一方达到投靠子女条件的人员,其配偶符合我市投靠配偶的登记结婚年限的,准予其配偶一并迁入本市户籍。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一)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具有本市户籍的未成年子女。属随继父(母)入户的,其母(父)与继父(母)应结婚满2年以上。(二)父母亲是在本市服役的驻穗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三)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且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本市,所有子女户籍均不在本市的,准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户籍。第七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准予其迁入学校的学生集体户口:(一)在本市的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属于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广州市户籍学生;(二)有省或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招生计划;(三)经省或市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第 安置入户类人员迁入本市,按照、广东省和广州市及等有关规定执行:(一)离退休干部。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下达接收安置计划,完成接收手续,准予其本人及随迁家属迁入本市户籍。(二)转业干部。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转业干部,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准予其本人及随调随迁家属迁入本市户籍。(三)复员干部。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复员干部,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四)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易地安置退役士兵,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五)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下达接收安置计划,本市已办理接收手续的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六)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驻穗优秀退役士兵,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七)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驻穗随军家属,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八)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其他安置类入户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第1种观点: 夫妻一方是北京户口另一方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落户:1、申请居住证:非北京户籍的一方可以申请居住证,在北京居住和工作,并向居住地派出所申请落户。2、通过婚姻关系办理落户:根据规定,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机关应当为非户籍方办理落户。因此,可以通过夫妻关系向北京户籍所在地机关申请办理落户手续。落户的材料:1、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2、户口迁移证明:原户籍地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证明已经迁出原籍地;3、居住证: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办理居住证以获得落户资格;4、工作或学习证明:提供工作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学校开具的在读证明等;5、社保缴纳证明:提供一定时间内的社保缴纳记录,以证明在当地有稳定的生活来源;6、税收证明: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以证明在当地具有合法的经济来源;7、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等,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关证明;8、子女抚养权证明(如适用):如果有子女,可能需要提供子女的抚养权证明。综上所述,在办理落户手续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居住证、身份证等。同时,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认真填写申请表格和材料,避免填写错误或漏填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北京户口结婚5-10后可以迁入。根据北京落户规定,夫妻投靠落户的条件如下: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3种观点: 可以办夫妻投靠落户。自2021年4月15日起统一外省市人员夫妻投靠进京落户标准。取消外省市人员夫妻投靠入农业户口,夫妻投靠进京落户统一按现行非农业落户办理。外省市人员符合夫妻投靠进京落户,办理户口进京后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夫妻投靠落户办理条件: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备注:第一条“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是最基本的条件;第二条是补充说明,其实是为结婚很晚或者再婚的人准备的:比如两个人43岁再婚,要想办夫妻投靠,只要满足46岁5年,也就是说到了48岁就可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广州办理夫妻投靠入户需要40个工作日。办理流程为:申请人邮寄材料或按照预约时间前往户籍地厅户政窗口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受理提交的资料,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区分局给出意见,申请人自取或邮寄结果文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第2种观点: 凡异地符合夫妻投靠来本地入户的本市居民的配偶,户口在外地且无正式工作的,可申请来市随夫(或妻)入户。凡申请夫妻投靠必须向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审核手续(属证件的,可以派出所验核后,提供复印件即可)在市内进行迁户口的话,是只需要迁入地和迁出地的派出所审核即可进行迁移但是如果需要跨市迁户口的话,要根据所迁入的市来进行确定迁入的是什么,看自己符不符合迁入,如果符合即可进行迁户口。不符合的话是不能够进行迁移的。一、婚迁户口需要什么手续结婚后迁户口(夫妻户口同省不同市)1、持结婚证和女方户口簿,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婚姻状况改为“已婚”,并且开具“户籍证明”;2、持双方户口簿,男女身份证,结婚证,女方户籍证明,男方村(居)委会证明,到男方派出所填写入户申请表,报县审批,(有些地区需要提供计生办的“婚育证明”);3、审批后,可以网上迁移,也可以拿“户口准迁证明”到女方派出所把户口迁回来。4、女方落户后,需要重新办理身份证。结婚后迁户口(夫妻户口不同省)1、持结婚证和女方户口簿,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婚姻状况改为“已婚”,并且开具“户籍证明”;2、持男方户口簿,男女身份证,结婚证,女方户籍证明,男方村(居)委会证明,到男方派出所填写入户申请表,报县审批,(有些地区需要提供计生办的“婚育证明”);3、审批后,拿“户口准迁证明”到女方户籍派出所开“户口迁移证”;4、持男方户口簿,女方户口迁移证,到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5、女方落户后,需要重新办理身份证;申请人应按规定交纳《准迁证》及《迁移证》工本费,每证4元。结婚后迁户口:市内户口迁入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计划生育证;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二、办理人口迁移证国家规定双休日可以办理吗?周六周日只安排有人员值班处理紧急事情,对于办理业务还需要等到工作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是需要本人去进行办理的。业务办理所需材料如下:1、所内迁移: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直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2、所间迁移: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后,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3、跨区迁移: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派出所受理后呈分局审批。经分局审核同意后,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投靠配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配偶人员,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户籍:(一)配偶有本市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夫妻登记结婚满2年;2.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且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登记结婚;3.夫妻一方为博士或博士后或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二)符合随军条件,配偶为驻穗的现役军人。投靠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一)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一方具有原本市户籍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二)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不含现役军人或在国外或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均具有本市户籍;(三)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离休干部。其中一方达到投靠子女条件的人员,其配偶符合我市投靠配偶的登记结婚年限的,准予其配偶一并迁入本市户籍。投靠父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一)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具有本市户籍的未成年子女。属随继父(母)入户的,其母(父)与继父(母)应结婚满2年以上。(二)父母亲一方是在本市服役的驻穗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三)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且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本市,所有子女户籍均不在本市的,准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户籍。学生入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准予其迁入学校的学生集体户口:(一)在本市的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属于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广州市户籍学生;(二)有省或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招生计划;(三)经省或市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有关规定由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的区机关申办。安置入户安置入户类人员迁入本市,按照、广东省和广州市及等有关规定执行:(一)离退休干部。省民政厅下达接收安置计划,完成接收手续,准予其本人及随迁家属迁入本市户籍。(二)转业干部。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转业干部,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准予其本人及随调随迁家属迁入本市户籍。(三)复员干部。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复员干部,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四)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易地安置退役士兵,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五)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省民政厅下达接收安置计划,本市已办理接收手续的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六)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驻穗优秀退役士兵,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七)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驻穗随军家属,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八)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其他安置类入户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其中转业干部及随调随迁家属由用人单位向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申办;离退休干部及随迁家属、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由接收单位向市民政部门申办;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含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市民政部门申办;驻穗随军家属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市机关申办。法律依据:《广州市性入户管理办法》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配偶人员,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户籍:(一)配偶有本市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夫妻登记结婚满2年;2.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且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登记结婚;3.夫妻一方为博士、博士后或经我市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二)符合随军条件,配偶为驻穗的现役军人。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一)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一方具有原本市户籍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二)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均具有本市户籍。但是,子女属于现役军人且已注销户籍,或者子女在国(境)外定居且无国内户籍的,不计入所有子女均具有本市户籍的要求。(三)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离休干部。其中一方达到投靠子女条件的人员,其配偶符合我市投靠配偶的登记结婚年限的,准予其配偶一并迁入本市户籍。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一)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具有本市户籍的未成年子女。属随继父(母)入户的,其母(父)与继父(母)应结婚满2年以上。(二)父母亲是在本市服役的驻穗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三)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且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本市,所有子女户籍均不在本市的,准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户籍。第七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准予其迁入学校的学生集体户口:(一)在本市的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属于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广州市户籍学生;(二)有省或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招生计划;(三)经省或市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第 安置入户类人员迁入本市,按照、广东省和广州市及等有关规定执行:(一)离退休干部。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下达接收安置计划,完成接收手续,准予其本人及随迁家属迁入本市户籍。(二)转业干部。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转业干部,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准予其本人及随调随迁家属迁入本市户籍。(三)复员干部。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复员干部,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四)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易地安置退役士兵,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五)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下达接收安置计划,本市已办理接收手续的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六)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驻穗优秀退役士兵,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七)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驻穗随军家属,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八)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其他安置类入户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第1种观点: 为规范好父母投靠子女户口随迁,对户口迁移及子女随迁制定了相关规定。处理户口迁移的原则:从农村迁往市、镇(含矿区、林区等,下同),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其它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严加控制。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从一般农村迁往市郊、镇郊农村或国营农场、蔬菜队、经济作物区的,应适当控制。从市、镇迁往农村,从市迁往镇,从大市迁往小市的,以及同等市之间、镇之间、农村之间的迁移,理由正当的,应准予落户。一、受理条件:1.夫妻均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同时提出申请(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2.申请人已达到离休、退休年龄,并办理离、退休手续;3.申请人外省、市、(县)无子女;二、审批程序: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2.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申请人和被投靠人单位人事部门查档证明或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及子女情况证明;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准予其迁入广州市户籍: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一方具有原广州市户籍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广州市户籍;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不含现役军人或在国外或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均具有广州市户籍;(三)有子女具有广州市户籍的离休干部。其中一方达到投靠子女条件的人员,其配偶符合广州市投靠配偶的登记结婚年限(满2年)的,准予其配偶一并迁入广州市户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现行的广州夫妻投靠入户为《广州市性入户管理办法》。明确了家庭团聚(投靠配偶、投靠子女、投靠父母)、学生入户、安置入户、收养入户、恢复户口、回国(入境)定居等6个类别的相关基本条件。法律依据:《广州市性入户管理办法》 第二条 申请性迁入本市人员,应符合本办法所明确的家庭团聚(投靠配偶、投靠子女、投靠父母)、学生入户、安置入户、收养入户、恢复户口、回国(入境)定居等6个类别的相关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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