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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寻求赔付之前,应该做哪些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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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工程索赔需要搜集的证据有:建筑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工程预、决算报告、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2种观点: 一、先行赔付的定义所谓先行赔付,就是当经营者不在的时候,消费者可以向市场主办单位提出赔偿,然后再由市场主办单位对经营者进行追偿。只要消费者的理由是正当而且充分的,市场主办单位就应站在消费者一边--即使经营者在的时候,但如果不能实现赔偿的话,市场主办单位应该想尽各种办法,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实在不赔偿的时候,主办单位有义务保护消费者权益,满足消费者的索赔要求。也就是说,消费者在无法获得应承担实体义务的经营者赔偿时,可以向一个相关第三人索赔,再由该第三人向应承担实体义务的经营者追偿的一种售后服务体系。二、先行赔付流程(一)由买家发起先行赔付申请:通过邮件或电话方式,联系客服中心。(二)相关资料核实:客服中心对相关事情进行核实,如有必要买家需提供相关的商品检验证明。(三)核实结果告知、先行赔付:如属于商户的责任,按照订单金额对买家进行全额赔付。所赔款项将汇至买家指定帐号。三、哪些情况不属于赔付范围?下列情况不属于先行赔付范围:(一)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的。(二)、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处理的。(三)消费者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质保期限的。(四)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五)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的纠纷。(六)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第3种观点: 一、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果你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需要的相关凭证有: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定时不应忽视的是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二、怎么进行工伤认定想要获取工伤索赔首先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认定工伤,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在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注意的是,如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根据相关条款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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