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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工分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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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照“控制源头、把住质量、管好流通;科学规划、集中经营、统一配送;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结合、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突出责任主体与协同管理相结合,建立负责、部门联动、企业落实、社会参与的散煤治理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严格督导,确保全县民用散煤治理工作任务全面完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制定。第十三条 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汇交或者填报。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五)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努力构建本质安全型的铁煤集团机电系统,以精细化管理为手段,创新煤矿机电管理工作,构建“五位一体化”新格局,“五位一体化”的基本思路是:“装备现代化”、“设备完好化”、“工作精细化”、“管理科学化”、“人员知识化”,从以上5个不同方位,以实现煤矿机电系统的本质安全型设备和本质安全型员工队伍,达到煤矿机电系统的长治久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选矿厂管理制度如下:一、安全检查制度;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四、安全例会管理制度;五、交管理制度。该选矿厂转让合同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以及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是有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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