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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传唤到案能否认定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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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传唤到案能否认定为自首,存在一定争议。一些律师认为,口头传唤并不足以构成自首,而应视为坦白。然而,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自首需要同时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一规定明确指出,自首的认定需同时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自动投案进行了进一步解释,指出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察觉,或虽被察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接受讯问或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机关、人民或投案。最高法对“自动投案”采取了较为宽松的解释,只要能体现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即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口头传唤并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因此,对于口头传唤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其行为应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因为此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尚未受到,可以选择是否到案,甚至选择逃避。所以,口头传唤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应被认定为自动投案。
在司法实践中,如王春明盗窃案,最高人民指导性案例指出,王春明在接到传唤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这表明,即使在接到口头通知后主动归案并供述,也符合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自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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