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据《会计法》,财务会计报告须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以及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2. 财务会计报告是单位会计部门依据审核后的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资料编制的,用以展示单位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及所有者权益等信息的书面文件。
3.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会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指出:“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4. 会计报表是企业通过特定会计方法和程序从会计账簿数据整理得出的表格形式文件,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是财务会计报告的核心部分。企业会计报表根据反映内容的不同,分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相关附表则作为补充,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以及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附表。
5. 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了帮助会计报表使用者更好地理解报表内容,对报表编制的基础、依据、原则和方法以及主要项目等所做的解释。作为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报表附注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可比性,并突出重要的会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