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存在以下情况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具体为:1、违反法律、行规、规章等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在抢救危急患者等特殊情况下,医务人员会采取不规范的行为;但如果证明当时的行为是合理的,可以认为医疗机构没有过错,但医疗机构对其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3、丢失、伪造、篡改或者非法销毁病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3种观点: 医疗过错的认定是:1、患者在医疗活动中人身权益受到损害;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3、医务人员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医疗机构有过错赔偿标准有:1、医疗机构有过错造成被侵害人人身损害的,需要承担医疗费、交通费及误工费等费用的赔偿责任;2、医疗机构有过错造成被侵害人财产损害的,需要赔偿被侵害人因此遭受的损失;3、医疗机构有过错造成被侵害人人身损害严重损害的,应当向被侵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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