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两审终审。两审终审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其内容是:如果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判;经第二审人民对案件进行审理,当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诉,人民也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审理。一、中国内地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但也有例外的情况。1、在简易程序中,简单民事案件也会实行一审终审制度。2、在特别程序中,也可以实行一审终审制度。二、为什么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呢?当初设计制度和立法的初衷可能是:1、适应我国的经济、文化、政治现状。特别是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达到法律效益的最大化。2、认为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能弥补审级少的不足。三、我国两审终审制有四种例外:1、最高人民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3、地方各级人民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核准,判决、裁定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原审人民审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二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两审终审制,就是一起案件经过两级审判终结审判的制度。两审终审制度主要针对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诉讼案件,这里强调诉讼案件,审理的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需要经过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的诉讼案件,另一类是非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具体争议而请求确认一定的事实状态的非诉讼民事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二审终审的例外情况有:最高人民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地方各级人民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核准,判决、裁定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民诉中的小额诉讼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两审终审制有四种例外:1、最高人民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3、地方各级人民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核准,判决、裁定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4、民诉中的小额诉讼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3种观点: 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是: 第一,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或抗诉的,地方各级的一审裁判也应生效;第二,死刑案件即使经过两审,在为经核准程序前,也不能交付执行。 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情况是:最高审理的案件为一审终审,宣判后立即生效,不存在上诉或抗诉的问题。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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