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有3个例外:1、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善意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请求善意的受让人后返还(不是从被盗之日),2年期满后,善意取得所有权,也即回复请求权,回复请求权又分为无偿回复请求权与有偿回复请求权。无偿回复请求权:从个人处购买,权利人不用补偿第三人支付的价款。有偿回复请求权:通过拍卖,或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处购买,权利人需补偿第三人支付的价款后,才可追回。2、遗失物可以善意取得当铺抵押权与当铺质权,电视机被乙盗窃,乙拿去当铺抵押,当铺尽到应尽义务,可以善意取得。3、遗失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等有关部门。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受让人善意,是指受让人相信财产的让与人不是无处分权人。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无偿方式取得财产的,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3、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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