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野猪吃了庄稼,可采取以下措施:1、到本地上报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十四条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2、上报有关部门,将野猪逮捕,避免更大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第二十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猎捕者负责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 第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找当地的进行反映。野猪属于野生动物,野猪吃玉米属于野生动物破坏农民劳作物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款规定,有关地方有责任控制野生动物对人类、人类农业、林业等生产环境带来的危害,可以通过推行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等方式来防范或者降低野生动物对人类生活带来的危害。另外,如果当地农民因野生动物对农作物的破坏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那么当地应当对农民进行相应的经济补贴或者补偿。因此,当事人如果农作物遭受了野生动物的破坏,可以向当地反馈损害情况,并可以申请补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 第十 有关地方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第十九条 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有关地方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有关地方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林业部门。陆生野生动物归林业部门,水生野生动物归渔政部门。野猪属于三有保护动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第七条 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第十二条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确定并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省级以上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禁止或者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内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等人为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和管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野猪归林业草原部门管。野猪虽然不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是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陆生的野生动物由林业草原部门主管,具体实施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草原部门主管。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未经允许,不得随意猎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第七条 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野猪是我国《野生动物保》保护的野生动物之一,因此,猎杀野猪属于犯法。 法律依据:《野生动物保》 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外,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吃野猪不犯法,但是捕杀、买卖野猪犯法。野猪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法律明令禁止公民或单位私下销售野生动物,养殖或销售野生动物的都得办理法定证件才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野猪吃了庄稼,可采取以下措施:1、到本地上报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十四条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2、上报有关部门,将野猪逮捕,避免更大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第二十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猎捕者负责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 第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野猪归林业草原部门管。野猪虽然不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是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陆生的野生动物由林业草原部门主管,具体实施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草原部门主管。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未经允许,不得随意猎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第七条 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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