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格式合同显失公平的表现有,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3种观点: 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如果合同本身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就是无效的。但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情形下,在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是有效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之后,合同自始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 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 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 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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