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和《保险法》,租赁物损坏时,保险责任应由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和公平原则等约定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等内容。”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保险人有权依照约定收取保险费,并对被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根据以上法律依据,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以便在租赁物损坏时确定保险责任承担方。若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则应根据交易习惯和公平原则进行处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租赁物用途变更可能会影响保险的责任范围,但具体责任范围需要根据保险条款和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可以依据对方当事人的要求转让合同权利;但是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禁止转让的除外。”2.《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保险需求等因素,按照被保险人的要求和保险人的审核确定。”3.《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已经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损失或者重大变化的,可以解除保险合同。”4.《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保护保险标的;违反前款规定的,保险人可以减轻赔偿或者免除赔偿责任。”结论:租赁物用途变更可能会导致保险责任范围发生变化,被保险人应当在租赁物用途变更前向保险公司报告,并咨询保险公司是否需要修改保险条款。如果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必要措施或隐瞒了重要信息,则保险公司有可能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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