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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利监听他人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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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关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监听他人电话。机关在技术侦查中可以监听,但是必须是特殊的案件,经过特殊的批准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第一百五十二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关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监听他人电话。机关在技术侦查中可以监听,但是必须是特殊的案件,经过特殊的批准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第一百五十二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无权监听电话。依法享有的审判权,监控公民的电话,这是一种刑事侦查措施,应当由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经审批后,方可使用。根据相关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情节恶劣的,应当把案件移送到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刑事立案侦查,此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可以监控被执行人家属的电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如果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情节恶劣的,应当把案件移送到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刑事立案侦查,此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可以监控被执行人家属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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