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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价快递遗失是按照物品原价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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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快递物品未保价丢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然而该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邮》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快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即《民法典》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消费者应当注意,不超过3倍邮资的只适用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损失赔偿,不适用于快递赔偿,也就是说,快递未购买保价的赔偿金额不受3倍邮资的。为保护寄件安全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寄快递时首先应当选择信誉较好的快递企业。其次在寄快递时应仔细阅读快递运单背书条款的有关规定,了解有关赔偿规定,并且根据运单填好物品相关信息,如果快递物品属于一些较为贵重的物品最好选择购买保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赔偿责任。衍生问题:标题:快递丢失了怎么办 内容:一般快递寄丢了是由寄件人来处理的。 首先联系快递公司的客服找到具体的配送人员的联系方式。 与配送人员联系核实情况,如果真的是寄丢了,可以私下调解商定赔偿。 如果没法谈拢,因为一般快递员只会愿意赔偿最多快递费的3倍,那么就投诉到快递公司,消费者垦丁希望全额赔偿的,即使货物没有保价的话。

第3种观点: 快递物品未保价丢失、毁损的,托运方对寄递物品的实际价值负有举证责任,如能举证该物品的实际价值,则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如无法举证,则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 第四十七条 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第四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第五十九条 快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即《民法典》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2种观点: 快递没保价丢了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由于没有进行保价,且快递单上已告知免责条款,赔偿一般按照3-5倍赔付,最多不超过快递费的10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三十三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未保价的快件丢失的,快递企业会按照实际损失向邮寄人员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最高的赔偿额不超过邮寄费用的三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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