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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贸易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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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1.补偿贸易怎样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补偿贸易合同的经营单位和生产企业,应于合同批准之日起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备案登记,同时提交下列单证: ()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书和合同备案证明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 (3)对外签订的合同副本。 (4)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应领出口货物许可证的出口成品批件。 (5)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和经济。 海关在对上述单证审核后,对符合补偿贸易条件予以备案,并核发《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口货物登记手册》,凭以办理货物的。 2.补偿贸易项下进出口货物怎样办理报关手续? 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和设备进口,以及加工成品出口时,有关外贸(工贸)公司和生产公司单位应持凭《登记手册》和填写的货物式3份,向进出口地海关申报,并交验货物的运单、、装箱单等有关单证。 3.补偿贸易项下进口的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全部偿还上,属海关监管货物。 未经对外经贸管理部门许可和海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出售、转让、变卖或提取移作他用。如因故需变卖处理的,要报经贸主管部门许可,报海关批准,并按章补纳;如属许可证管理商品,还应交验进口许可证。 4.补偿贸易产品能否转让第三方? 可以,中外双方在补偿贸易合同中规定将产品转售给双方指定的第三方,且第三方须同时在合同上签字确认,但不能由中方自行销售给第三方或代外商外商销售。如补偿产品属国家统一经营、有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项目,事先应报经贸部审批。 5.补偿贸易完毕是否可继续出口产品? 可以。但对继续出口的产品以及出口收购进的设备和其他物资,应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手续,不能作为补偿贸易。 6.进口设备能否搞补偿贸易? 租赁进口设备搞补偿贸易有以下两种情况: ()租赁公司自行租赁、租借设备进口后,转租或转借给从事补偿贸易加工企业的,应照章纳税。 (2)租赁公司受外商委托租赁设备进口从事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的,符合补偿贸易条件的,海关将给予相应的优惠。 7.进料加工项下的成品能否作为补偿产品出口? 如用进料加工项下的加工成品作为补偿外商所提供的技术设备价款或信贷本息,实际上等于以现汇购买了有关进口技术设备,不符合补偿贸易的有关规定。 8.补偿贸易合同到期或执行完毕后,怎样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补偿贸易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成品出口之日起个月内,有关单位应如实填写好《登记手册》内的核销申请表(单位盖章)连同货物进口时经口岸海关盖章的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送交主管海关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9.若国内原料缺乏,是否可以从国外进口原料生产成品偿还补偿贸易设备价款? 在签订补偿贸易合同之前,应该进行可行性研究。原材料问题是可行性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如果原材料问题不能解决,就应该停止对外谈判,或者改签加工装配合同,进口的设备以工缴费偿还。如果已经签订了合同,国内原材料突发性短缺,为了履行合同,必须从国外进口原材料,则该进口的原材料虽然将生产成品返销国外,属于进料加工性质,但不能给予减免进口税的优惠。如果原材料进口税负过高,有关企业承受不了,在经有关机关批准原材料进口可作进料加工办理的情况下,海关可按进料加工规定给予减免税,但凡以减免税进口的原材料生产偿还价款的部分设备,海关将补征设备的进口税。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补偿贸易又称产品返销,指交易的一方在对方提供信用的基础上,进口设备技术,然后以该设备技术所生产的产品,分期抵付进口设备技术的价款及利息。 早期的补偿贸易主要用于兴建大型工业企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规和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第十条 从事国际服务贸易,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具体办法由规定。第十一条 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

第3种观点: 一、申报。 加工装配、补偿贸易项下的料、件、设备进口和加工装配成品或补偿产品出口时,经营单位(外贸公司,或工贸公司,或生产单位)或其人分别持由主管海关核发的《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向,入、出境地海关申报。申报时,须交验下列单证: ()注有 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专用 字样的绿色《进(出)口货物》(注:专用报关单与普通报关单所要填列的内容完全一样,一式四份(注:补偿贸易产品出口时,还需递交一张黄色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便凭单办理退还国内产品税), (2)、装箱单; (3)《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其中,补偿贸易项下进口的料、件、设备和补偿出口的商品属于国家规定须领取进(出)口许可证的商品须提交《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加工装配项下进口的料、件和生产所需进口(包括国家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不包括小轿车、面包车),工具及厂房装修材料和自用燃料,以及出口列入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除规定不许搞的8种商品外),可免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4)《出口收汇核销单》(仅用于出口)。 二、海关查验放行。 海关对经营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单位交验的上述单证进行审核并查验货物,如符合进(出)境要求的,由海关在进(出)口专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予以放行(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对加工装配项下进口料、件取样,并派员或指定有关人员押运)。 〖说明〗 ()加工装配、补偿贸易进口的料、件、设备和加工装配的成品,均系保税货物性质。上述料、件自进口之日起至成品出口之日止;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全部偿还止,均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和海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出售,转让调换、或移作他用。 (2)加工装配、补偿贸易的完了后,经营单位应于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成品或产品出口之日起个月内,凭当地税务机关在海关《登记手册》内签章的核销表,连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3)加工装配项下进口的料、件经加工成品后如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家承接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复出口的加工单位进行再加工装配时,转让单位须会同接受转让的加工单位持双方签订的购销或委托加工合同等有关单据,向海关办理结转和核销手续。 (4)加工装配项下有关料、件和加工成品,如因故需要转为内销或因外商单方面中止合同,加工单位要求以所存料、件或加工成品内销以抵偿工缴费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和海关核准,再按一般进口货物的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按章纳税。属于国家进口的商品,尚须申请并向海关交验《进口货物许可证》。

第1种观点: 加工装配是指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我方加工单位按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由外商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外商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我方用工缴赞偿还的业务。加工装配也可称为来料加工。 补偿贸易是指由国外厂商提供或利用国外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和设备,由我方企业进行生产,以返销其产品的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信贷本息的贸易方式。 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合同的经营单位和生产企业,尖于合同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单证: .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书和合同备案证明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 3.对外签订的正式合同副本; 4.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应领出口货物许可证的出口成品批件; 5.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和经济。 海关在对上述单证审核后,对符合来料加工、补偿贸易条件的予以备案,并核发《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口货物登记手册》。凭以办理货物的于续。《登记手册》是经营加工单位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免税手续和核销结案手续的重要凭证,有关单位应妥善保管,如实填写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价值等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审核并签章认可后的申报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涂改和伪造、撕毁。 来料加工项下货物进出口时,经营单位应向海关提交来料加工进出口货物专用一试三份和来料加工进口货物登记手册以及有关单证,经海关审核后,对进出口货物予以查验放行。 海关规定有关加工单位必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十五日前将上一季度的来料加工项下进口的料、件和出口的加工产品及库存情况向主管海关和当地税务部门报核,这就是季度核报制度。这项制度是加强企业自主管理的一种形式。季度报表是加工企业建立专用帐册的反映,便于海关及时了解企业进口料件和加工情况,有利于单证核销和下厂核销工作。 有关加工单位所签的来料加工合同如发生中止、延长、更改或等事情,应于情况发生前经主管机关批准确认后十天内向主管海关报告。 承接来料加工业务所需进口的金银,要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授权的有关分行)的批件才能进口。对不能提供银行批准的,海关不于放行。 按来料加工的有关规定,来料加工项下进口的料、件和机器设备可以免领进口许可证。 下列商品不能搞来料加工: .雨纱雨布(棉纱、棉坯布、棉涤纶布、棉涤纶坯布) 2.漂布(锦漂布、锦涤纶漂布) 3.阿拉伯袍裤 4.蚕丝类(厂丝、坯绸) 5.抽纱 6.珍珠(打磨、穿孔、穿串) 7.兔毛(在我国境内购买的原料和国外提供含兔毛50%以下的混和毛除外) 8.纯羊毛地毯 9.盐水磨菇和磨菇罐头 0.皮制劳保手套(包括劳保手套裁片) .钨制品(仲钨酸铵、钨酸、钨铁制品) 2.氧化锑 3.含氧化钇稀土制品 4.旧汽车拆解 5.供应港澳的卫生纸、瓦楞芯纸、麻纱、麻坯布(包括含萱麻50%及以上的混纺交织坯布) 6.对港澳出口实行配额管理的鲜活冷冻商品 7.外国对我国出口实行进口配额的商品 8.利用我国禁止进口商品进行的加工业务(如旧服装、含淫秽内容的废旧书刊、有害工业垃圾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有损人体键康的物品) 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和设备进口时,以及加工产品出口时,经营单位应持凭《登记手册》和填写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向进口出口地海关申报,并交验货物的运单、、装箱单等有关单证。补偿贸易完毕后,对继续出口的产品以及以出口收汇购进的设备和其他物资,应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手续,不能再作为补偿贸易。

第2种观点: .申报 补偿贸易合同项下进出口货物,由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人向 海关 如实申报,并交验以下 单证 :进出口货物 (淡绿色);《登记手册》;有关商业、运输单据:、装箱单、提单、运单等; 海关 需要的其他 单证 。 2.监管 对合同项下涉及国家应税管理的货物,进口时, 海关 按保税制度进行监管,凭合同及《登记手册》免税验放,出口时,按一般贸易规定办理。 3.相关规定 ()除经批准在过渡宽限期内的补偿贸易项目外,自996年4月日起取消补偿贸易基础上进口加工设备免征和进口环节税的规定,上述贸易项目进口加工设备免征关税和各进口环节税的规定,上述贸易项目进口的设备按一般贸易规定办理手续。其进口设备一律照章征税。 (2)996年4月日前(不含当日),外经贸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依法批准的补偿贸易项目,且在996年5月5日(含当日)前进口的,仍可按原优惠办理。对设备进口额在3000万美元(不包括995年2月28日以后追加的)以上的,可通过对外贸易经经济合作部报批准后,宽限期可延长到997年2月3日。有关补偿贸易合同在补偿完毕后,对继续出口的产品以及用其出口收汇购进的设备等,海关按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办理有关手续: (3)由于对外提供修理和其他功务活动的情况比较复杂,与补偿贸易规定不尽相同,因此,以劳务费补偿进口价款,不能享受补偿贸易优惠。 (4)公司受外商委托租赁设备进口从事补偿贸易并符合补偿贸易规定的,可享受补偿贸易优惠;如租赁公司自选租赁、租借设备进口,转租或转借给从事补偿贸易加工企业的则应照章纳税。 (5)补偿贸易出口的补偿产品,原则上应返销给提供技术设务的外商,但如有特殊情况,可将有补偿产品返销给双方指定的第三方代销人,进行三角补偿。实行三角补偿的合同,应由我的第三方代销人,进行三角补偿。实行三角补偿的合同,应由我方经营单位、提供技术设备的外商,以脑袋销补偿产品的第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享受补偿贸易的优惠。 (6)补偿贸易引进技术设备,如属进口许可证或特定产品目录管理的商品,应向外线贸主管部门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或报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公室审批。海关凭上述进口许可证或机电产品进口证明予以办理有关手续。 (7)补偿贸易项下进口技术设备,自进口之日起到补偿产品出口全部偿还设备价款为止,属海关监督货物。未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和报经主管海关核准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或提取移作他用。如因故确需变卖处理的,在征得上述有关部门批准许可后,应按一般贸易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转自:海关综合信息资讯网

第3种观点: 1.补偿贸易怎样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补偿贸易合同的经营单位和生产企业,应于合同批准之日起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备案登记,同时提交下列单证: ()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书和合同备案证明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 (3)对外签订的合同副本。 (4)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应领出口货物许可证的出口成品批件。 (5)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和经济。 海关在对上述单证审核后,对符合补偿贸易条件予以备案,并核发《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口货物登记手册》,凭以办理货物的。 2.补偿贸易项下进出口货物怎样办理报关手续? 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和设备进口,以及加工成品出口时,有关外贸(工贸)公司和生产公司单位应持凭《登记手册》和填写的货物式3份,向进出口地海关申报,并交验货物的运单、、装箱单等有关单证。 3.补偿贸易项下进口的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全部偿还上,属海关监管货物。 未经对外经贸管理部门许可和海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出售、转让、变卖或提取移作他用。如因故需变卖处理的,要报经贸主管部门许可,报海关批准,并按章补纳;如属许可证管理商品,还应交验进口许可证。 4.补偿贸易产品能否转让第三方? 可以,中外双方在补偿贸易合同中规定将产品转售给双方指定的第三方,且第三方须同时在合同上签字确认,但不能由中方自行销售给第三方或代外商外商销售。如补偿产品属国家统一经营、有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项目,事先应报经贸部审批。 5.补偿贸易完毕是否可继续出口产品? 可以。但对继续出口的产品以及出口收购进的设备和其他物资,应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手续,不能作为补偿贸易。 6.进口设备能否搞补偿贸易? 租赁进口设备搞补偿贸易有以下两种情况: ()租赁公司自行租赁、租借设备进口后,转租或转借给从事补偿贸易加工企业的,应照章纳税。 (2)租赁公司受外商委托租赁设备进口从事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的,符合补偿贸易条件的,海关将给予相应的优惠。 7.进料加工项下的成品能否作为补偿产品出口? 如用进料加工项下的加工成品作为补偿外商所提供的技术设备价款或信贷本息,实际上等于以现汇购买了有关进口技术设备,不符合补偿贸易的有关规定。 8.补偿贸易合同到期或执行完毕后,怎样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补偿贸易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成品出口之日起个月内,有关单位应如实填写好《登记手册》内的核销申请表(单位盖章)连同货物进口时经口岸海关盖章的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送交主管海关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9.若国内原料缺乏,是否可以从国外进口原料生产成品偿还补偿贸易设备价款? 在签订补偿贸易合同之前,应该进行可行性研究。原材料问题是可行性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如果原材料问题不能解决,就应该停止对外谈判,或者改签加工装配合同,进口的设备以工缴费偿还。如果已经签订了合同,国内原材料突发性短缺,为了履行合同,必须从国外进口原材料,则该进口的原材料虽然将生产成品返销国外,属于进料加工性质,但不能给予减免进口税的优惠。如果原材料进口税负过高,有关企业承受不了,在经有关机关批准原材料进口可作进料加工办理的情况下,海关可按进料加工规定给予减免税,但凡以减免税进口的原材料生产偿还价款的部分设备,海关将补征设备的进口税。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补偿贸易是指一方在信贷的基础上,从国外另一方买进机器、设备、技术、原材料或劳务,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用其生产的产品、其他商品或劳务,分期清偿贷款的一种贸易方式。其主要特点是:(1)贸易与信贷结合,一方购入设备等商品是在对方提供信贷的基础上,或由银行介入提供信贷。(2)贸易与生产相联系。设备进口与产品出口相联系,出口机器设备方同时承诺回购对方的产品,大多数情况下,交换的商品是利用其设备制造出来的产品。(3)贸易双方是买卖关系,设备的进口方不仅承担支付的义务,而且承担付息的责任,对设备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2种观点: 1.金钱的索赔 1)拒付价款 例如:因品质不佳,迟延装船,而拒付。 2)要求减价或折价 例如:因品质不佳,迟延装船,而要求减价或折价。 3)要求赔偿损失 a.买方索赔:例如卖方迟   国际贸易索赔是指出进口交易中,因一方违反契约规定,直接或间接造成另一方有所损失,受损害的一方向违约方提出赔偿要求,以弥补其所受之损害。本文小编介绍国际贸易索赔系列知识,希望给您提供帮助。  一、金钱的索赔  1)拒付价款  例如:因品质不佳,迟延装船,而拒付。  2)要求减价或折价  例如:因品质不佳,迟延装船,而要求减价或折价。  3)要求赔偿损失  a.买方索赔:例如卖方迟延装货,致买方工厂停工而发生的损失。  b.卖方索赔:例如买方不开或迟开信用状,或开发不常的信用状。  二、非金钱的索赔  1)拒收货品并要求退还货款  同时若因而影响工厂停工或因需另补进货物而发生损失,则这种附带损失也可一并向卖方索赔。  2)掉换货物  若货物不符契约规定,即可一方面拒收货物,他方面要求卖方因另行补运合手契约的货物。  3)补交  卖方短交时可要求其补交。卖方短交时可要求其补交。  4)修护  通常要求修护的情形,以机器类居多。如故障或损坏可经修护而恢复的,经修护后,买方往往仍可要求卖方给予若干的赔款。  5)要求覆约  即卖方或买方要求对方按照契约条件覆行之意。例如对于不交运契约货物时,买方要求卖方照约交运。又如买方迟迟不开发信用状时,卖方要求买方依约开发信用状。  6)取消契约或取消契约余额  前者为要求取消全部契约,后者为要求取消未装运或未覆行部分的契约。  7)道德制裁  例如拒绝往来、通报同业、请贸易主管当局列入黑名单。 1.金钱的索赔 1)拒付价款 例如:因品质不佳,迟延装船,而拒付。 2)要求减价或折价 例如:因品质不佳,迟延装船,而要求减价或折价。 3)要求赔偿损失 a.买方索赔:例如卖方迟   三、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进出口合同中的索赔条款有两种规定方式,一种是异议和索赔条款(Discrepancy and Claim Clause);另一种则是罚金(Penalty)条款。  (一)异议与索赔条款  异议和索赔条款的主要内容,除了明确规定买卖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如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提出索赔外,还应订明索赔的依据、索赔的期限、赔偿损失的办法和金额等。  异议索赔条款主要适用于交货品质数量等方面的违约行为,这类赔偿的金额不是预先决定,而是根据货损、货差的实际情况确定的。  (二)罚金条款  规定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约定金额,以补偿对方的损失。罚金亦称违约金。  罚金条款一般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者买方迟延开立信用证或延期接货等场合下。  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于罚金条款的规定不同,因此在我国出口合同中,除少数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应订罚金条款。  四、索赔和理赔应注意的问题  (1)根据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查明对方是否违约并使得我方遭受损失。  (2)索赔要求必须在合同规定的限期内提出。  (3)正确确定索赔项目和金额,备齐有关单证。  在对方向我索赔,我方理赔时,则应注意以下问题:  (1)认真研究对方所提的索赔是否属实。  (2)仔细审核对方所提出的索赔单证和有关文件。  (3)如果我方确实应负赔偿责任时,应认真研究,提出赔偿办法或赔偿金额,与对方协商确定。

第3种观点: 1、直接产品补偿。也称产品返销或回购。引进方利用引进的技术、设备、原材料所生产的产品,返销给供方,以分期偿还供方全部价款。采用这种方式,引进的技术和设备与偿付产品有直接、紧密的联系。我国目前采用直接产品补偿为主。2、间接产品补偿。也称产品反购或互购(etPtchase)。引进方不是用引进的技术和设备直接生产的产品偿还供方的价款,而是用双方同意的其他商品偿还。采用间接产品补偿通常是由于引入的技术和设备所生产的产品难以偿还技术、设备的价款,或者这些技术和设备不生产直接产品,如交通设施、旅游设施、发电站等,这些项目不可能生产产品来偿还引入技术和设备的价款,只能用其他商品补偿。3、货币收入补偿。引进的技术和设备投产后所获得货币收入,用来抵偿这些技术设备的价款,这种偿还方式适合于两种情况,一种是用引进的技术和设备所生产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的竞争力,销售渠道畅通,市场预测看好,则可采用货币收入偿付。另一种是引入的技术和设备不能直接生产有形产品,但经济效益明显,如电讯技术设备、发电站等项目。4、混合补偿,引进技术和设备的价款,可以一部分以直接产品偿付,一部分用间接产品偿付,另一部分以货币收入偿付,也可以用劳务偿付。只要同时包含其中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形式则称为混合补偿。一、国际贸易中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是什么1、国际贸易合同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范,方为有效,即合同必须具备某些法律条件,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当事人之间必须达成协议,这种协议按照自愿和真实的原则通过发盘与接受而达成。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1种观点: 一、如遇下列特殊情况,由进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实际收货人按同一合同、同一地报关进口的一批滞报货物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可减免滞报金。 (一)因主管部门发布新的管理规定致使收货人补办有关手续产生滞报的,收货人应向海关提交经审批机关认可的、在上述十四日时限内及时申办许可证件手续的证明。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报关的,收货人应向海关提交当地或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三)间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产生滞报的,主管部门应向海关出具援助或捐赠函,说明滞报原因并提交有关的证明。 (四)因主管部门延迟下达配额计划或签发许可证件致使收货人滞报的,收货人应向海关提交经主管部门确认的证明。 (五)因海关工作原因产生滞报的,需经海关确认、核准起止时间并出具有关的证明。 (六)其它特殊情况,应向海关说明原因并出示充分有效的证明材料,经核准后方可申请。 因特殊情况产生滞报,申请人应在收到海关滞报金缴款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报告陈述的内容及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法律责任。 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请减免滞报金因故需先行提取货物的,可向海关交纳滞报金的等额金后放行。 二、进口货物进境后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海关不征收滞报金。 (一)进口货物因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将货物提取作变卖处理后,在余款保存的一年内无人申请或不予发还余款的,不计征滞报金。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期限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的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并在担保期限内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的,不计征滞报金。 (三)进口货物因被海关扣留或扣押而不能按期申报的,在扣留或扣押期间内(按海关或部门签发的通知计算起止时间),不计征滞报金。 (四)经海关批准的直接退运货物,不计征滞报金。

第2种观点: 一、如何申请减免?法律依据是什么?根据《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对于疫情发生前已运抵口岸但因疫情原因未能及时报关的进口货物,以及企业复工后因疫情出现经营困难或者资金短缺等原因而无法及时报关的进口货物,企业均可向申报地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二、申请延期缴税的时限最长可以是多久?进口企业确因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可向申报地海关书面申请延期缴税,并提供缴税计划(最长为3个月)。企业在海关核准的缴税计划内缴税的,海关予以减免滞纳金。对于4月底前申报进口,凭银行保函或关税保证保险等担保放行的货物,企业最长可申请延期3个月,海关暂不向担保机构索赔。同时,对疫情期间企业因延迟复工造成手(账)册超期核销的,企业可向主管海关申请临时延长手(账)册有效期;对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等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企业可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办理海关手续。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起诉!需要哪些流程!按下列流程起诉:一、向起诉索要工资的民事诉讼。二、符合下列受理条件的受理立案:(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三、立案后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四、被告在法定期限内答辩。五、安排开庭审理。六、作出判决。伤残鉴定以什么为准!伤残鉴定以《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为标准。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及时申请工伤的伤残鉴定。劳动合同顺延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征地补偿不合理如何维权!征地补偿不合理的维权方式是:征地补偿不合理可向当地县级反应,如果说不能得到解决可以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反应。认为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不合理的、不合法的,可以到起诉解决。到起诉的程序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相同,但是要有针对性的提供补偿款分配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证据,由进行判断。离职证明有什么用!离职证明的作用:1、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劳动关系;2、证明按照正常手续办理离职;3、证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请失业金或应聘新的职位;4、可以凭此转你的人事关系、社保、公积金等等;5、劳动者创业,提供离职证明和失业证,就会享受优惠。特此建议离职明多开几份或者彩色复印多复印几份以备不时之需。《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亦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在离开原单位时,应当要求单位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离职证明,而用人单位有为依法离职的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的义务。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3种观点: 一、如遇下列特殊情况,由进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实际收货人按同一合同、同一地报关进口的一批滞报货物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向 海关 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经 海关 审核批准后,可减免滞报金。 (一)因主管部门发布新的管理规定致使收货人补办有关手续产生滞报的,收货人应向 海关 提交经审批机关认可的、在上述十四日时限内及时申办许可证件手续的证明。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报关的,收货人应向海关提交当地或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三)间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产生滞报的,主管部门应向海关出具援助或捐赠函,说明滞报原因并提交有关的证明。 (四)因主管部门延迟下达配额计划或签发许可证件致使收货人滞报的,收货人应向海关提交经主管部门确认的证明。 (五)因海关工作原因产生滞报的,需经海关确认、核准起止时间并出具有关的证明。 (六)其它特殊情况,应向海关说明原因并出示充分有效的证明材料,经核准后方可申请。 因特殊情况产生滞报,申请人应在收到海关滞报金缴款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报告陈述的内容及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法律责任。 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请减免滞报金因故需先行提取货物的,可向海关交纳滞报金的等额金后放行。 二、进口货物进境后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海关不征收滞报金。 (一)进口货物因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将货物提取作变卖处理后,在余款保存的一年内无人申请或不予发还余款的,不计征滞报金。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期限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的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并在担保期限内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的,不计征滞报金。 (三)进口货物因被海关扣留或扣押而不能按期申报的,在扣留或扣押期间内(按海关或部门签发的通知计算起止时间),不计征滞报金。 (四)经海关批准的直接退运货物,不计征滞报金。转自:锦程物流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补偿贸易是指一方在信贷的基础上,从国外另一方买进机器、设备、技术、原材料或劳务,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用其生产的产品、其他商品或劳务,分期清偿贷款的一种贸易方式。其主要特点是:(1)贸易与信贷结合,一方购入设备等商品是在对方提供信贷的基础上,或由银行介入提供信贷。(2)贸易与生产相联系。设备进口与产品出口相联系,出口机器设备方同时承诺回购对方的产品,大多数情况下,交换的商品是利用其设备制造出来的产品。(3)贸易双方是买卖关系,设备的进口方不仅承担支付的义务,而且承担付息的责任,对设备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2种观点: 1.补偿贸易怎样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补偿贸易合同的经营单位和生产企业,应于合同批准之日起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备案登记,同时提交下列单证: ()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书和合同备案证明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 (3)对外签订的合同副本。 (4)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应领出口货物许可证的出口成品批件。 (5)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和经济。 海关在对上述单证审核后,对符合补偿贸易条件予以备案,并核发《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口货物登记手册》,凭以办理货物的。 2.补偿贸易项下进出口货物怎样办理报关手续? 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和设备进口,以及加工成品出口时,有关外贸(工贸)公司和生产公司单位应持凭《登记手册》和填写的货物式3份,向进出口地海关申报,并交验货物的运单、、装箱单等有关单证。 3.补偿贸易项下进口的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全部偿还上,属海关监管货物。 未经对外经贸管理部门许可和海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出售、转让、变卖或提取移作他用。如因故需变卖处理的,要报经贸主管部门许可,报海关批准,并按章补纳;如属许可证管理商品,还应交验进口许可证。 4.补偿贸易产品能否转让第三方? 可以,中外双方在补偿贸易合同中规定将产品转售给双方指定的第三方,且第三方须同时在合同上签字确认,但不能由中方自行销售给第三方或代外商外商销售。如补偿产品属国家统一经营、有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项目,事先应报经贸部审批。 5.补偿贸易完毕是否可继续出口产品? 可以。但对继续出口的产品以及出口收购进的设备和其他物资,应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手续,不能作为补偿贸易。 6.进口设备能否搞补偿贸易? 租赁进口设备搞补偿贸易有以下两种情况: ()租赁公司自行租赁、租借设备进口后,转租或转借给从事补偿贸易加工企业的,应照章纳税。 (2)租赁公司受外商委托租赁设备进口从事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的,符合补偿贸易条件的,海关将给予相应的优惠。 7.进料加工项下的成品能否作为补偿产品出口? 如用进料加工项下的加工成品作为补偿外商所提供的技术设备价款或信贷本息,实际上等于以现汇购买了有关进口技术设备,不符合补偿贸易的有关规定。 8.补偿贸易合同到期或执行完毕后,怎样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补偿贸易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成品出口之日起个月内,有关单位应如实填写好《登记手册》内的核销申请表(单位盖章)连同货物进口时经口岸海关盖章的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送交主管海关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9.若国内原料缺乏,是否可以从国外进口原料生产成品偿还补偿贸易设备价款? 在签订补偿贸易合同之前,应该进行可行性研究。原材料问题是可行性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如果原材料问题不能解决,就应该停止对外谈判,或者改签加工装配合同,进口的设备以工缴费偿还。如果已经签订了合同,国内原材料突发性短缺,为了履行合同,必须从国外进口原材料,则该进口的原材料虽然将生产成品返销国外,属于进料加工性质,但不能给予减免进口税的优惠。如果原材料进口税负过高,有关企业承受不了,在经有关机关批准原材料进口可作进料加工办理的情况下,海关可按进料加工规定给予减免税,但凡以减免税进口的原材料生产偿还价款的部分设备,海关将补征设备的进口税。

第3种观点: 【导读】补偿贸易是指由外国厂商或者利用国外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和设备,由我方企业进行生产,以返销其产品的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贷款本息的交易方式。直接用国内产品同国外厂商交换设备、原材料、元器件或成品,以货换货,属于易货贸易,不属补偿贸易的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除经批准在过渡宽限期内的补偿贸易项目外,自1996年4月1日起取消补偿贸易项目进口加工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规定。上述贸易项目进口的设备按一般贸易规定办理手续。其进口设备一律照章征税。1996年4月1日前(不含当日,下同)外经贸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依法批准的补偿贸易项目且在1996年5月15日(含当日)前经主管海关登记备案,其加工设备于1996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进口的,仍可按原优惠办理。对设备进口额在3000万美元(不包括1995年12月28日以后追加的投资)以上的,可通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报批准后,宽限期可延长至1997年12月31日。有关补偿贸易合同在补偿完毕后,对继续出口的产品以及用其出口收汇购进的设备等,海关按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办理有关手续。补偿贸易出口的补偿产品,原则应返销给提供技术设备的外商,但如有特殊情况,可将有关补偿产品返销给双方指定的第三方代销人,进行三角补偿。实行三角补偿的合同,应由我方经营单位与提供技术设备的外商以及代销补偿产品的第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享受补偿贸易的优惠。补偿贸易引进技术设备如属进口许可证或特定产品目录管理的商品,应向经贸部主管部门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或报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审批。海关凭上述进口许可证或机电产品进口证明予以办理有关手续。补偿贸易项下进口技术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补偿产品出口全部偿还设备价款为止,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和报经主管海关核准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或提取移作它用。如因故确需变卖处理的,在征得上述有关部门批准许可后,应按一般贸易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指一方从国外另一方引进机器设备、技术或劳务,其应支付的价款不是以现金支付,而是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用商品或劳务作价分期偿还。 这种贸易方式通常是以向银行贷款方式进行的,国外方以贷款形式向国内方提供设备、技术或劳务,国内方则以产品或劳务分期偿还贷款。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2种观点: 1、补偿贸易的优缺点补偿贸易对于买卖双方都有好处,对于提供技术和设备一方,可以突破引进方外汇支付能力薄弱的障碍,扩大技术、设备和原材料的出口,缓解其国内市场狭小与资本过剩的矛盾,又可以通过帮助引进方开发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在返销中获得所需要的原材料和燃料等能源资源。对引进方来说,有利于克服进口先进技术和设备所需外汇不足的困难,广泛利用外资,有利于拓宽国际市场的销售渠道,增加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增加外汇收入。补偿贸易的缺点是开展补偿贸易相对比较复杂,牵涉的面较广,既有信贷问题、又有生产问题和产品对路的问题,每一方既是卖主又是买主,买的人一定要卖,使补偿贸易有较大的局限性。而且补偿贸易的过程一般时间较长,双方承担的风险较大,不稳定的因素较多,商品市场、金融市场和生产的变化,都会影响补偿产品的销售。在开展补偿贸易时应充分认识这种贸易形式的复杂性,尤其要作好项目的选择工作。2、项目选择的原则补偿贸易项目的选择包括引进技术和设备以及产品两方面的选择。我国目前以直接补偿的方式为主,因而这两方面是密切相关不可分割的。引进的技术和设备必须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只有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设备,才可能生产价直高、市场竞争能力强的产品,有利于产品在返销时作出较高的价格,缩短产品偿付期限,也有利于偿付结束后,技术和设备继续发挥较大的作用,产品保持较强的竞争力。要防止引入那些缺乏先进性和生产周期长的技术和设备,因为这会导致偿付过程维持较长的时间,当偿付结束时,技术和设备很可能已经老化,甚至被淘汰。产品选择的基本原则是产品必须是国际市场上有发展前途的商品,在项目投产后的一定阶段内,该产品应该是国际市场上的热销货,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有稳定市场。分期偿付产品的作价一般是与当时国际市场价格水平密切相关的,有发展前途的产品不仅能保证产品有稳定的价格,按期付清引进技术和设备的价款,而且能继续保持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销路。3、项目偿还能力的论证要做好补偿贸易项目的选择工作必须加强项目可行性的研究和论证,通过经济核算正确评估偿还能力是论证的一个重要方面。偿还能力是指从事补偿贸易的企业每年能收益多少外汇,扣除生产成本和其他费用后,其剩余部分用于还清外商的债务需要多少年、偿还年限是衡量偿还能力的标志。如果偿还年限超过了引进设备的自然损耗年限或技术的生命周期,那么这个补偿贸易项目的经济效益就等于零或出现负效应,这个项目就不能选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补偿贸易是指一方在信贷的基础上,从国外另一方买进机器、设备、技术、原材料或劳务,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用其生产的产品、其他商品或劳务,分期清偿贷款的一种贸易方式。其主要特点是:(1)贸易与信贷结合,一方购入设备等商品是在对方提供信贷的基础上,或由银行介入提供信贷。(2)贸易与生产相联系。设备进口与产品出口相联系,出口机器设备方同时承诺回购对方的产品,大多数情况下,交换的商品是利用其设备制造出来的产品。(3)贸易双方是买卖关系,设备的进口方不仅承担支付的义务,而且承担付息的责任,对设备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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