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是30%,高档美容类的化妆品、修饰类的化妆品税率现在调整为1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征收范围另行制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在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第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和有关批准文件,同时提供有关证件。主管税务机关对前款报告、文件、证件审核后,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只限纳税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以及其它有关事项。
第1种观点: 一、成套化妆品征收消费税,成套装的化妆品计算消费税,适用从价定率计征:应纳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目前适用税率为30%,化妆品消费税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1.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2.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3.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征收范围另行制定。4.生产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征收消费税,消费税的税率统一为30%。二、消费税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一般是选择部分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2.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通常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一次征收;3.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既可以采取对消费品的数量实行从量定额的征收方法,也可以实行从价定率的征收方法;4.税率税额具有差别性,可以根据消费品的价格水平,国家的产业和消费等情况,对不同消费品制定不同的税率、税额;5.税负具有转嫁性。消费税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个税种,不仅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还具有独特的调节功能,在体现国家奖励、引导消费方向、调节市场供求、缓解社会成员之间分配不均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三、消费税的立法主要集中体现国家的产业和消费,以及强化消费税作为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手段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体现消费,调整产业结构2.正确引导消费,抑制超前消费3.稳定财政收入,保持原有负担4.调节支付能力,缓解分配不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决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化妆品应该在生产或者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高档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包括)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属于其中的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类,适用15%的比例税率予以征收。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消费税税目税率附表规定:“化妆品30%”其中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免征消费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由30%下调为15%。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应税消费品均在进口、生产销售、委托加工环节缴纳消费税。《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应税消费品均在进口、生产销售、委托加工环节缴纳消费税。化妆品也不例外。特殊的,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第1种观点: 自2016年10月1日起普通化妆品不再征收消费税,高档化妆品在敦化消费税税率从30%降至15%。自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法律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2种观点: 化妆品的税率如下:1、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是30%,;2、高档美容类的化妆品、修饰类的化妆品税率现在调整为15%。跨境电商清关的税率如下:1、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根据申报价格判定为普通化妆品时,税率由原跨境税税率47%下调为11.9%;2、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据申报价格判定为高档化妆品时,税率由原跨境税税率47%下调为26.37%3、护肤类化妆品根据申报价格判定为普通化妆品时,税率维持原跨境税税率11.9%不变; 4、护肤类化妆品化妆品根据申报价格判定为高档化妆品时,税率由原跨境税税率11.9%调整为26.37%。消费税是我们国家对批发商或者零售行业间接收取的一种税费,消费税,又称消费行为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决定。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化妆品适用的税率是17%。按照含税价为每件2万的话,不含税价就是17094.02,额是2905.98。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销售化妆品适用的税率是3%。按照含税价为每件2万的话,不含税价就是19417.78,额是582.5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化妆品在生产环节(包括自产自销)、委托加工环节和进口环节缴税。在批发、零售环节不征收消费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决定。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高档化妆品消费税计算: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的税率为15%。 一、定义: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属于流转税的范畴。在对货物普遍征收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二、化妆品的征税范围: 化妆品是日常生活中用于修饰美化人体表面的用品。化妆品品种较多,所用原料各异,按其类别划分,可分为美容和芳香两类。美容类有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蓝眼油、眼睫毛及成套化妆品等;芳香类有香水、香水精等。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 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成套化妆品等等。 (一)香水、香水精是指以酒精和香精为主要原料混合配制而成的液体芳香类化妆品。 (二)香粉是指用于粉饰面颊的化妆品。按其形态有粉状、块状和液状。高级香粉盒内附有的彩色丝绒粉扑,花色香粉粉盒内附有的小盒胭脂和胭脂扑,均应按“香粉”征税。 (三)口红又称唇膏,是涂饰于嘴唇的化妆品。口红的颜色一般以红色为主,也有白色的(俗称口白),还有一种变色口红,是用曙红酸等染料调制而成的。 (四)指甲油又名“美指油”,是用于修饰保护指甲的一种有色或无色的油性液态化妆品。 (五)胭脂是擦敷于面颊皮肤上的化妆品。有粉质块状胭脂、透明状胭脂膏及乳化状胭脂膏等。 (六)眉笔是修饰眉毛用的化妆品。有铅笔式和推管式两种。 (七)唇笔是修饰嘴唇用的化妆品。 (八)蓝眼油是涂抹于眼窝周围和眼皮的化妆品。它是以油脂、蜡和颜料为主要原材料制成。色彩有蓝色、绿色、棕色等等,因蓝色使用最为普遍,故俗称“蓝眼油”。眼影膏、眼影霜、眼影粉应按照蓝眼油征税。 (九)眼睫毛商品名称叫“眼毛膏”或“睫毛膏”,是用于修饰眼睫毛的化妆品。其产品形态有固体块状、乳化状。颜色以黑色及棕色为主。 (十)成套化妆品是指由各种用途的化妆品配套盒装而成的系列产品。一般采用精制的金属或塑料盒包装,盒内常备有镜子、梳子等化妆工具,具有多功能性和使用方便的特点。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发胶和头发漂白剂等,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法律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化妆品应该在生产或者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高档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包括)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属于其中的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类,适用15%的比例税率予以征收。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消费税税目税率附表规定:“化妆品30%”其中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免征消费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由30%下调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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