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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工程索赔,工程索赔的分类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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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工程索赔分类:(一)索赔目的分类:1、工期索赔:工期索赔是承包商向业主要求延长施工的时间,是原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一段合理时间。2、经济索赔:经济索赔就是承包商向业主要求补偿不应该由承包商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或额外开支,也就是取得合理的经济补偿。(二)索赔处理分类:1、单项索赔:单项索赔就是采取一事一索赔的方式,即在每一件索赔事项发生后,报送索赔通知书,编报索赔报告书,要求单项解决支付,不与其他的索赔事项混在一起。2、综合索赔:综合索赔又称总索赔,俗称一揽子索赔。即对整个工程(或某项工程)中所发生的数起索赔事项,综合在一起进行索赔。也是总成本索赔,它是对整个工程(或某项目工程)的实际总成本与原预算成本之差额提出索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材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衍生问题:工程索赔的条件有哪些?工程索赔的条件有:1.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第2种观点: 一、施工索赔成立的三个基本条件有哪些1、施工索赔成立的三个基本条件如下:(1)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2)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3)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根据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二、施工反索赔的原因是什么1、工期延误反索赔。影响到业主对该工程的利用,承包商赔偿业主的盈利损失和工期延误而导致的各种费用的增加,但累计赔偿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额10%;2、施工缺陷反索赔。当承包的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以及未完成应该负责修补的工程时,业主有权向承包商追究责任;3、承包商在工程保修期内不履行维修义务;4、承包商不履行的保险费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工程索赔的分类主要有:1、因材料质量问题或材料供应不及时引起的索赔;2、由于人为原因,引起施工临时中断和工效降低导致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增加而提出的索赔;3、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导致费用损失加大或工期延误引起的索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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