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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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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资料有: 婴儿父母或监护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副页; 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 ,准生证 注意: 孩子的名字要起好,到当地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办理即可,如果超过一年不办理,需要进行亲子鉴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结婚证、户口簿以及本人免冠一寸近照一张;2、村民或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3、《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4、已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交由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四条 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凭父母双方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出生医学记录由产房大夫认真填写完整。2、领证人认真、详细检查出生医学记录,确认无误后签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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