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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的类型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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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共同侵权的情形有:1、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就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2、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数人既没有共同故意又没有共同过失,实施的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3、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就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利危险的行为;4、团伙成员的侵权行为,团伙组织的成员的集合行为,该集合行为可以归责于该团伙,则该团伙的成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主体的复数性。共同侵权行为区别于单独侵权行为的首要特征是其主体构成上的复数性;2、过错的共同性。共同性,是指特殊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3、结果的同一性。同一性,是指数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4、责任的连带性。连带性,是指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关于共同危险行为,有学者将其定义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及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利的危险行为,对造成的损害结果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的情况。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在于:一是各侵权人均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各侵权人的行为是的,而非共同构成一个整体的侵权行为。二是各侵权人均实施了行为,但致受害人损害的行为是哪个侵权人所为难以确定。学界普遍认为,在共同危险行为情况下,由于每个人的行为都有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又不确知加害人是谁,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各加害人均应对受害人负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则是易与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混淆的一个概念。它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而致同一受害人损害。其特征在于:一是须有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人存在;二是数个行为人之间无意思联络;三是各行为共同造成受害人损害,缺少任何一个行为都不致产生损害。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由于尚未有法律规定,审判实务中有按连带责任处理的,也有按单独责任处理的。由上述分析可知,共同侵权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联系相当紧密。若共同侵权行为采客观说,则共同侵权实际上包括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因为此时只要行为共同,不管有无意思联络,均构成共同侵权。若共同侵权采主观说,则共同侵权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格格不入,因为此时共同侵权要求有意思联络,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则无此要求。共同危险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经纬分明。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各侵权人的行为是的,每个人的行为都可能造成损害,并非缺少任何一人的行为,侵害后果就不会产生,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则具有行为共同性,缺少任何一人的行为,侵害后果都不会产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也称为共同过错、共同致人损害。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如下:(1)共同侵权行为人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2)共同侵权行为人具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过失。(3)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共同性。即共同致害行为既可能是共同的作为,也可能是共同的不作为。但数人的行为必须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致人损害的原因。(4)结果的同一性。即数个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的损害后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种观点: 共同侵权的情形有:1、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就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2、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数人既没有共同故意又没有共同过失,实施的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3、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就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利危险的行为;4、团伙成员的侵权行为,团伙组织的成员的集合行为,该集合行为可以归责于该团伙,则该团伙的成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主体的复数性。共同侵权行为区别于单独侵权行为的首要特征是其主体构成上的复数性;2、过错的共同性。共同性,是指特殊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3、结果的同一性。同一性,是指数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4、责任的连带性。连带性,是指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在该两种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来说,其主要区别为:1. 对于损害的发生,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共同过错;共同侵权行为人则具有共同过错或过失。2. 共同危险行为中,加害人是个别人,且无法确定;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害人是确定的,损害后果是共同造成的,行为人即加害人,尽管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第二,在损害结果与行为的因果关系上二者区别:共同危险行为中,只有个别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共同侵权行为中,行为人与损害结果都有直接因果关系。第三,在举证责任上,二者亦有区别:共同危险行为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共同侵权行为诉讼,则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担举证责任。第四,在归责原则上二者有所不同:共同危险行为案件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而共同侵权案件采用过错原则。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也称为共同过错、共同致人损害。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如下:(1)共同侵权行为人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2)共同侵权行为人具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过失。(3)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共同性。即共同致害行为既可能是共同的作为,也可能是共同的不作为。但数人的行为必须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致人损害的原因。(4)结果的同一性。即数个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的损害后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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