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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赔偿与刑罚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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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摘要]笔者阐述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赔偿与追诉成本,符合经济司法的要求。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司法过程应注重成本的经济性。对充分赔偿损失的被告人在量刑时将其作为情节予以考虑,体现了司法经济化的要求。以积极的措施引导被告人主动作出赔偿,省却了判决后的执行过程,被害人能及时得到赔偿,也就不必投入执行成本,对于解决目前人民普遍存在的执行难问题也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途径。  实践中如何掌握赔偿与量刑的关系  1.赔偿影响量刑,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它不是应当,量刑时如何考虑赔偿因素,由法官自由裁量。从实践情况看,可以理解为在一般情况下。  2.无论是刑罚裁量还是判决赔偿数额,都应严格执行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的幅度和标准。对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应明确予以否定。  3.被告人赔偿能力不足,其请求或同意亲属代为赔偿不足部分,应视为被告人赔偿。  4.对那些犯罪不甚严重、情节一般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如轻伤害、一般的交通肇事等案件,如无法定从重情节,只要被告积极、足额赔偿,说明其认罪、悔罪态度好,不仅可以从轻处罚,有些根据情况还可以宣告缓刑。  5.对那些犯罪较严重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如重伤害、伤害致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的交通肇事等案件,如无法定从重情节,被告又积极、足额赔偿了损失的,可适当从轻处罚,但一般不宜宣告缓刑。  6.被告人态度诚恳、赔偿积极,而被害人得理不让人,提出过高的要求,被告人无法满足,但能按其应赔的数额积极给付的,一般可以考虑从轻处罚。  7.被告人答应将来赔偿的,由于尚未兑现,一般不宜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民事损失。民事诉讼中,对于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民事损失的案件,可以给予判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和民事诉讼的判决是两个的程序,但是它们之间存在着关联性。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程序中,可以对被害人提出的民事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对赔偿数额进行判决。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也可以就赔偿数额进行判决。但是,如果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已经判决了赔偿数额,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判决应该与之相一致。另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和民事诉讼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时序关系。如果刑事诉讼先于民事诉讼结束,并已经判决了赔偿数额,那么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判决应该参考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尽可能保持一致。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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