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观点: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无需结婚证,只需双方当事人出院时申请,提供身份证即可。补发证明需要原证明编号、父母双方户口簿和身份证,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1996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婴儿可补发证明,而1996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不予补发。出国等需要证明时,可使用由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有效证件。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相关资料永久保存。法律分析办理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不需要结婚证,需要双方当事人出院时申请办理办理,出具双方身份证。事后补领,也是需要身份证和户口簿,不需要结婚证。没有带结婚证上医院生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四章补发与报废第二十二条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第二十三条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第二十四条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拓展延伸未到生二胎年龄,却迎来了意外惊喜未到生二胎年龄,却迎来了意外惊喜。尽管我原本并未计划在此时迎接第二个孩子,但命运却给了我一个美妙的惊喜。怀孕的消息让我既兴奋又忐忑不安,因为这意味着我需要在未达到预期的时间里面对育儿的挑战。然而,我决定以积极的心态面对这个意外,相信自己有足够的能力和资源来克服困难。这个意外的孕育将成为我人生中的一段特殊经历,也将给我带来更多的成长和爱的体验。我期待着与这个宝宝一起度过美好的时光,尽管这个决定与我的计划不符,但我相信它将带来更多的喜悦和幸福。结语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办理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无需结婚证,只需双方当事人出示身份证。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程序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需提交相关材料并登记备案。对于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婴儿,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需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可凭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有效证件。补发的相关资料将永久保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收养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一千一百零一条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离婚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2种观点: 从法律层面上说,父母生的二胎,在父母没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未成年弟、妹,具有扶养的义务。与之相对应的,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有三个:(1)兄、姐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如果父母有能力扶养,兄、姐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3)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也没有扶养义务。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就不能成立。弟、妹对兄、姐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也有三个:(1)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如果兄、姐对弟、妹不曾履行扶养义务,弟、妹对兄、姐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2)弟、妹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弟、妹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也不负有扶养兄、姐的法定义务;(3)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如果兄、姐只是没有劳动能力但有生活来源,或者兄、姐虽无生活来源但有劳动能力,弟、妹对兄、姐就不存在法定的扶养义务。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收养人收养的条件之一是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第一项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