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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地的农民能分到土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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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要明确一点,土地个人是不能出售的,个人只能转让土地的使用(承包)权,使用权到期后,村集体是要收回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的,包括当事人的承包地。现在,你的户口还在吗?如果户口还在你可以找他们理论,如果户口已迁走,你只好认了。【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

第2种观点: 一、分田地没有份 有份额吗1、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2、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二、农村户口没有承包地可以分配征地补偿款吗农村户口没有承包地可以分配征地补偿款,根据法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三、离婚后承包地怎么分割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是最容易被忽略的。土地是农民生产生活的基础,是生存之本,而离婚的农民如果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对其生活将造成巨大影响。首先应当掌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以及是否具有可分割性。《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在我国普遍推行以户为主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或者国家,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可以归农户使用,土地和经营权是相分离的。根据我国“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无法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分割。虽然夫或妻加入该户并没有增加土地,但是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应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后加入的夫或妻一方应享有按农户现有人口均等分配的份额。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具体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从此,我们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在离婚案件中分割的。其次,在确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离婚案件中分割后,我们应当确定在处理该类案件的方法。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均等分割、轮流耕种以及以租赁方式由一人承包一人享受租金收益。在采取均等分割的方法中,先将夫妻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按份划分,由各自单独承包,直至承包合同到期。根据双方协议分割或者由人民按均等份额分割。但是无论是何种方式均应当到辖区的村民委员会进行备案。采取轮流耕种方式,是在离婚纠纷中,双方均表示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土地,但是由于土地的数量和地理位置不利于均等分割的,可以通过协议采取轮流耕种的方式,但是轮流耕种的不能采取破坏土地的方式,阻拦次年耕种一方的正常耕种。采取租赁方式的分割,要求离婚双方协议,约定由一方继续承包经营土地,但是一方按其所享受份额享受租金收益。《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3种观点: 分田到户是1982年1月1日实施的。分田到户是指1978年将田地分配到每户,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1980年代初期在中国的农村推行的一项重要的改革,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转折,也是现行中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推行改革,而改革最早始于农村改革,农村改革的标志。一户一田或者是小田并大田对于农民有以下好处:第一、便于管理现在很多农村的土地依然是零碎的,村东两亩地,村南一亩地,水田三亩三,旱田一亩二,这样的分配方式在当时比较公平的,根据地力优劣、根据耕地种类平均分。然而到今天却不再合时宜,首先是高标准农田马上就要全面建设完成,其次是农业技术越来越发展,农药化肥的投入让一个地区的土地产量越来越趋于平衡。而现在推进一户一田,那所有土地集中到一起,更便于生产管理。第二、节约成本一户一田从种地成本上来说是大大节省的,减少了运输费用,原先无论是收割还是耕种都需要一块地一块地的去弄,现在只需要在一块地上,时间上减少了,效率上提高了,而且还减少了收割、播种、喷药、施肥等方面的损耗,降能增效,农民总体收益增加。第三、防止撂荒而一户一田最大的好处是吸引外部资本投入,防止农民因为种地收益低、种地耗时耗力而撂荒、一户一田的大地块流转起来是远远优于小地块的,在产权上明晰,流转大户租用土地方面,更利于大机械化耕种,从而提高流转费用,农民也能够增收。综上所述:一户一田让零碎土地成为了一个整体,可以有助于大型机械化设备生产,减少劳动力的投入。并且还可以解决农村老龄化无人种地的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分配原则: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土地共有人的权利如下:1、使用土地,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为建造或保存建筑物及其工作物而使用土地;2、处分土地使用权,这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可依其意志转让、抵押和出租土地使用权。只要土地使用权人转让、抵押和出租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条件,该处分行为即为有效;3、获取土地收益,这是指依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以及以继受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所获得的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权共有人份额的确定是: 1.共有份额可以协商,书面作出约定;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 3.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共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二百九十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三百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百零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1种观点: 1、农村分家时土地要按人口分。2、农村分责任地,是按家庭人口数分的。分家时可以先量一下或者算一下家庭总的田地多少,然后按人口算分家后每户田地多少,好与坏的田地进行搭配,然后分析配土地。如果有自留地也是这样分。农村分户的要求:1.首先是年满18周岁,必须是本村户口的子女,准备结婚分开居住,可以申请分户。2.分户必须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3.申请分户的必须是一家中有多个子女的,且子女年满十八,有的经济能力,结婚后可以向集体申请分户。对于依赖父母生存的“啃老族”和独生子女家庭,严禁分户。4.夫妻离婚也是符合分户要求的一个条件,这个是农村比较常见的分户手段。不过提醒农民朋友,分户需要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依法分户,离婚必须是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而不能耍小聪明,为了一点小利益“假离婚”而破坏家庭和睦,以免得不偿失。5.必须符合“一户一基”,如果存在出租、出售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的情况不予批准。农村家庭土地财产分割的原则是:宅基地属按户申请,所有申请人享有平等权利。正确确认家庭成员每个人的房屋产权的具体份额,还需明确建房申请人、《宅基地使用证》登记人与房屋产权之间的关系。《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所以农村宅基地实际是各省市根据《土地管理法》授权,对农民居住用地权益的公平分配,它不论按人定量,通过造房用地的审批以保障每个农民都有其建房居住之地,属国家对农民居住权的基本保障。虽然《宅基地使用证》上的登记人只有户主一人,但凡是依法具备建房用地申请条件,并在审批时被计入宅基地计算面积的申请人,都应当与《宅基地使用证》上的登记人一样,属于该宅基地的使用权的共同享有人。登记人与其他合法申请人享有平等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承包程序合法。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农村分家时土地要按人口分。农村分责任地,是按家庭人口数分的。分家时可以先量一下或者算一下家庭总的田地多少,然后按人口算分家后每户田地多少,好与坏的田地进行搭配,然后分析配土地。如果有自留地也是这样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在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方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集体土地的征收和征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2种观点: 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这里的集体,是专指乡(镇)、村,村民小组等类同性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其他任何集体对土地没有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规定,农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区),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或已依法征收的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属于集体所有。农用地指直接或间接为农业生产所利用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养捕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如水库、闸坝、堤埝、排灌沟渠等),以及田间道路和其他一切农业生产性建筑物占用的土地等。由此可知,农用地只是农村能作为生产的土地部分,而集体土地除了包括生产用地部分,还包括宅基地等非农用的土地,所以,集体土地并不都是农用地。一、镇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是否合法镇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是否合法,要根据买卖对象来定。农村村民可以依法出售房屋,因此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售给村民的,受法律保护。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证一户有宅基地的地区。二、户口迁出农村还能拥有土地继承权吗户口迁出农村不能拥有土地继承权。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任何组织或个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可能取得所有权,没有所有权的财产是不可以继承的。农村土地承包的模式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原则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宅基地也是以家庭为单位分配,而农村的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是村集体享有,使用权归农民个人。宅基地的使用权基础是农民属于村集体成员,因此不能通过继承取得,如果丧失了集体成员身份,原则上是不能取得宅基地的。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3种观点: 集体所有土地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这里的集体,是专指乡(镇)、村,村民小组等类同性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其他任何集体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农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区),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或已依法征收的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属于集体所有。集体土地是中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而不是集体经济组织。中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种形式。集体土地的使用形式:1、宅基地。公民对其在农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使用权客体的范围一般以房檐滴水线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只对房檐滴水线内的土地享有使用权。对于房屋周围的空地,如果这些空地面积和宅基地面积之和不超过该房主人依法可使用的宅基地面积的最高限额,可以作为宅基地进行使用权登记,但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两年)作为宅基地使用,超过面积多占部分,应退还集体耕种;2、自留土地。自留地、自留山是农业合作化以后集体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地主要是菜地,自留山主要为解决社员的生活用材。这种使用权形式自确立后一直保持了下来,1982年也明确肯定了农民对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自留地只能用来种植农作物,自留山只能用来种植林木,未经批准,不得改作他用;3、公用企事业。农民举办乡村企业,或乡、村兴建公用设施需要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或决定外,还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乡村企业,土地使用权必须折价作为企业的出资,由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出资的收益。乡村企业终止时,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综上所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规范有集体土地是属于集体财产,个人没有所有权。个人只享有对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在使用土地时,还要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否则就是违法用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现在我们的土地都是属于国家的,农民的土地只不过是租住国家的土地。根本就不是属于自己的土地,所以只有农民户口才能够有宅基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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