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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章有权罚款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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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有权罚款吗1、一般事处是没有权利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在我国,有权予以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委托的一些组织以及我国法律制度授权的组织,但一般被授权的组织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的。对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也有严格的条件。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二、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哪些机构实施行政处罚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事处是区的派出机关,受区领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辖区内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事处工作以社区管理和社区建设为重点,开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安定团结、环境整洁、秩序优良、方便生活的文明社区。事处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负责对辖区内各种经济组织进行协调、指导,做好培植税源工作,努力为区域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发展;2、承担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道路日常养护等城市建设和管理职能,协助做好环境保护工作;3、负责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辖区稳定;4、负责辖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5、对辖区内城市管理、社会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行使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评议的行政管理职能。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事处、乡镇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事处和镇(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第3种观点: 一、事处有权利罚款吗1、事处有权利罚款,事处的权利如下:(1)负责对辖区内各种经济组织进行协调、指导;(2)承担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道路日常养护等城市建设和管理职能;(3)负责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辖区稳定;(4)负责辖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5)对辖区内城市管理、社会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行使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评议的行政管理职能。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第八十六条事处在本辖区内办理派出它的交办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职责,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二、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包括哪些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得到明确授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工商所、税务所、派出所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依相应法律、法规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的需要,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1种观点: 一、事处有权利罚款吗1、事处有权利罚款,事处的权利如下:(1)负责对辖区内各种经济组织进行协调、指导;(2)承担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道路日常养护等城市建设和管理职能;(3)负责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辖区稳定;(4)负责辖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5)对辖区内城市管理、社会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行使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评议的行政管理职能。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第八十六条事处在本辖区内办理派出它的交办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职责,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二、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包括哪些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得到明确授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工商所、税务所、派出所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依相应法律、法规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的需要,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事处是区的派出机关,受区领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辖区内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事处工作以社区管理和社区建设为重点,开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安定团结、环境整洁、秩序优良、方便生活的文明社区。事处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负责对辖区内各种经济组织进行协调、指导,做好培植税源工作,努力为区域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发展;2、承担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道路日常养护等城市建设和管理职能,协助做好环境保护工作;3、负责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辖区稳定;4、负责辖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5、对辖区内城市管理、社会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行使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评议的行政管理职能。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事处、乡镇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事处和镇(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第3种观点: 一、事处有没有行政处罚权1、事处有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是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利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第八十五条省、自治区的在必要的时候,经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经上一级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二、设定行政处罚权包括哪些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包括: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2、除人身自由外,行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可设定除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行规可以在法律、行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类型和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第1种观点: 一、事处有权利罚款吗1、事处有权利罚款,事处的权利如下:(1)负责对辖区内各种经济组织进行协调、指导;(2)承担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道路日常养护等城市建设和管理职能;(3)负责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辖区稳定;(4)负责辖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5)对辖区内城市管理、社会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行使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评议的行政管理职能。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第八十六条事处在本辖区内办理派出它的交办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职责,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二、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包括哪些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得到明确授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工商所、税务所、派出所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依相应法律、法规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的需要,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事处是区的派出机关,受区领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辖区内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事处工作以社区管理和社区建设为重点,开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安定团结、环境整洁、秩序优良、方便生活的文明社区。事处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负责对辖区内各种经济组织进行协调、指导,做好培植税源工作,努力为区域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发展;2、承担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道路日常养护等城市建设和管理职能,协助做好环境保护工作;3、负责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辖区稳定;4、负责辖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5、对辖区内城市管理、社会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行使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评议的行政管理职能。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事处、乡镇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事处和镇(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第3种观点: 一、事处有没有行政处罚权1、事处有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是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利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第八十五条省、自治区的在必要的时候,经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经上一级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二、设定行政处罚权包括哪些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包括: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2、除人身自由外,行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可设定除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行规可以在法律、行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类型和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第1种观点: 一、有权罚款吗1、一般事处是没有权利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在我国,有权予以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委托的一些组织以及我国法律制度授权的组织,但一般被授权的组织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的。对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也有严格的条件。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二、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哪些机构实施行政处罚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事处是有一定的执法权。行政执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利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 第六十 省、自治区的在必要的时候,经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经上一级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事处是基本城市化的行政区划,下辖若干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行政村。事处是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的派出机关,受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领导,行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赋予的行政执法职权。

第3种观点: 一、事处有权利罚款吗1、事处有权利罚款,事处的权利如下:(1)负责对辖区内各种经济组织进行协调、指导;(2)承担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道路日常养护等城市建设和管理职能;(3)负责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辖区稳定;(4)负责辖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5)对辖区内城市管理、社会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行使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评议的行政管理职能。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第八十六条事处在本辖区内办理派出它的交办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职责,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二、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包括哪些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得到明确授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工商所、税务所、派出所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依相应法律、法规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的需要,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1种观点: 一、有权罚款吗1、一般事处是没有权利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在我国,有权予以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委托的一些组织以及我国法律制度授权的组织,但一般被授权的组织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的。对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也有严格的条件。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二、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哪些机构实施行政处罚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2种观点: 一、事处有没有行政处罚权1、事处有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是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利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第八十五条省、自治区的在必要的时候,经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经上一级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二、设定行政处罚权包括哪些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包括: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2、除人身自由外,行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可设定除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行规可以在法律、行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类型和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第3种观点: 一、事处有权利罚款吗1、事处有权利罚款,事处的权利如下:(1)负责对辖区内各种经济组织进行协调、指导;(2)承担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道路日常养护等城市建设和管理职能;(3)负责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辖区稳定;(4)负责辖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5)对辖区内城市管理、社会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行使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评议的行政管理职能。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第八十六条事处在本辖区内办理派出它的交办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职责,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二、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包括哪些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得到明确授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工商所、税务所、派出所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依相应法律、法规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的需要,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1种观点: 一、有权罚款吗1、一般事处是没有权利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在我国,有权予以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委托的一些组织以及我国法律制度授权的组织,但一般被授权的组织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的。对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也有严格的条件。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二、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哪些机构实施行政处罚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2种观点: 一、事处有没有行政处罚权1、事处有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是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利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第八十五条省、自治区的在必要的时候,经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经上一级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二、设定行政处罚权包括哪些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包括: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2、除人身自由外,行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可设定除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行规可以在法律、行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类型和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第3种观点: 一、事处有权利罚款吗1、事处有权利罚款,事处的权利如下:(1)负责对辖区内各种经济组织进行协调、指导;(2)承担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道路日常养护等城市建设和管理职能;(3)负责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辖区稳定;(4)负责辖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5)对辖区内城市管理、社会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行使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评议的行政管理职能。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第八十六条事处在本辖区内办理派出它的交办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职责,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二、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包括哪些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得到明确授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工商所、税务所、派出所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依相应法律、法规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的需要,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1种观点: 一、有权罚款吗1、一般事处是没有权利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在我国,有权予以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委托的一些组织以及我国法律制度授权的组织,但一般被授权的组织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的。对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也有严格的条件。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二、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哪些机构实施行政处罚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2种观点: 一、事处有没有行政处罚权1、事处有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是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利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第八十五条省、自治区的在必要的时候,经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经上一级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二、设定行政处罚权包括哪些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包括: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2、除人身自由外,行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可设定除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行规可以在法律、行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类型和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没有权利,街道安全生产监察办公室只属于行政执法权,但并不代表它就有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权不等于行政处罚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对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分基于单位内部的行政处分,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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