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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后必须要采取强制措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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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立案后不一定要采取强制措施,符合强制措施条件的才采取措施。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具体如下:1、具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断;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3、属地管辖: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不能立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人民和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八十五条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立案侦查是指发现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要立案,立案之后开始进行侦查,侦查过后发现犯罪嫌疑人需要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的,就会采取强制措施。从侦查到发现、认定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过程。 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至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机关或者人民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六十六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采取强制措施时间不一定。立案是程序是侦查活动的开始,强制措施是指通过侦查后依法对嫌疑人采取人身自由的一种措施,从侦查到发现、认定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过程。但是对于现行犯和重大嫌疑犯罪分子可以先行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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