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免责条款并非绝对有效,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人不得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人负有的赔偿责任设置除意外的免责条款。2.《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3.《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规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当明确,合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结论:免责条款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不是绝对有效的。保险公司应当遵守保险法和合同法的规定,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被保险人也应当在购买保险前仔细阅读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发现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购买重疾险时,白血病通常被列为免责条款之一。这意味着如果被保险人被诊断出患有白血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在免责条款中对白血病的定义和范围并不一致,需要仔细理解。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七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标明不承保的险别、责任和事故,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应当与保险合同互相对应。2.《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范本》:白血病范畴包括急性髓系白血病、慢性髓系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等。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不得以“原因明显”的理由拒绝支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综上所述,购买重疾险时,应当注意免责条款中对白血病的定义和范围。同时,保险公司不得以“原因明显”等理由拒绝支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通常是指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罹患某些较严重疾病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的保险金。但是,具体的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需要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如果合同中将恶性肿瘤列为免责条款,被保险人在患上恶性肿瘤时将不能获得保险金。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责任和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2.《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应当以足以引起被保险人注意的书面形式予以提示。3.《保险法》第三十规定,保险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应当以明确、简明、易于理解的语言予以书写。4.《重大疾病保险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重大疾病保险责任范围应当明确,重大疾病定义应当准确,不得将重大疾病的定义范围扩大或缩小。5.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患有恶性肿瘤的,应当赔偿。因此,在重疾险中,恶性肿瘤是否属于免责条款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来确定,同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若保险合同中将恶性肿瘤列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被保险人在患上恶性肿瘤时将不能获得保险金。
第2种观点: 重大疾病属于非确定概念,某保险公司将重大疾病通过释义的方式列举在保险条款中,旨在免除或减轻其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属于免责条款范畴,因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而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一、如何认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旨在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均属于免责条款范畴。因此,在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以外的其他保险条款,如按比例赔付、免赔率等亦属于免责条款范畴。因此,判断保险合同文本中的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的标准是该条款是否免除或减轻保险人的责任,而非该条款是否属于合同文本的“责任免除”内容。二、重大疾病释义条款属于免责条款1、何谓“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并非明确的医学概念,相对于“一般疾病”而言,治疗困难、花费巨大、后果严重的疾病均属于一般人所理解的重大疾病。2、重大疾病释义条款的性质。保险人依据相关规范拟定的保险合同中对重大疾病采取列举方式对其承保的重大疾病的进行限定,符合保险行业的惯例。但是,保险人对重大疾病进行了列举式限定,免除或减轻了保险人对其所列举的重大疾病种类以外的保险责任;保险人通过列举式限定重大疾病含义的行为,与一般人所理解的重大疾病含义发生了冲突。因此,即使保险合同文本中的“释义”部分对重大疾病进行列举的条款,亦属于责任免除条款范畴,对此,保险人负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其所承保的重大疾病种类的义务。三、基于投保人合理期待的解释原则投保人投保重大疾病险的目的在于其期待发生一般人所理解的重大疾病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相应的赔偿以弥补或减轻被保险人因重大疾病治疗所产生的损失。但是,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化合同文本中,保险人通过列举式“释义”的方式对重大疾病内涵进行了限定,投保人对其合理期待的重大疾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并非明确知晓。换言之,投保人投保重大疾病险的真实意思是其基于一般人对重大疾病的理解以获得合理期待,但投保人并非明白无误的知道其合理期待内容已经为保险人所作的重大疾病释义所。如果在保险人对其承包的重大疾病范围作出明确说明的情况下,投保人对保险人所列举的重大疾病情形之外的其他疾病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后果已经明知,而投保人仍在保险人处投保重大疾病险,当然可以解释为投保人仅对保险人列举的重大疾病发生时承担保险责任存在合理期待。据此,苛以保险人对重大疾病释义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义务,其实质是要体现投保人在投保之际对其所能获得保险责任的合理期待。四、保险人是否作出明确说明义务的审查保险人负有举证证明其就重大疾病的释义已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的义务。实践中,保险人多以投保人签字确认的投保人证明其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义务。然而,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化保险合同文本中均未将重大疾病释义内容置于“责任免除”之列,亦未将重大疾病释义内容区别于一般保险条款以醒目的方式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在保险人不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已经通过口头或书面等方式就重大疾病释义内容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确说明时,仅依据投保人签字确认的投保单,不足以证明保险人对重大疾病释义内容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确说明。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的免责条款并不适用于所有疾病,具体要看具体的保险合同内容。法律依据:1. 《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保险条款应当合法、公正、合理,不得免除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也不得排除不当。2. 《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或者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与被保险人的特定需要相符合,且用明确、足以引起注意的文字予以表述。3. 根据《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范本》的规定,该险种的保障对象仅限于被保险人确诊患有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疾病,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在赔付之前需要对被保险人的疾病进行确认。因此,重疾险的免责条款并不是适用于所有疾病,具体要看保险合同的条款,以及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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