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县级有行政处罚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镇没有执法权,县镇府才有执法权。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二条 城市、县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1种观点: 乡镇是行政主体,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可以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对外承担行律责任,并能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分析乡镇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主体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对外承担行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拓展延伸乡镇的行政职责和权限如何界定?乡镇的行政职责和权限的界定是基于法律和相关规定进行的。乡镇作为地方的一级行政机关,承担着许多行政职责和权限。首先,乡镇负责管理和维护本地区的基础设施,如道路、桥梁、水利等。其次,乡镇负责管理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确保合理的土地利用和城市建设。此外,乡镇还负责社会事务的管理,如教育、卫生、劳动就业等。乡镇的行政职责和权限的具体界定会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乡镇的职责是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稳定和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结语乡镇作为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一级行政机关,承担着重要的行政职责和权限。其行政行为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要影响,并在行政诉讼中承担被告应诉的责任。乡镇的职责范围涵盖基础设施管理、土地利用规划和社会事务管理等多个方面,旨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提升居民生活水平。乡镇的行政职责和权限的具体界定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地区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第七十六条乡、民族乡、镇的行使下列职权: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2种观点: 法律客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3种观点: 乡镇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但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乡镇的职能包括执行决议、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保护财产和权益、贯彻民族等。强制执行程序包括审查申请、裁定执行与否、发布公告并送达当事人。法律分析一、乡镇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吗?乡一级有强制执行的权力的。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必须由法律规定,即由法律授权。法律以外的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能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权,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是否有权采取行政强制执行,必须由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强制权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强制执行。所以只有在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乡镇才享有行政强制权。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要经过以下程序:1、告诫;2、陈述和申辩;3、制作执行决定书;4、送达;5、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二、乡镇的职能有哪些?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2、执行全乡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乡内的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治安、人民调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移民开发、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3、保护社会的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4、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5、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保障民族的权利和尊重民族的风俗习惯,尊重民族信仰;6、保障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7、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接到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的申请,一般进行书面审查。对不受理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行政机关,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人民经审查,认为行政决定不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行政决定没有法定依据、明显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以及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裁定不予执行。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人民作出执行裁定,在三日内发布公告并送达当事人,限定当事人履行的期限。结语乡镇在法律规定下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即行政机关具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强制执行需要经过告诫、陈述和申辩、制作执行决定书、送达以及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等程序。乡镇的职能包括执行决议、管理社会经济发展、保护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民族和妇女权益等。当乡镇的行政决定不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违反法定程序或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时,人民可以裁定不予执行。人民会对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行政决定作出执行裁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公告并送达当事人,限定其履行的期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三节 代履行 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四十九条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镇没有执法权,县级才有。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县级有行政处罚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镇没有执法权,县镇府才有执法权。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二条 城市、县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没有。一般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取得某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村民资格:(1)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2)基于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村民资格的认定应依据其户籍信息、居住时间,并结合其生产、生活情况为基本原则,不属于村民自治事项。集体成员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的决定侵害了其作为集体成员应享有的权益,可以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二十 国家鼓励城市人才向乡村流动,建立健全城乡、区域、校地之间人才培养合作与交流机制。县级以上应当建立鼓励各类人才参与乡村建设的激励机制,搭建社会工作和乡村建设志愿服务平台,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振兴。乡镇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返乡入乡人员和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
第3种观点: 律师解析:起诉胜诉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债务应当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没有。一般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取得某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村民资格:(1)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2)基于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村民资格的认定应依据其户籍信息、居住时间,并结合其生产、生活情况为基本原则,不属于村民自治事项。集体成员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的决定侵害了其作为集体成员应享有的权益,可以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二十 国家鼓励城市人才向乡村流动,建立健全城乡、区域、校地之间人才培养合作与交流机制。县级以上应当建立鼓励各类人才参与乡村建设的激励机制,搭建社会工作和乡村建设志愿服务平台,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振兴。乡镇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返乡入乡人员和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没有。一般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取得某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村民资格:(1)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2)基于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镇没有执法权,县级才有。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权享有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有: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有三类: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得到明确授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以及、工商、税务、土地、审计、卫生等部门。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工商所、税务所、派出所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依相应法律、法规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他们必须在授权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超过授权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数额的,该行政处罚无效。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税务所可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实施罚款数额在一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的需要,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农村没有派出所的地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以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机关委托乡(镇)裁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 税务所可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实施罚款数额在一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镇没有执法权,县镇府才有执法权。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二条 城市、县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镇没有执法权,县级才有。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乡镇综合执法大队是事业编制。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大队是近两年乡镇街道整合七站八所的执法职能重新组建而成的一个机构,单位性质为公益一类,实际上受托从事的是执法工作。主要负责在辖区开展国土、规划、水利、畜牧、交通、环保、林业农业、安全生产、市政设施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领域的日常执法工作,同时配合乡镇开展拆迁、联合执法等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条 各级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第七条 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门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镇没有执法权,县镇府才有执法权。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二条 城市、县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镇获得行政处罚权除非是受到县级以上地方的委托,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乡镇属于县级以下,因此没有行政处罚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镇没有执法权,县级才有。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镇没有执法权,县级才有。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权享有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有: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有三类: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得到明确授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以及、工商、税务、土地、审计、卫生等部门。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工商所、税务所、派出所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依相应法律、法规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他们必须在授权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超过授权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数额的,该行政处罚无效。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税务所可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实施罚款数额在一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的需要,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农村没有派出所的地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以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机关委托乡(镇)裁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 税务所可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实施罚款数额在一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镇没有执法权,县镇府才有执法权。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二条 城市、县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乡镇是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乡镇是最基层的,乡镇是最基层的,行使本行政区的行政职能,因此属于国家机关。各级地方发行具体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职能,诸如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领导和管理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监察、民族事务、国防建设等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第六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的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六)保障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七)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属于国家机关。乡镇是最基层的,乡镇是最基层的,行使本行政区的行政职能,因此属于国家机关。各级地方发行具体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职能,诸如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领导和管理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监察、民族事务、国防建设等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 第五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分别由、副,自治区、副,、副,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分别由、副,、副,区长、副区长和、科长等组成。乡、民族乡的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设镇长、副镇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事处属于行政机关。是区级的派出机构,不属于一级,但一般可以当作一级来对待,因为区是行政机关,即是行政机关,其行政级别上与同一城市下属的乡、镇同级。法律依据:《城市事处组织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的居民工作,密切和居民的联系,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可以按照工作需要设立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第二条 十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应当设立事处;十万人口以下五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如果工作确实需要,也可以设立事处;五万人口以下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一般地不设立事处。事处的设立,须经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批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事处是区的派出机关,受区领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辖区内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事处工作以社区管理和社区建设为重点,开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安定团结、环境整洁、秩序优良、方便生活的文明社区。事处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负责对辖区内各种经济组织进行协调、指导,做好培植税源工作,努力为区域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发展;2、承担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道路日常养护等城市建设和管理职能,协助做好环境保护工作;3、负责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辖区稳定;4、负责辖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5、对辖区内城市管理、社会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行使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评议的行政管理职能。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事处、乡镇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事处和镇(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镇没有执法权,县级才有。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镇没有执法权,县镇府才有执法权。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二条 城市、县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综合执法局权力包括行使城区内建筑楼房工程验收参与权;行使对城市民建中少批多建、公建中临建等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畜力车进入市区的管理和行政处罚权等。法律客观:《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九条 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1种观点: 乡镇没有行政执法权。乡镇府内设部门都没有行政执法权,因为不是法定的行政主体。乡镇的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经过法律授权有一定的执法权,但不属于乡,派出所隶属于,司法所隶属于司法局。【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乡党政机构具有和两种职能,领导工作,主要是政治思想和方针的领导,干部的选拔,考核和监督,经济和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乡是基层国家行政机关,行使本行政区的行政职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院长、人民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团主持会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的人选由团决定。第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并可以设副一人至二人。、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副的职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3种观点: 乡镇府无行政执法权,但可以以乡镇名义执法;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有一定执法权,但不属于乡,而是的司法机关;派出所隶属于,司法所隶属于司法局,工商所隶属于工商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律分析没有。乡镇府内设部门都没有行政执法权,他们不是行政主体,但可以以乡镇的名义执法。另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法律授权有一定的执法权,但不属于乡。(属于的司法机关)派出所隶属于,司法所隶属于司法局,工商所(有的叫市场监督所)隶属于工商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拓展延伸乡镇的行政执法权限范围及乡镇作为地方的基层组织,具有一定的行政执法权限。其行政执法权限范围主要包括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市场监管、食品安全等方面。在环境保护方面,乡镇可以对当地的环境污染、噪音扰民等问题进行执法监管。在城市管理方面,乡镇可以对乡镇内的道路交通、市容市貌、建筑物合规等进行执法管理。在市场监管方面,乡镇可以对乡镇内的商业经营、市场秩序、价格合理性等进行执法监督。然而,乡镇的行政执法权限也存在一定的,例如在重大刑事案件、等方面,需要由上级或相关部门负责执法。此外,乡镇在行政执法时也需要遵守法定程序、依法行使权力,确保公正、公平、合法的执法行为。结语乡镇作为地方的基层组织,在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行政执法权限。然而,乡镇的行政执法权受到一定的,需要遵守法定程序,确保公正、公平、合法的执法行为。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在法律授权下也具有一定的执法权,但并不属于乡。乡镇与这些部门相互配合,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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