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事处是区的派出机关,受区领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辖区内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事处工作以社区管理和社区建设为重点,开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安定团结、环境整洁、秩序优良、方便生活的文明社区。事处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负责对辖区内各种经济组织进行协调、指导,做好培植税源工作,努力为区域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发展;2、承担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道路日常养护等城市建设和管理职能,协助做好环境保护工作;3、负责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辖区稳定;4、负责辖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5、对辖区内城市管理、社会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行使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评议的行政管理职能。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事处、乡镇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事处和镇(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事处属于行政机关。是区级的派出机构,不属于一级,但一般可以当作一级来对待,因为区是行政机关,即是行政机关,其行政级别上与同一城市下属的乡、镇同级。法律依据:《城市事处组织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的居民工作,密切和居民的联系,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可以按照工作需要设立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第二条 十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应当设立事处;十万人口以下五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如果工作确实需要,也可以设立事处;五万人口以下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一般地不设立事处。事处的设立,须经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批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事处职责:1、事处是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的派出机关,受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领导,行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赋予的职权。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以及市、区关于街道工作方面的指示,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3、指导、搞好辖区内居委会的工作,支持、帮助居民委员会加强思想、组织、制度建设,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4、抓好社区文化建设,开展文明街道、文明单位,文明小区建设活动,组织居民开展经常性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各级代表会和地各级组织法》第五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工作机构负责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第六十 省、自治区的在必要的时候,经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经上一级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事处双休日不上班。事处上班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至12点,下午2至6点。事处是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的派出机关,受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领导,行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赋予的职权。事处的基本职能如下: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以及市、区关于街道工作方面的指示,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2、指导、搞好辖区内居委会的工作,支持、帮助居民委员会加强思想、组织、制度建设,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3、抓好社区文化建设,开展文明街道、文明单位,文明小区建设活动,组织居民开展经常性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4、负责街道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违法青少年的帮教转化,保护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拥军优属、优抚安置、社会救济、殡葬改革、残疾人就业等工作;积极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和社区教育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衍生问题:上班迟到扣工资合法吗?不合法。工资是员工以付出劳动交换的,用人单位原则上是不可以克扣工资的。但如果用人单位已依法在规章制度中,明确上班迟到早退要扣工资,且规章制度已进行公开公示并告知员工的,那么出现上班迟到早退扣钱是合法的。当然了,在与之相反的情况中,用人单位没有相关规章制度,或没有将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公开公示并告知员工的,那么就不能以上班迟到早退为由扣工资,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部门,非事业单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十一条 城市事处是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的派出机关,接受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领导,行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赋予的行政职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主要有以下区别:(一)隶属不同:1、乡镇是一级地方,属于基层。2、是一级如区县或者市的派出机构,本身并不属于一级地方。(二)赋予权利不同:1、乡镇人员编制,规模大于,权限和自主性也更大一些。从法理上来讲,乡镇的权力是乡镇授予的,对乡镇负责。2、的权利是上级赋予的,对上级负责。(三)所设地方不同:1、乡镇多设在市区里的非主城区,大部分县城地区,以及乡村。2、多设在主城区,部分县城,从经济发展来看,所在地经济大多比乡镇发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 第六十 省、自治区的在必要的时候,经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经上一级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第3种观点: 事处和乡镇有什么不同?? 事处和乡镇从行政级别上、承载职能上基本相同(有的事处行政级别要高于乡镇的级别);区别在前者是派出机关,代行派属的职能,后者(乡镇)是基层的机关,具有的行政管理与决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 第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 第六十 省、自治区的在必要的时候,经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经上一级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第六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的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六)保障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七)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而对事处所行使的职权却没有法定授权。这样解释好理解吗?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乡镇和事处是同等级的,但镇是一级,事处是县的派出机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乡、民族乡、镇的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省、直辖市的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事处一般是城区区一级的派出机构,所以,先要看城区的区一级是什么级别了,在中国,有四大直辖市,就是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这四个直辖市是正省部级的,它的城区就是正厅市级的,那么办事处就是正县处级了;然后,还有15个副省级市,就是广州、深圳、南京、武汉、沈阳、西安、成都、济南、杭州、哈尔滨、长春、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其中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是计划单列市,它的城区就是副厅市级别了,办事处就是副县处级了;第三个档次的,就是一般的地级市了,这个就更多了,地市级市的城区就是县处级的,办事处就是正科级了;第四个档次的,就是县级市、县下面的事处了,县级市、县一般是不设城区的,直接就是管办事处了,县和县级市下面的办事处,当然就是正科级了;第五个档次的,有的大的镇,比如广东、浙江、江苏下面一些很强的、管辖面积很广的镇下面,也设立办事处的,那镇下面的办事处级别就更低了,镇是科级的,办事处就是股级了。法律依据:《地方各级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提出方案,经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地方各级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决定。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部门,非事业单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十一条 城市事处是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的派出机关,接受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领导,行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赋予的行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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