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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行使哪些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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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省、直辖市的决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乡、民族乡、镇的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省、直辖市的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县级以上的职权有下列几种:第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第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的工作;第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第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第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第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第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第九,保障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第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相关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的工作;(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九)保障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十三项职权和罢免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如下:一、机关与机构1、;2、组成部门,包括部委行署;3、直属单位和特设机构;4、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5、授权的内设机构,原则上内设机构没有行政职权,但有些内设机构经过法律法规特别授权而享有了一定的行政职权。常见的有专利评审委员会,它是知识产权局的内设机构;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工商局的内设机构;下属的消防局,交管局以及边防局是的内设机构。6、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二、机关与机构,地方机关与机构1、各级地方,包括县级到省级;2、县以上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这里与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是一样的,基本上有什么部门,地方也有什么部门,这里要注意的是必须是县级以上,乡镇是没有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的,乡镇没有工作部门;3、各种派出机关,具有准的地位,包括省级派出的地区行政公署,县级派出的区公所及县级或市辖区派出的事处;4、机关或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5、授权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包括派出所,所,税务所;6、一定条件下的综合执法机构,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和组建的综合执法机构。三、非组织和个人非组织经过授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包括四类:1、授权的企业组织,如铁路运输企业,邮政企业,电信企业等公用事业企业;2、授权的事业单位;3、授权的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4、授权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以上四类组织可以根据授权获得行政主体资格,委托是不能取得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行政主体分为机关与机构、地方机关与机构、以及非组织与个人三类,具体如下:1、机关与机构主要有六类:(1);(2)组成部门,包括部委行署;(3)直属单位和特设机构(4)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5)授权的内设机构,原则上内设机构没有行政职权,但有些内设机构经过法律法规特别授权而享有了一定的行政职权,比如常见的有专利评审委员会,它是知识产权局的内设机构,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工商局的内设机构,下属的消防局,交管局以及边防局是的内设机构。(6)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1、地方机关与机构分为六类:(1)各级地方,包括县级到省级。(2)县以上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这里与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是一样的。(3)各种派出机关,具有准的地位,包括省级派出的地区行政公署,县级派出的区公所及县级或市辖区派出的事处。(4)机关或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5)授权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包括派出所,所,税务所,(6)一定条件下的综合执法机构,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和组建的综合执法机构3、第三大类是非组织和个人,非组织经过授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包括四类:(1)授权的企业组织,如铁路运输企业,邮政企业,电信企业等公用事业企业。(2)授权的事业单位。(3)授权的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4)授权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如下:一、机关与机构1、;2、组成部门,包括部委行署;3、直属单位和特设机构;4、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5、授权的内设机构,原则上内设机构没有行政职权,但有些内设机构经过法律法规特别授权而享有了一定的行政职权。常见的有专利评审委员会,它是知识产权局的内设机构;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工商局的内设机构;下属的消防局,交管局以及边防局是的内设机构。6、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二、机关与机构,地方机关与机构1、各级地方,包括县级到省级;2、县以上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这里与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是一样的,基本上有什么部门,地方也有什么部门,这里要注意的是必须是县级以上,乡镇是没有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的,乡镇没有工作部门;3、各种派出机关,具有准的地位,包括省级派出的地区行政公署,县级派出的区公所及县级或市辖区派出的事处;4、机关或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5、授权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包括派出所,所,税务所;6、一定条件下的综合执法机构,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和组建的综合执法机构。三、非组织和个人非组织经过授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包括四类:1、授权的企业组织,如铁路运输企业,邮政企业,电信企业等公用事业企业;2、授权的事业单位;3、授权的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4、授权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以上四类组织可以根据授权获得行政主体资格,委托是不能取得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全国及其常委会,可以法律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2、可以通过制定行规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可以通过制定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3、地方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4、省级规章设定临时行政许可。5、各部委、省级以下地方制订的规章、党组织、具有公共管理的组织、企业、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没有行政许可设定权。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规。 《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主体是一定关系的参加者,行政主体是行政关系的参加者,是行政关系中行使行政管理权力的一方。多数情况下,行政关系中的行政主体是由行政机关担当,但行政主体不能简单地等同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生活中用语,行政主体则是一个法学上的概念。其区别在于:(1)行政主体是行政组织在行政关系中的一种地位,只有在行政机关参加进一种行政管理关系时,它才在这种关系中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所以不能在行政机关和行政主体两个概念中间划等号。(2)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因而,某个机构可能是行政机关,但它并不一定就能成为行政主体。例如内部的某个办事机构、协调性机构,它们仅负责管理、协调内部事务,并不对外行使职权,不能与相对人之间形成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因此也就不会有什么责任需要承担,因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3)并非行政机关在所有场合都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可以具有双重身份,即民事主体与行政主体。它即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从事活动,如到商店购买办公用品,也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从事行政活动,如作出行政处罚。当行政机关租用办公用房、购买办公用品时,其身份是民事主体其以行政职权享有者的身份进行管理时,其身份是行政主体。在不同的活动中,需要遵循不同的规则。在行上关注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身份。(4)成为行政主体的不限于行政机关。在行上,行政主体是以行政职权的享有者身份出现的,行政职权为行政机关所享有,因而,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行政机关对行政权并不构成独占。在许多情况下,非行政机关的社会团体也可能享有行政权,在行上具有行政主体身份。尤其是在现代社会,国家行政的范围日益扩展,公共职能不断扩张,许多事情授权于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实施,它们因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取得行上的行政主体地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如下:一、机关与机构1、;2、组成部门,包括部委行署;3、直属单位和特设机构;4、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5、授权的内设机构,原则上内设机构没有行政职权,但有些内设机构经过法律法规特别授权而享有了一定的行政职权。常见的有专利评审委员会,它是知识产权局的内设机构;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工商局的内设机构;下属的消防局,交管局以及边防局是的内设机构。6、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二、机关与机构,地方机关与机构1、各级地方,包括县级到省级;2、县以上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这里与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是一样的,基本上有什么部门,地方也有什么部门,这里要注意的是必须是县级以上,乡镇是没有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的,乡镇没有工作部门;3、各种派出机关,具有准的地位,包括省级派出的地区行政公署,县级派出的区公所及县级或市辖区派出的事处;4、机关或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5、授权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包括派出所,所,税务所;6、一定条件下的综合执法机构,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和组建的综合执法机构。三、非组织和个人非组织经过授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包括四类:1、授权的企业组织,如铁路运输企业,邮政企业,电信企业等公用事业企业;2、授权的事业单位;3、授权的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4、授权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以上四类组织可以根据授权获得行政主体资格,委托是不能取得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全国及其常委会,可以法律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2、可以通过制定行规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可以通过制定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3、地方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4、省级规章设定临时行政许可。5、各部委、省级以下地方制订的规章、党组织、具有公共管理的组织、企业、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没有行政许可设定权。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规。 《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主体是一定关系的参加者,行政主体是行政关系的参加者,是行政关系中行使行政管理权力的一方。多数情况下,行政关系中的行政主体是由行政机关担当,但行政主体不能简单地等同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生活中用语,行政主体则是一个法学上的概念。其区别在于:(1)行政主体是行政组织在行政关系中的一种地位,只有在行政机关参加进一种行政管理关系时,它才在这种关系中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所以不能在行政机关和行政主体两个概念中间划等号。(2)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因而,某个机构可能是行政机关,但它并不一定就能成为行政主体。例如内部的某个办事机构、协调性机构,它们仅负责管理、协调内部事务,并不对外行使职权,不能与相对人之间形成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因此也就不会有什么责任需要承担,因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3)并非行政机关在所有场合都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可以具有双重身份,即民事主体与行政主体。它即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从事活动,如到商店购买办公用品,也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从事行政活动,如作出行政处罚。当行政机关租用办公用房、购买办公用品时,其身份是民事主体其以行政职权享有者的身份进行管理时,其身份是行政主体。在不同的活动中,需要遵循不同的规则。在行上关注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身份。(4)成为行政主体的不限于行政机关。在行上,行政主体是以行政职权的享有者身份出现的,行政职权为行政机关所享有,因而,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行政机关对行政权并不构成独占。在许多情况下,非行政机关的社会团体也可能享有行政权,在行上具有行政主体身份。尤其是在现代社会,国家行政的范围日益扩展,公共职能不断扩张,许多事情授权于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实施,它们因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取得行上的行政主体地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全国及其常委会,可以法律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2、可以通过制定行规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可以通过制定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3、地方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4、省级规章设定临时行政许可。5、各部委、省级以下地方制订的规章、党组织、具有公共管理的组织、企业、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没有行政许可设定权。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规。 《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主体的要件:行政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并能承受法律后果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行政主体一般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且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公共行政权力的组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主体是一定关系的参加者,行政主体是行政关系的参加者,是行政关系中行使行政管理权力的一方。多数情况下,行政关系中的行政主体是由行政机关担当,但行政主体不能简单地等同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生活中用语,行政主体则是一个法学上的概念。其区别在于:(1)行政主体是行政组织在行政关系中的一种地位,只有在行政机关参加进一种行政管理关系时,它才在这种关系中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所以不能在行政机关和行政主体两个概念中间划等号。(2)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因而,某个机构可能是行政机关,但它并不一定就能成为行政主体。例如内部的某个办事机构、协调性机构,它们仅负责管理、协调内部事务,并不对外行使职权,不能与相对人之间形成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因此也就不会有什么责任需要承担,因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3)并非行政机关在所有场合都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可以具有双重身份,即民事主体与行政主体。它即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从事活动,如到商店购买办公用品,也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从事行政活动,如作出行政处罚。当行政机关租用办公用房、购买办公用品时,其身份是民事主体其以行政职权享有者的身份进行管理时,其身份是行政主体。在不同的活动中,需要遵循不同的规则。在行上关注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身份。(4)成为行政主体的不限于行政机关。在行上,行政主体是以行政职权的享有者身份出现的,行政职权为行政机关所享有,因而,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行政机关对行政权并不构成独占。在许多情况下,非行政机关的社会团体也可能享有行政权,在行上具有行政主体身份。尤其是在现代社会,国家行政的范围日益扩展,公共职能不断扩张,许多事情授权于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实施,它们因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取得行上的行政主体地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乡、民族乡、镇的行使下列职权:(1)执 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 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2)执行本行政区域的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 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 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3)保护社会主义的 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 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 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4)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 法权益;(5)保障少数民族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6)保障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 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7)办理上级交办的其 他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职能也叫行政职能,是指行政主体作为国家管理的执法机关,在依法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它体现着公共行政活动的基本内容和方向,是公共行政本质的反应。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第六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的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六)保障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七)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十三项职权和罢免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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