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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力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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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经上一级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因此事处是基本城市化的行政区划,下辖若干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有极少数的行政村。2、基本职能是:(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以及市、区关于街道工作方面的指示,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2)指导、搞好辖区内居委会的工作,支持、帮助居民委员会加强思想、组织、制度建设,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3)抓好社区文化建设,开展文明街道、文明单位,文明小区建设活动,组织居民开展经常性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4)负责街道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违法青少年的帮教转化,保护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拥军优属、优抚安置、社会救济、殡葬改革、残疾人就业等工作;积极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和社区教育工作。(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常住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及计划生育工作,完成区下达的各项计划生育指标任务。(7)协助武装部门做好辖区民兵训练和公民服兵役工作。(8)负责在辖区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做好民事调解,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搞好辖区内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9)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管理工作,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绿化、美化、净化城市环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工作。(10)负责本辖区的综合执法工作,维护辖区的良好秩序。(11)负责研究辖区经济发展的规划,协助有关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1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三防、抢险救灾、安全生产检查、居民迁移等工作。(13)承办区委、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事处是行政机关,属一级,事处,是中国乡级行政区街道的管理机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经上一级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事处,作为派出机构。街道与乡和镇等同属乡级行政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第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法律、行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五)选举、副,自治区、副,、副,州长、副州长,、副,区长、副区长;(六)选举本级人民院长和人民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九)听取和审查本级和人民、人民的工作报告;(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十一)撤销本级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五)保障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法律、行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副;(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八)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的工作报告;(九)撤销乡、民族乡、镇的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三)保障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事处是区的派出机关,受区领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辖区内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事处工作以社区管理和社区建设为重点,开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安定团结、环境整洁、秩序优良、方便生活的文明社区。事处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负责对辖区内各种经济组织进行协调、指导,做好培植税源工作,努力为区域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发展;2、承担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道路日常养护等城市建设和管理职能,协助做好环境保护工作;3、负责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辖区稳定;4、负责辖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5、对辖区内城市管理、社会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行使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评议的行政管理职能。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事处、乡镇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事处和镇(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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