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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类型的劳动力市场中(完全竞争市场,完全垄断市场),工资是如何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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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认为,工资的形成与决定受到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共同的制约和影响。

在马克思看来,决定劳动力的价格即工资的竞争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卖主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将降低工资水平;二是买主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将提高工资水平;三是买主和卖主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的结果将取决于竞争双方的对比关系。买主和卖主竞争的优劣势,取决于劳动力商品的供求状况及供求的改变,而劳动力商品供求关系的改变,将引起工资水平的上涨或下跌,即引起劳动力商品的价格波动。

关于劳动力商品供求关系引起工资水平的波动,马克思认为这种波动存在着一定的界限,“在这种波动的范围内,劳动的价格是由生产费用即为创造这一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来决定的。”这就是说,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可以量化为生产劳动者必需的一定量的生活资料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或者说“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的。”]这里,马克思清楚地说明,工资水平的波动是以劳动力价值为基础的。因为劳动力发挥作用后的消耗,必须要重新得到补偿;劳动力因损耗或死亡,需要新的劳动力来补充;劳动者要获得一定的劳动技能,需要一定的教育和训练费用。

马克思还认为,劳动力价值的决定从而工资水平的决定,具有与其他一般商品价格决定不同的特点。劳动力价值决定受着纯生理的要素和历史的或社会的要素两类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尤其是历史或社会方面的要素可能使工资变化具有较大的伸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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