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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否需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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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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