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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报表附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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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1、《披露办法》第十五条,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协会首次明确了基金合同中披露义务的必备条款,我们建议所有私募基金管理人重新核查自己的相关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前述要求。2、根据《披露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在基金合同约定信息披露事项的,基金备案过程中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责令改正。一、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第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第九条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二、小股东不同意要约收购的怎么处理小股东不同意要约收购的处理如下:1、强制要约;2、信息披露制度;3、最低收购价标准制度;4、承诺撤回权;5、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的诚信义务;6、平等对待的原则;7、停止复牌制度;8、强制收购。《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是: 1、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主体,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规、中国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对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3、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1)基金合同; (2)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材料; (3)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 (4)基金的投资情况等等。 4、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方式,可以采取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官方网站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登录查询等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法律依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3种观点: 1、私募基金募集、运作中应按规定进行全面细致的信息披露。2、托管人对披露信息有复核义务。3、私募信披禁业绩预测,禁违规使用最佳、最大等词语。4、私募管理人内部必须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5、基金合同(含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应与募集中的信披内容保持一致,不一致的必须说明。6、信披违规将受处罚。2015年11月26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提出具体要求,根据意见稿:一、募集期间需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信息应与基金合同内容保持一致募集期间,应在募集说明书或宣传推介资料中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如下信息:1、基金的基本信息2、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3、基金的投资信息4、基金的募集期限5、基金的估值、程序和定价模式6、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7、基金管理团队的主要成员介绍8、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团队主要成员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9、其他应披露的重要信息。基金合同应当与募集过程中披露的信息保持一致,有不一致的,应向投资者特别说明。二、基金运作期间应按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信息运作期间,应作如下披露:(一)披露频度要求1、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一次。单支规模达到5000万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至少每月披露一次2、季度报告应自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内披露,内容包括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投资组合情况等3、年度报告应自每年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披露。(二)年度报告披露的内容1、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2、基金的财务情况3、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4、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报告期末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5、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6、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7、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三)重大事项披露以下重大事项变更,应向投资者披露:1、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2、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3、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4、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5、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6、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7、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变更8、触发巨额赎回9、存续期变更或展期10、发生清盘或清算11、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12、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13、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件。三、禁止行为:信息披露时,禁止以下行为1、公开披露或变相公开披露2、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4、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5、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6、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7、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8、其他被禁止的行为四、基金合同应当对信披做明确约定:基金合同(包括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五、披露的义务主体和披露对象:私募基金管理人是信息披露义务人。私募基金投资者对披露对象。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披露的信息进行复核确认。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建立信披管理制度:信披义务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信披事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事项:1、信披的内容、频度、方式、责任、渠道等2、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3、追责机制和处理措施。信披文件保存不少于10年。七、违规信息披露责任:违规信息披露被分为“未按基金合同约定信息披露”“不当披露”“严重违规披露”三种情况,均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同时规定了加重处分的情形。八、实施与适用:根据征求意见及起草说明,该信披制度为行业自律规则,对基金业协会会员适用。如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建议,请向基金业协会书面反馈。

第1种观点: 由于大部分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是非财务专业人士,目前面临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而导致公司财务报表的重大变化,迫切需要找到好的方法去看懂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是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财务报表使用者阅读理解财务报表的重要工具。一、开启阅读财务报表之门的钥匙财务报表附注大致分为3大部分,第1部分主要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财务报表编制基础、重要会计和会计估计等内容。当人们拿到某个公司的一套财务报表准备阅读前,首先可翻阅找到财务报表附注的第1部分。实践证明,这是一把能开启财务报表正确阅读和理解之门的“钥匙”。从“公司基本情况”中了解公司历史沿革、所处行业、经营范围、主要产品或提供的劳务等;从“财务报表编制基础”中掌握公司是否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如果财务报表的编制同时还遵循了其他基础的,也会在此处说明;关键是要通过对“重要会计和会计估计”有关内容的浏览,搞清楚公司在新企业会计准则大原则下所执行的各项具体会计,了解公司所选用的会计估计方法。就某一项重大会计或会计估计的不同选择,有时会对公司财务报表所反映的财务信息产生性的影响。如在目前房地产市场非常活跃且价格趋涨的情况下,对于一个拥有大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司来说,若选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一方面因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超出账面价数额巨大而大幅增加公司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净资产;另一方面因当期房地产价格上涨幅度较大而增加公司利润表所反映的利润额。另外,提醒广大财务报表使用者要关注公司当期是否存在重要会计和会计估计的变更。若有变更,就要看清楚这类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有多大。对集团型公司来说,在财务报表附注的第1部分会披露全部控股子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集团投资额及所占权益比例等基本情况,同时,告诉财务报表使用者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等。在阅读财务报表前掌握这些财务信息非常重要,能为看懂财务报表打下扎实的基础。二、理解财务报表的助读器财务报表附注的第2部分是“主要财务报表项目注释”,该部分是针对财务报表主要项目列示的金额所作的一一对应的解释。财务报表使用者在阅读财务报表过程中可根据各个项目旁的“注释号”在财务报表附注相应的地方找到解释该项目的详细内容。可以说,报表使用者要真正看懂财务报表,就必须在阅读过程中使用财务报表附注这一个“助读器”。如果报表使用者只看报表项目不看报表附注中的项目注释,仅凭经验估计或瞎猜,就会得到偏离实际甚至错误的财务信息。对于资产负债表项目,在注释中会披露期初余额的构成明细、本期增加及减少发生额情况、期末余额的构成明细等基本内容。例如一些从事制造业的公司,报表中“存货”项目往往占用大量资金。报表使用者若要了解“存货”的具体内容、判断其合理性,只有在“存货”项目的注释中找到答案。在那里会详细列示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各类存货的资金分布及其变动情况、披露是否存在呆滞积压及所计提的跌价准备等重要信息,帮助报表使用者作出正确的判断。对于利润表项目,在注释中会披露上期发生额的构成明细、本期发生额的构成明细等基本内容。例如对于投资型公司来说,利润表中所列示的“投资收益”往往金额较大。报表使用者如果要进一步了解投资收益的具体内容、哪些方面的收益对公司利润的贡献最大,必须到“投资收益”项目的注释中寻找。在那里会单独列示股票投资收益、债权投资收益、委贷利息收入,以及转让股权投资损益、以成本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确认占联营及合营企业净损益等各项收益构成。到底形成公司主要利润来源的是哪部分投资所产生的收益,就让报表使用者看得明明白白。值得一提的是,按我国现在的要求,对增减幅度达到或超过30%的项目金额,在注释中需对其说明变动的主要内容和原因。对于特殊报表项目,在注释中还需要披露其具体内容和发生的事由。这些注释将帮助报表使用者正确了解财务报表所反映的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三、正确理解财务报表的矫正仪除了上述两部分内容外,财务报表附注的第3部分内容也是非常重要的。主要包括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承诺事项等其他重要事项的披露。这部分内容所披露的属于表外重要信息,是报表使用者必须掌握的财务信息,能对已获取的财务报表信息起到修正作用。报表使用者在看完财务报表后千万不要忘记使用这台“矫正仪”。“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能详尽地列示出公司按新企业会计准则认定的关联方的基本信息和当期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种类、定价、交易额等重要信息,这方面对于阅读理解大型集团下属公司的财务报表而言尤为关键。实务中常有公司利用集团这个同一控制人的作用,与集团下属其他公司发生大额关联交易,达到粉饰财务报表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公司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项。这里所披露的是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有利事项能给报表使用者传递有利于公司形象的“锦上添花”之信息,如大额销货合同的签订、税收优惠的获得等;不利事项会传递给报表使用者要特别小心的“地雷”式信息,如主要客户的丢失、不利于公司发展的新经济的出台等。“或有事项”或“承诺事项”对于一个持续经营的公司来说,往往特别重要。有的公司尽管就财务报表数据而言不错,但就其披露的某些“或有事项”或“承诺事项”的内容来看,如对外巨额担保、主要经营资产抵押、重大诉讼等,对公司持续经营的风险非常大。总之,广大财务报表使用者要改变只看报表不看附注、重报表轻附注的传统财务观念,掌握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特点,重视财务报表附注。在阅读财务报表前拿好财务报表附注这把开启阅读之门的“钥匙”,在阅读财务报表过程中随时使用财务报表附注这个“助读器”,在阅读财务报表之后充分利用财务报表附注这台“矫正仪”。确保正确理解财务报表,合理分析判断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获取决策所需有用的财务信息。

第2种观点: 我国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就财务报表附注应披露的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范,具体包括“不符合会计核算前提的说明”、“重要会计和会计估计的说明”等十三项内容。大多数企业也是以此为依据进行编制的。但面对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巨大变化,这些已不再满足人们对于信息的需求,因此应对报表附注的内容有所扩充。一、发挥监事会职能作用是什么发挥监事会职能作用是需要做一些事项的。监事会应从宏观的角度,抓住事关企业利益和股东利益的重大事件,通过公司章程明确的规定来监督领导人员的权力行为。1、列席参加董事会会议,监督公司的重大决策。通过参加会议,监事会可以对企业大额资金运作、重要项目决策等涉及企业和股东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面对面的监督,并通过法定程序提出意见。2、对领导人员的权力作为实施监督。一方面,通过列席经理办公会议对经理层对公司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权力的“不作为”现象。另一方面,监督董事和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是否存在损害企业和股东利益的问题,是否存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问题即权力滥用的问题。3、就某一问题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责成有关人员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这是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的权力,也是监事会对领导人员权力行为实施监督的一种有效方法。4、对公司的财物管理进行监督。按照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的职权对公司财务进行检查,审查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以及认为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审核等,对企业的经营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把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于领导人员的权力行为,促使其正确行使权力。二、财务报告包括哪些我国的财务报告通常由文字说明和财务报表两大部分构成。其中,财务报表是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提供附加信息,主要是对报表信息做进一步解释、说明。文字说明主要是围绕财务报表所作的书面陈述,目的在于帮助报表使用者更好地理解、读懂财务报表。在此基础上,一些国家还增加了财政、经济总体发展情况等宏观经济方面的内容,以更好地说明财务报告期间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三、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一般原则(一)可靠性原则(二)相关性原则(三)可理解性原则(四)可比性原则(五)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六)重要性原则(七)谨慎性原则(八)及时性原则(一)可靠性原则可靠性是指会计信息必须是客观的和可验证的。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即:真实性、可核性和中立性。1.真实性。所谓真实性就是要如实表达,即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会计的记录和报告不加任何修饰。2.可核性。所谓可核性是指信息经得住复核和验证,即由的、专业和文化素质相同的人员,分别采用同一计量方法,对同一事项加以计量,能得出相同的结果。3.中立性。所谓中立性是指会计信息应不偏不倚,不带主观成分。(二)相关性原则相关性是指会计信息与信息使用者所要解决的问题相关联,即与使用者进行的决策有关,并具有影响决策的能力。相关性的核心是对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取决于两个因素,即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1.预测价值。如果一项信息能帮助决策者对过去、现在及未来事项的可能结果进行预测,则此项信息具有预测价值。2.反馈价值。一项信息如能有助于决策者验证或修正过去的决策和实施方案,即具有反馈价值。(三)可理解性可理解性是指会计信息必须能够被使用者理解,即会计信息必须清晰易懂。(四)可比性可比性是指一个企业的会计信息与其他企业的同类会计信息尽量做到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统一性和一贯性是构成可比性的两个因素。统一性是指有统一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来保证不同企业的信息共性。一贯性是指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业务时,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和会计程序前后各期应具有连贯性,前后一致,以使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的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五)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确认、计量的依据。(六)重要性原则重要性原则要求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予以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的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导致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七)谨慎性原则谨慎性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时,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八)及时性原则及时性是指信息在对用户失效之前就提供给用户。及时性要求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3种观点: 1、使用者更全面了解企业状况的要求由于成本等多种因素的,这些要求财务报表可能无法实现充分披露,而对于附注信息的披露就显得尤为重要。2、基于缓解财务报表信息披露压力的考虑信息需求方总是希望企业提供尽可能多的信息,以便他们据以作出各项正确决策,这无形当中增加了财务报表披露信息的压力。报表附注将那些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和重要性原则的信息收纳其中,缓解了财务报表信息披露的压力,解决了企业和使用者对于信息提供和需求之间的矛盾和冲突。3、增强财务报告体系的灵活性财务报表由于其固有的格式、项目和填列方法,使得表内信息并不能完整地反映一个企业的综合素质。而报表附注相对来说比较灵活,可以弥补表内信息的局限性,使表内信息更容易理解,更加相关。4、保持原有报告模式的需要借助财务报表附注和其他报告形式,增加表外信息披露,可以在保持原有报告模式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完善和改进,已成为人们普遍愿意接受的一种改革方式。一、什么是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原则会计信息应全面充分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不得有意忽略或隐瞒重要的财务数据,以免使用者发生误解,这就是所谓的充分披露原则。作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由于外部与企业的信息不对称,想要对企业有所了解,就必须依赖于其所提供的各项资料。因此就对披露的充分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二、财务报表信息披露需要注意些什么1、成本效益原则的考虑。只有披露的效益大于成本,企业才有披露信息的动力,过多的披露信息一方面势必增加企业的披露成本,另一方面会有损企业的商业秘密,在竞争中处于劣势,不利于企业的经营运作2、重要性原则的考虑。重要性是指当一项会计信息不加以说明,即可能使财务报表使用者发生误解,从而足以影响或改变其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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