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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中的披露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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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1、《披露办法》第十五条,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协会首次明确了基金合同中披露义务的必备条款,我们建议所有私募基金管理人重新核查自己的相关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前述要求。2、根据《披露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在基金合同约定信息披露事项的,基金备案过程中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责令改正。一、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第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第九条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二、小股东不同意要约收购的怎么处理小股东不同意要约收购的处理如下:1、强制要约;2、信息披露制度;3、最低收购价标准制度;4、承诺撤回权;5、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的诚信义务;6、平等对待的原则;7、停止复牌制度;8、强制收购。《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是: 1、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主体,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规、中国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对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3、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1)基金合同; (2)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材料; (3)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 (4)基金的投资情况等等。 4、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方式,可以采取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官方网站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登录查询等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法律依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3种观点: 1、私募基金募集、运作中应按规定进行全面细致的信息披露。2、托管人对披露信息有复核义务。3、私募信披禁业绩预测,禁违规使用最佳、最大等词语。4、私募管理人内部必须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5、基金合同(含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应与募集中的信披内容保持一致,不一致的必须说明。6、信披违规将受处罚。2015年11月26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提出具体要求,根据意见稿:一、募集期间需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信息应与基金合同内容保持一致募集期间,应在募集说明书或宣传推介资料中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如下信息:1、基金的基本信息2、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3、基金的投资信息4、基金的募集期限5、基金的估值、程序和定价模式6、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7、基金管理团队的主要成员介绍8、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团队主要成员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9、其他应披露的重要信息。基金合同应当与募集过程中披露的信息保持一致,有不一致的,应向投资者特别说明。二、基金运作期间应按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信息运作期间,应作如下披露:(一)披露频度要求1、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一次。单支规模达到5000万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至少每月披露一次2、季度报告应自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内披露,内容包括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投资组合情况等3、年度报告应自每年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披露。(二)年度报告披露的内容1、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2、基金的财务情况3、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4、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报告期末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5、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6、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7、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三)重大事项披露以下重大事项变更,应向投资者披露:1、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2、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3、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4、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5、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6、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7、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变更8、触发巨额赎回9、存续期变更或展期10、发生清盘或清算11、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12、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13、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件。三、禁止行为:信息披露时,禁止以下行为1、公开披露或变相公开披露2、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4、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5、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6、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7、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8、其他被禁止的行为四、基金合同应当对信披做明确约定:基金合同(包括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五、披露的义务主体和披露对象:私募基金管理人是信息披露义务人。私募基金投资者对披露对象。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披露的信息进行复核确认。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建立信披管理制度:信披义务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信披事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事项:1、信披的内容、频度、方式、责任、渠道等2、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3、追责机制和处理措施。信披文件保存不少于10年。七、违规信息披露责任:违规信息披露被分为“未按基金合同约定信息披露”“不当披露”“严重违规披露”三种情况,均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同时规定了加重处分的情形。八、实施与适用:根据征求意见及起草说明,该信披制度为行业自律规则,对基金业协会会员适用。如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建议,请向基金业协会书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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