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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公司如何鉴定,收购公司怎么判定收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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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企业价值评估是指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者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等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我们对并购标的进行估值,主要考虑四个因素。第一是可比价,就是同行业过去是什么价格,你心里要有一个市场价;同行业已经上市的企业,它的PE倍数是多少;还有就是IPO的封顶价,中小板、创业板和主板的封顶价大概是23倍。第二是成长性,要评估它的行业地位、企业规模、产品与技术、服务的先进性、可持续性、盈利增长率、团队稳定性,这些都是评估它价值的综合性考量因素。第三是估值的技术方法,就是用什么样的评估手段来评估。现在或者财政部认可的评估方法就那么几种,但这些评估方法得出来的东西基本不是成交价,成交价都是砍出来的。第四是支付方式,用什么方式支付也影响估值。存现金的方式要低估一点,没有人一下子就能拿出太多现金来做;股票的方式可以估值高一点,高的估值用未来的业绩慢慢去消化;还有多种方式的结合,有的是股,有的是债,有的是股加债,有的是债加股,有的是可交债、可转换债,方式是很多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收购企业时,收购方需要进行合理的估值,以确定被收购企业的合理价格。估值方法包括市场比较法、收益法、资产法等多种方法。收益法是其中一种较为常用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资产价值+未来收益的净现值。法律依据:1.《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企业的股权转让应当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2.《招股说明书》要求公司自身也需要对其资产、业务、财务情况进行详尽披露。3.《证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发布信息。通过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企业兼并包括企业合并、营业转让和企业收购三种形式。1、初步确定兼并方和被兼并方企业。兼并方和被兼并方企业一般通过产权市场或者直接洽谈的方式予以初步确定。2、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企业兼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如果经过兼并,企业改制为非国有制企业,还要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被兼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3、资产评估。企业采取兼并形式进行改制的,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资产实施评估。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和商誉,但是不包括以无形资产对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资产。对于非国有投资者兼并企业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资产进行评估。4、确定产权底价。被兼并企业应当以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值为依据,合理确定出售底价。并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成交价。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但是允许成交价在底价的基础上有一定幅度的浮动,如果浮动价低于评估价的90%,要经过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5、签署兼并协议和转让价款管理。6、办理产权转让的清算手续和法律手续。7、权利义务的承担和职工的安置。对于合并式兼并,兼并企业应当承继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和债务。对于控股式兼并,由于被兼并企业仍然法人主体资格并未消灭,因此,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被兼并企业承担。当然,如果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使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除外。被兼并方的职工原则上由兼并企业接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1种观点: 企业并购估值的基本方法有:1、贴现金流量。即用贴现金流量方法确定最高可接受的贴现率(或资金成本)。2、资产价值基础。资产价值基础法是指通过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进行估计来评估其价值的方法。3、市盈率模型。市盈率模型法就是根据目标企业的收益和市盈率确定其价值的方法。【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条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人。

第2种观点: 企业并购估价的基本方法有:1、贴现金流量。即用贴现现金流量方法确定最高可接受的贴现率(或资本成本)。2、资产价值基础。资产价值基础法是指通过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进行估计来评估其价值的方法。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资产评估价值标准主要有三种:(1)账面价值,是公司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价值。(2)市场价值,是市场上买卖双方进行竞价后所产生的双方均能够接受的价格。公司的市场价值就是指公司的股票价格。(3)清算价值,是指目标企业清算出售,并购后目标企业不再存在时其资产的可变现价值。3、市盈率模型。市盈率模型法就是根据目标企业的收益和市盈率确定其价值的方法。市盈率它可能暗示着企业股票收益的未来水平、投资者投资于企业希望从股票中得到的收益、企业投资的预期回报、企业在其投资上获得的收益超过投资者要求收益的时间长短。法律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条 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收购方在考虑目标公司转让价格如何确定时,首先是要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之后再根据以下几个因素来确定:注册资本、成立时间、原股东的心理价位、注册区域、公司名称的行业、经营范围、是否 一般纳税人 、是否有批文资质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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