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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证据不足能否延后申报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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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报财产损失需报送的资料如下:1、纳税人申报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损失的类型、损失的原因、损失的数额等。2、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3、因盘亏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附有详细的资产清查盘点报告。4、因毁坏、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取得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等等。法律依据:《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 第五条 纳税人在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一)一般性资料:1、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损失原因及金额,清查及帐务处理的时间和金额等。2、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明细表。3、财产损失帐务处理前后月份会计报表。(二)相关补充资料1、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毁损、报废须提供:(1)有关部门或机构的鉴定损失证明。(2)保险赔付证明或变价收入资料。2、坏帐损失须提供:(1)坏帐损失明细表。(2)企业对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以及责任人的过失赔偿资料。(3)判决和执行结果。(4)帐款追收情况资料。(5)企业管理层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董事会、股东会、职工代表对损失处理意见,并签名。(6)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进行清偿的有关法律文件。(三)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纳税人上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第六条 纳税人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坏帐损失,可申请在税前扣除。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消,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2、债务人死亡或失踪,其遗产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5、逾期超过3年以上,有证明经过多次催收确实难以收回的应收帐款。

第2种观点: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二、资料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将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具体报送资料要求如下:(一)清单申报1.《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扣除情况表》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二)专项申报1.《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情况表》2.《提交资料清单》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其他证据材料,具体各种损失类型需报送的资料请参见《资产损失应提交资料明细表》纳税人所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使用A4纸复印,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的相关字样,并加盖纳税人公章。受理人员如认为必要需纳税人提供原件的,应验证后当场退还。三、申报方式(一)清单申报1.网上申报纳税人在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2.0)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可以通过填写《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扣除情况表》来直接进行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2.窗口申报纳税人也可以直接携带填写好的《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扣除情况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资产损失清单申报。(二)专项申报纳税人需携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要求的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具体各种类型资产损失需提交的资料请参见《资产损失应提交资料明细表》。四、责任提醒纳税人应当保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纳税人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3种观点: 一、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财产损失,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1、纳税人申报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损失的类型、损失的原因、损失的数额等;2、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二、纳税人申报坏帐损失时要根据坏帐损失产生的原因提供资料1、因债务人破产和死亡而形成的坏帐损失,应取得债务人所在地司法机关所出具的债务人已破产或死亡的法律文件、以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或遗产偿还应收帐款情况的法律文件。2、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还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所形成的坏帐损失,属境内发生的,企业应提供的败诉判决,或者提供应收款催收记录、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的债务人的财务报告;属境外发生的,企业应提供催收函电、驻外使领馆机构确认意见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凭证。3、对企业间借款而发生的坏帐损失,应提供银行单据及委托借款合同。对发出商品而形成的应收帐款,还应提供商品和货运部门证明。纳税人申报存货损失,应区别不同情况提供盘存的记录、购货合同、入库单据、司法机关结案材料、品质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资料。三、纳税人申报固定资产损失时,除提供固定资产帐卡外,应视情况不同提供不同资料1、因盘亏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附有详细的资产清查盘点报告。2、因毁坏、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取得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3、因被盗、贪污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提供有关司法机关的结案材料。4、因变卖固定资产而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提供转让合同或协议、资产评估报告。四、纳税人申报对外投资损失时,应根据损失的性质提供资料1、对外投资合同、协议或章程。2、中途转让、到期收回对外投资的有关文件、资料。3、财务报表、已收回各期的投资受益。4、如属于贪污、被盗、渎职等原因造成的损失,还应提供司法机关的结案材料。5、其他能够证明损失的相关材料。《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第五条纳税人在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一)一般性资料:1、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损失原因及金额,清查及帐务处理的时间和金额等。2、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明细表。3、财产损失帐务处理前后月份会计报表。(二)相关补充资料1、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毁损、报废须提供:(1)有关部门或机构的鉴定损失证明。(2)保险赔付证明或变价收入资料。2、坏帐损失须提供:(1)坏帐损失明细表。(2)企业对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以及责任人的过失赔偿资料。(3)判决和执行结果。(4)帐款追收情况资料。(5)企业管理层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董事会、股东会、职工代表对损失处理意见,并签名。(6)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进行清偿的有关法律文件。(三)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纳税人上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第六条纳税人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坏帐损失,可申请在税前扣除。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消,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2、债务人死亡或失踪,其遗产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5、逾期超过3年以上,有证明经过多次催收确实难以收回的应收帐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报财产损失需报送的资料如下:1、纳税人申报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损失的类型、损失的原因、损失的数额等。2、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3、因盘亏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附有详细的资产清查盘点报告。4、因毁坏、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取得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等等。法律依据:《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 第五条 纳税人在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一)一般性资料:1、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损失原因及金额,清查及帐务处理的时间和金额等。2、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明细表。3、财产损失帐务处理前后月份会计报表。(二)相关补充资料1、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毁损、报废须提供:(1)有关部门或机构的鉴定损失证明。(2)保险赔付证明或变价收入资料。2、坏帐损失须提供:(1)坏帐损失明细表。(2)企业对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以及责任人的过失赔偿资料。(3)判决和执行结果。(4)帐款追收情况资料。(5)企业管理层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董事会、股东会、职工代表对损失处理意见,并签名。(6)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进行清偿的有关法律文件。(三)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纳税人上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第六条 纳税人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坏帐损失,可申请在税前扣除。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消,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2、债务人死亡或失踪,其遗产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5、逾期超过3年以上,有证明经过多次催收确实难以收回的应收帐款。

第2种观点: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二、资料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将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具体报送资料要求如下:(一)清单申报1.《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扣除情况表》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二)专项申报1.《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情况表》2.《提交资料清单》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其他证据材料,具体各种损失类型需报送的资料请参见《资产损失应提交资料明细表》纳税人所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使用A4纸复印,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的相关字样,并加盖纳税人公章。受理人员如认为必要需纳税人提供原件的,应验证后当场退还。三、申报方式(一)清单申报1.网上申报纳税人在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2.0)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可以通过填写《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扣除情况表》来直接进行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2.窗口申报纳税人也可以直接携带填写好的《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扣除情况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资产损失清单申报。(二)专项申报纳税人需携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要求的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具体各种类型资产损失需提交的资料请参见《资产损失应提交资料明细表》。四、责任提醒纳税人应当保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纳税人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报财产损失需报送的资料如下:1、纳税人申报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损失的类型、损失的原因、损失的数额等。2、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3、因盘亏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附有详细的资产清查盘点报告。4、因毁坏、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取得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等等。法律依据:《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 第五条 纳税人在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一)一般性资料:1、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损失原因及金额,清查及帐务处理的时间和金额等。2、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明细表。3、财产损失帐务处理前后月份会计报表。(二)相关补充资料1、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毁损、报废须提供:(1)有关部门或机构的鉴定损失证明。(2)保险赔付证明或变价收入资料。2、坏帐损失须提供:(1)坏帐损失明细表。(2)企业对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以及责任人的过失赔偿资料。(3)判决和执行结果。(4)帐款追收情况资料。(5)企业管理层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董事会、股东会、职工代表对损失处理意见,并签名。(6)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进行清偿的有关法律文件。(三)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纳税人上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第六条 纳税人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坏帐损失,可申请在税前扣除。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消,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2、债务人死亡或失踪,其遗产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5、逾期超过3年以上,有证明经过多次催收确实难以收回的应收帐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报财产损失需报送的资料如下:1、纳税人申报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损失的类型、损失的原因、损失的数额等。2、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3、因盘亏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附有详细的资产清查盘点报告。4、因毁坏、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取得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等等。法律依据:《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 第五条 纳税人在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一)一般性资料:1、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损失原因及金额,清查及帐务处理的时间和金额等。2、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明细表。3、财产损失帐务处理前后月份会计报表。(二)相关补充资料1、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毁损、报废须提供:(1)有关部门或机构的鉴定损失证明。(2)保险赔付证明或变价收入资料。2、坏帐损失须提供:(1)坏帐损失明细表。(2)企业对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以及责任人的过失赔偿资料。(3)判决和执行结果。(4)帐款追收情况资料。(5)企业管理层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董事会、股东会、职工代表对损失处理意见,并签名。(6)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进行清偿的有关法律文件。(三)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纳税人上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第六条 纳税人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坏帐损失,可申请在税前扣除。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消,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2、债务人死亡或失踪,其遗产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5、逾期超过3年以上,有证明经过多次催收确实难以收回的应收帐款。

第2种观点: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二、资料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将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具体报送资料要求如下:(一)清单申报1.《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扣除情况表》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二)专项申报1.《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情况表》2.《提交资料清单》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其他证据材料,具体各种损失类型需报送的资料请参见《资产损失应提交资料明细表》纳税人所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使用A4纸复印,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的相关字样,并加盖纳税人公章。受理人员如认为必要需纳税人提供原件的,应验证后当场退还。三、申报方式(一)清单申报1.网上申报纳税人在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2.0)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可以通过填写《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扣除情况表》来直接进行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2.窗口申报纳税人也可以直接携带填写好的《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扣除情况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资产损失清单申报。(二)专项申报纳税人需携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要求的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具体各种类型资产损失需提交的资料请参见《资产损失应提交资料明细表》。四、责任提醒纳税人应当保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纳税人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报财产损失需报送的资料如下:1、纳税人申报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损失的类型、损失的原因、损失的数额等。2、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3、因盘亏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附有详细的资产清查盘点报告。4、因毁坏、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取得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等等。法律依据:《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 第五条 纳税人在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一)一般性资料:1、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损失原因及金额,清查及帐务处理的时间和金额等。2、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明细表。3、财产损失帐务处理前后月份会计报表。(二)相关补充资料1、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毁损、报废须提供:(1)有关部门或机构的鉴定损失证明。(2)保险赔付证明或变价收入资料。2、坏帐损失须提供:(1)坏帐损失明细表。(2)企业对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以及责任人的过失赔偿资料。(3)判决和执行结果。(4)帐款追收情况资料。(5)企业管理层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董事会、股东会、职工代表对损失处理意见,并签名。(6)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进行清偿的有关法律文件。(三)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纳税人上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第六条 纳税人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坏帐损失,可申请在税前扣除。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消,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2、债务人死亡或失踪,其遗产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5、逾期超过3年以上,有证明经过多次催收确实难以收回的应收帐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报财产损失需报送的资料如下:1、纳税人申报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损失的类型、损失的原因、损失的数额等。2、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3、因盘亏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附有详细的资产清查盘点报告。4、因毁坏、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取得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等等。法律依据:《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 第五条 纳税人在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一)一般性资料:1、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损失原因及金额,清查及帐务处理的时间和金额等。2、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明细表。3、财产损失帐务处理前后月份会计报表。(二)相关补充资料1、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毁损、报废须提供:(1)有关部门或机构的鉴定损失证明。(2)保险赔付证明或变价收入资料。2、坏帐损失须提供:(1)坏帐损失明细表。(2)企业对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以及责任人的过失赔偿资料。(3)判决和执行结果。(4)帐款追收情况资料。(5)企业管理层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董事会、股东会、职工代表对损失处理意见,并签名。(6)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进行清偿的有关法律文件。(三)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纳税人上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第六条 纳税人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坏帐损失,可申请在税前扣除。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消,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2、债务人死亡或失踪,其遗产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5、逾期超过3年以上,有证明经过多次催收确实难以收回的应收帐款。

第2种观点: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二、资料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将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具体报送资料要求如下:(一)清单申报1.《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扣除情况表》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二)专项申报1.《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情况表》2.《提交资料清单》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其他证据材料,具体各种损失类型需报送的资料请参见《资产损失应提交资料明细表》纳税人所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使用A4纸复印,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的相关字样,并加盖纳税人公章。受理人员如认为必要需纳税人提供原件的,应验证后当场退还。三、申报方式(一)清单申报1.网上申报纳税人在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2.0)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可以通过填写《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扣除情况表》来直接进行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2.窗口申报纳税人也可以直接携带填写好的《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扣除情况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资产损失清单申报。(二)专项申报纳税人需携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要求的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具体各种类型资产损失需提交的资料请参见《资产损失应提交资料明细表》。四、责任提醒纳税人应当保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纳税人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报财产损失需报送的资料如下:1、纳税人申报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损失的类型、损失的原因、损失的数额等。2、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3、因盘亏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附有详细的资产清查盘点报告。4、因毁坏、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取得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等等。法律依据:《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 第五条 纳税人在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一)一般性资料:1、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损失原因及金额,清查及帐务处理的时间和金额等。2、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明细表。3、财产损失帐务处理前后月份会计报表。(二)相关补充资料1、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毁损、报废须提供:(1)有关部门或机构的鉴定损失证明。(2)保险赔付证明或变价收入资料。2、坏帐损失须提供:(1)坏帐损失明细表。(2)企业对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以及责任人的过失赔偿资料。(3)判决和执行结果。(4)帐款追收情况资料。(5)企业管理层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董事会、股东会、职工代表对损失处理意见,并签名。(6)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进行清偿的有关法律文件。(三)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纳税人上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第六条 纳税人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坏帐损失,可申请在税前扣除。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消,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2、债务人死亡或失踪,其遗产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5、逾期超过3年以上,有证明经过多次催收确实难以收回的应收帐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报财产损失需报送的资料如下:1、纳税人申报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损失的类型、损失的原因、损失的数额等。2、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3、因盘亏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附有详细的资产清查盘点报告。4、因毁坏、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取得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等等。法律依据:《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 第五条 纳税人在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一)一般性资料:1、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损失原因及金额,清查及帐务处理的时间和金额等。2、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明细表。3、财产损失帐务处理前后月份会计报表。(二)相关补充资料1、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毁损、报废须提供:(1)有关部门或机构的鉴定损失证明。(2)保险赔付证明或变价收入资料。2、坏帐损失须提供:(1)坏帐损失明细表。(2)企业对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以及责任人的过失赔偿资料。(3)判决和执行结果。(4)帐款追收情况资料。(5)企业管理层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董事会、股东会、职工代表对损失处理意见,并签名。(6)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进行清偿的有关法律文件。(三)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纳税人上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第六条 纳税人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坏帐损失,可申请在税前扣除。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消,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2、债务人死亡或失踪,其遗产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5、逾期超过3年以上,有证明经过多次催收确实难以收回的应收帐款。

第2种观点: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二、资料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将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具体报送资料要求如下:(一)清单申报1.《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扣除情况表》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二)专项申报1.《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情况表》2.《提交资料清单》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其他证据材料,具体各种损失类型需报送的资料请参见《资产损失应提交资料明细表》纳税人所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使用A4纸复印,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的相关字样,并加盖纳税人公章。受理人员如认为必要需纳税人提供原件的,应验证后当场退还。三、申报方式(一)清单申报1.网上申报纳税人在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2.0)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可以通过填写《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扣除情况表》来直接进行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2.窗口申报纳税人也可以直接携带填写好的《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扣除情况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资产损失清单申报。(二)专项申报纳税人需携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要求的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具体各种类型资产损失需提交的资料请参见《资产损失应提交资料明细表》。四、责任提醒纳税人应当保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纳税人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报财产损失需报送的资料如下:1、纳税人申报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损失的类型、损失的原因、损失的数额等。2、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3、因盘亏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附有详细的资产清查盘点报告。4、因毁坏、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取得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等等。法律依据:《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 第五条 纳税人在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一)一般性资料:1、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损失原因及金额,清查及帐务处理的时间和金额等。2、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明细表。3、财产损失帐务处理前后月份会计报表。(二)相关补充资料1、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毁损、报废须提供:(1)有关部门或机构的鉴定损失证明。(2)保险赔付证明或变价收入资料。2、坏帐损失须提供:(1)坏帐损失明细表。(2)企业对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以及责任人的过失赔偿资料。(3)判决和执行结果。(4)帐款追收情况资料。(5)企业管理层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董事会、股东会、职工代表对损失处理意见,并签名。(6)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进行清偿的有关法律文件。(三)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纳税人上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第六条 纳税人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坏帐损失,可申请在税前扣除。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消,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2、债务人死亡或失踪,其遗产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5、逾期超过3年以上,有证明经过多次催收确实难以收回的应收帐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报财产损失需报送的资料如下:1、纳税人申报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损失的类型、损失的原因、损失的数额等。2、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3、因盘亏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附有详细的资产清查盘点报告。4、因毁坏、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取得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等等。法律依据:《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 第五条 纳税人在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一)一般性资料:1、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损失原因及金额,清查及帐务处理的时间和金额等。2、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明细表。3、财产损失帐务处理前后月份会计报表。(二)相关补充资料1、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毁损、报废须提供:(1)有关部门或机构的鉴定损失证明。(2)保险赔付证明或变价收入资料。2、坏帐损失须提供:(1)坏帐损失明细表。(2)企业对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以及责任人的过失赔偿资料。(3)判决和执行结果。(4)帐款追收情况资料。(5)企业管理层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董事会、股东会、职工代表对损失处理意见,并签名。(6)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进行清偿的有关法律文件。(三)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纳税人上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第六条 纳税人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坏帐损失,可申请在税前扣除。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消,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2、债务人死亡或失踪,其遗产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5、逾期超过3年以上,有证明经过多次催收确实难以收回的应收帐款。

第2种观点: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二、资料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将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具体报送资料要求如下:(一)清单申报1.《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扣除情况表》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二)专项申报1.《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情况表》2.《提交资料清单》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其他证据材料,具体各种损失类型需报送的资料请参见《资产损失应提交资料明细表》纳税人所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使用A4纸复印,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的相关字样,并加盖纳税人公章。受理人员如认为必要需纳税人提供原件的,应验证后当场退还。三、申报方式(一)清单申报1.网上申报纳税人在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2.0)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可以通过填写《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扣除情况表》来直接进行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2.窗口申报纳税人也可以直接携带填写好的《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扣除情况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资产损失清单申报。(二)专项申报纳税人需携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要求的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具体各种类型资产损失需提交的资料请参见《资产损失应提交资料明细表》。四、责任提醒纳税人应当保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纳税人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报财产损失需报送的资料如下:1、纳税人申报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损失的类型、损失的原因、损失的数额等。2、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3、因盘亏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附有详细的资产清查盘点报告。4、因毁坏、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取得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等等。法律依据:《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 第五条 纳税人在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一)一般性资料:1、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损失原因及金额,清查及帐务处理的时间和金额等。2、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明细表。3、财产损失帐务处理前后月份会计报表。(二)相关补充资料1、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毁损、报废须提供:(1)有关部门或机构的鉴定损失证明。(2)保险赔付证明或变价收入资料。2、坏帐损失须提供:(1)坏帐损失明细表。(2)企业对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以及责任人的过失赔偿资料。(3)判决和执行结果。(4)帐款追收情况资料。(5)企业管理层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董事会、股东会、职工代表对损失处理意见,并签名。(6)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进行清偿的有关法律文件。(三)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纳税人上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第六条 纳税人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坏帐损失,可申请在税前扣除。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消,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2、债务人死亡或失踪,其遗产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5、逾期超过3年以上,有证明经过多次催收确实难以收回的应收帐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报财产损失需报送的资料如下:1、纳税人申报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损失的类型、损失的原因、损失的数额等。2、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3、因盘亏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附有详细的资产清查盘点报告。4、因毁坏、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取得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等等。法律依据:《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 第五条 纳税人在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一)一般性资料:1、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损失原因及金额,清查及帐务处理的时间和金额等。2、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明细表。3、财产损失帐务处理前后月份会计报表。(二)相关补充资料1、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毁损、报废须提供:(1)有关部门或机构的鉴定损失证明。(2)保险赔付证明或变价收入资料。2、坏帐损失须提供:(1)坏帐损失明细表。(2)企业对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以及责任人的过失赔偿资料。(3)判决和执行结果。(4)帐款追收情况资料。(5)企业管理层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董事会、股东会、职工代表对损失处理意见,并签名。(6)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进行清偿的有关法律文件。(三)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纳税人上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第六条 纳税人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坏帐损失,可申请在税前扣除。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消,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2、债务人死亡或失踪,其遗产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5、逾期超过3年以上,有证明经过多次催收确实难以收回的应收帐款。

第2种观点: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品等发生的损失。以上五种类型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法律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第十二条 企业因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有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有关情况后,将损失情况通知相关税务机关。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专项申报。第十三条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报财产损失需报送的资料如下:1、纳税人申报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损失的类型、损失的原因、损失的数额等。2、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3、因盘亏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附有详细的资产清查盘点报告。4、因毁坏、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取得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等等。法律依据:《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 第五条 纳税人在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一)一般性资料:1、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损失原因及金额,清查及帐务处理的时间和金额等。2、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明细表。3、财产损失帐务处理前后月份会计报表。(二)相关补充资料1、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毁损、报废须提供:(1)有关部门或机构的鉴定损失证明。(2)保险赔付证明或变价收入资料。2、坏帐损失须提供:(1)坏帐损失明细表。(2)企业对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以及责任人的过失赔偿资料。(3)判决和执行结果。(4)帐款追收情况资料。(5)企业管理层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董事会、股东会、职工代表对损失处理意见,并签名。(6)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进行清偿的有关法律文件。(三)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纳税人上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第六条 纳税人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坏帐损失,可申请在税前扣除。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消,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2、债务人死亡或失踪,其遗产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5、逾期超过3年以上,有证明经过多次催收确实难以收回的应收帐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财产损失,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1、纳税人申报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损失的类型、损失的原因、损失的数额等;2、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二、纳税人申报坏帐损失时要根据坏帐损失产生的原因提供资料1、因债务人破产和死亡而形成的坏帐损失,应取得债务人所在地司法机关所出具的债务人已破产或死亡的法律文件、以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或遗产偿还应收帐款情况的法律文件。2、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还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所形成的坏帐损失,属境内发生的,企业应提供的败诉判决,或者提供应收款催收记录、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的债务人的财务报告;属境外发生的,企业应提供催收函电、驻外使领馆机构确认意见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凭证。3、对企业间借款而发生的坏帐损失,应提供银行单据及委托借款合同。对发出商品而形成的应收帐款,还应提供商品和货运部门证明。纳税人申报存货损失,应区别不同情况提供盘存的记录、购货合同、入库单据、司法机关结案材料、品质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资料。三、纳税人申报固定资产损失时,除提供固定资产帐卡外,应视情况不同提供不同资料1、因盘亏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附有详细的资产清查盘点报告。2、因毁坏、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取得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3、因被盗、贪污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提供有关司法机关的结案材料。4、因变卖固定资产而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提供转让合同或协议、资产评估报告。四、纳税人申报对外投资损失时,应根据损失的性质提供资料1、对外投资合同、协议或章程。2、中途转让、到期收回对外投资的有关文件、资料。3、财务报表、已收回各期的投资受益。4、如属于贪污、被盗、渎职等原因造成的损失,还应提供司法机关的结案材料。5、其他能够证明损失的相关材料。法律依据:《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第五条 纳税人在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一)一般性资料:1、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损失原因及金额,清查及帐务处理的时间和金额等。2、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明细表。3、财产损失帐务处理前后月份会计报表。(二)相关补充资料1、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毁损、报废须提供:(1)有关部门或机构的鉴定损失证明。(2)保险赔付证明或变价收入资料。2、坏帐损失须提供:(1)坏帐损失明细表。(2)企业对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以及责任人的过失赔偿资料。(3)判决和执行结果。(4)帐款追收情况资料。(5)企业管理层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董事会、股东会、职工代表对损失处理意见,并签名。(6)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进行清偿的有关法律文件。(三)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纳税人上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第六条 纳税人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坏帐损失,可申请在税前扣除。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消,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2、债务人死亡或失踪,其遗产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5、逾期超过3年以上,有证明经过多次催收确实难以收回的应收帐款。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报财产损失需报送的资料如下:1、纳税人申报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损失的类型、损失的原因、损失的数额等。2、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3、因盘亏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附有详细的资产清查盘点报告。4、因毁坏、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取得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等等。法律依据:《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 第五条 纳税人在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一)一般性资料:1、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损失原因及金额,清查及帐务处理的时间和金额等。2、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明细表。3、财产损失帐务处理前后月份会计报表。(二)相关补充资料1、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毁损、报废须提供:(1)有关部门或机构的鉴定损失证明。(2)保险赔付证明或变价收入资料。2、坏帐损失须提供:(1)坏帐损失明细表。(2)企业对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以及责任人的过失赔偿资料。(3)判决和执行结果。(4)帐款追收情况资料。(5)企业管理层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董事会、股东会、职工代表对损失处理意见,并签名。(6)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进行清偿的有关法律文件。(三)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纳税人上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第六条 纳税人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坏帐损失,可申请在税前扣除。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消,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2、债务人死亡或失踪,其遗产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5、逾期超过3年以上,有证明经过多次催收确实难以收回的应收帐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报财产损失需报送的资料如下:1、纳税人申报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损失的类型、损失的原因、损失的数额等。2、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3、因盘亏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附有详细的资产清查盘点报告。4、因毁坏、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取得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等等。法律依据:《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 第五条 纳税人在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一)一般性资料:1、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损失原因及金额,清查及帐务处理的时间和金额等。2、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明细表。3、财产损失帐务处理前后月份会计报表。(二)相关补充资料1、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毁损、报废须提供:(1)有关部门或机构的鉴定损失证明。(2)保险赔付证明或变价收入资料。2、坏帐损失须提供:(1)坏帐损失明细表。(2)企业对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以及责任人的过失赔偿资料。(3)判决和执行结果。(4)帐款追收情况资料。(5)企业管理层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董事会、股东会、职工代表对损失处理意见,并签名。(6)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进行清偿的有关法律文件。(三)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纳税人上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第六条 纳税人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坏帐损失,可申请在税前扣除。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消,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2、债务人死亡或失踪,其遗产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5、逾期超过3年以上,有证明经过多次催收确实难以收回的应收帐款。

第1种观点: 火灾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会被立案。过失引起火灾立案标准依据是:1、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包括什么: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1种观点: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二、资料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将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具体报送资料要求如下:(一)清单申报1.《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扣除情况表》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二)专项申报1.《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情况表》2.《提交资料清单》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其他证据材料,具体各种损失类型需报送的资料请参见《资产损失应提交资料明细表》纳税人所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使用A4纸复印,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的相关字样,并加盖纳税人公章。受理人员如认为必要需纳税人提供原件的,应验证后当场退还。三、申报方式(一)清单申报1.网上申报纳税人在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2.0)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可以通过填写《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扣除情况表》来直接进行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2.窗口申报纳税人也可以直接携带填写好的《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扣除情况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资产损失清单申报。(二)专项申报纳税人需携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要求的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具体各种类型资产损失需提交的资料请参见《资产损失应提交资料明细表》。四、责任提醒纳税人应当保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纳税人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2种观点: 提问内容:报送资产损失需提供的有效证据具体有哪些?答复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明确,税务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材料与法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纳税人应按照要求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证据,防范税收风险。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行政机关的公文;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损失需要提供的证据均有其具体而明确的规定,纳税人要按规定收集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二、日常工作中注意收集证据企业一旦发生财产损失,要按照税收规定及时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并分项登记、分类归档。如企业经营中出现坏账损失,就要注意收集下列证据: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逾期3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其他相关证明。再比如,某烟草公司遭遇洪涝灾害造成卷烟损失,要及时取得当地气象部门的天气预报证明,拍好受损卷烟照片;如果参保了要取得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企业的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企业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等。三、受理时间要求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比如,某纳税人2008年资产损失200万元,规定须税务机关审核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纳税人在2009年2月15日前既没有向税务机关申请审批,也没有提出延期报批申请,则其200万元的资产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将为此多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当然,纳税人出现资产损失,在取得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前扣除,而无需等到年度终了后统一报批,以节约资金的时间价值。

第3种观点: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二、资料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将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具体报送资料要求如下:(一)清单申报1.《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扣除情况表》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二)专项申报1.《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情况表》2.《提交资料清单》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其他证据材料,具体各种损失类型需报送的资料请参见《资产损失应提交资料明细表》纳税人所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使用A4纸复印,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的相关字样,并加盖纳税人公章。受理人员如认为必要需纳税人提供原件的,应验证后当场退还。三、申报方式(一)清单申报1.网上申报纳税人在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2.0)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可以通过填写《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扣除情况表》来直接进行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2.窗口申报纳税人也可以直接携带填写好的《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扣除情况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资产损失清单申报。(二)专项申报纳税人需携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要求的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具体各种类型资产损失需提交的资料请参见《资产损失应提交资料明细表》。四、责任提醒纳税人应当保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纳税人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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