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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办法草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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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比选办法》废止后,招标规模以下的四川省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不再强制要求比选。除法规强制规定方式外,项目业主可自行决定采用何种方式确定承包人;二、比选保证金、用户预存款严格按规定存放于银行账户,资金安全可靠。如需退回,比选申请人可通过申请人系统“网上大厅”进行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2种观点: 比选方式是指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为确定最终中标人而制定的竞争方式。评审办法是对比选方式进行细化、具体化和规范化的文件,它包括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等内容,旨在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的招标评选过程。比选方式是指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以竞争方式来确定最终中标人。不同的招标项目可能采用不同的比选方式,例如单一标准、综合评价、质量加价格评审、技术加价格评审等。评审办法是对比选方式进行细化、具体化和规范化的文件,它规定了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等内容,旨在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的招标评选过程。评审标准是评审办法中最核心的部分,它是指参与项目评审的各个方面所应当符合的条件和技术、管理、服务等质量标准。评审程序包括投标文件审核、资格预审、评审会议等环节。评审方法则是指评审过程中采用的具体方式和手段,如笔试、面试、现场考察、论证会等。评审办法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同时,评审办法的制定过程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确保评审办法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评审办法中的评审标准是否可以自行制定?评审标准是评审办法中最核心的部分,必须合理、客观、公正、可操作性强,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来执行。招标人不能随意自行制定评审标准,否则可能会导致评审结果的不公正、不合理。评审办法是招标采购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评审的公正、公平和透明对于确保招标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评审办法的制定和实施的监管,推动招标采购活动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必须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不得损害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招标。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比选方式是指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以竞争方式来确定最终中标人。不同的招标项目可能采用不同的比选方式,例如单一标准、综合评价、质量加价格评审、技术加价格评审等。评审办法是对比选方式进行细化、具体化和规范化的文件,它规定了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等内容,旨在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的招标评选过程。评审标准是评审办法中最核心的部分,它是指参与项目评审的各个方面所应当符合的条件和技术、管理、服务等质量标准。评审程序包括投标文件审核、资格预审、评审会议等环节。评审方法则是指评审过程中采用的具体方式和手段,如笔试、面试、现场考察、论证会等。评审办法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同时,评审办法的制定过程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确保评审办法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必须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不得损害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招标。

第1种观点: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各地在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时需要注意的是:1、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常委会才有权制定选举实施细则;2、选举实施细则中的各项规定不得与选举法相违背;3、选举实施细则制定后,须报全国常委会备案。

第2种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根据选举法规定,全国、省级和设区市级,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就是间接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是规定国家选举特别是选举基本原则和组织程序的重要法律,是产生国家权力机关的基本法律,是我国选举制度的法律基础。与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业的发展相适应,我国选举制度不断得到完善,维护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权力。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区别在于:1、范围不同,直接选举的范围是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镇的。间接选举的范围是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2、选举组织不同,直接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间接选举由常委会主持;3、方法不同,直接选举是选民直接选出。间接选举是下级选出上级;4、后果不同,直接选举更能代表,比间接选举更加完备;5、选举程序不同,直接选举的程序是划分选区、选民登记、提出候选人、投票选举。间接选举的程序是提出候选人、投票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第三十六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第3种观点: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二、将第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三)确定选举日期;(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五)主持投票选举;(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投票选举的基本原则:1、无记名投票的原则;2、投票权平等的原则;3、填写选票自由的原则;4、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或写选票的原则;5、实行差额选举的原则;6、代表候选人回避的原则;7、坚持以选举结果为准的原则。二、流动票箱投票。其程序一般为:1、在选举大会表决通过代表选举办法草案,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主票人的名单草案后,负责流动票箱的人员随即展开工作。每个流动票箱必须有三个以上负责。2、选举工作人员携带流动票箱,按照指定的区域登门入户接受选民投票。3、选民投票结束后,流动票箱负责人应随即将票箱密封,并与选民领取选票记录一并送达选区选举大会,统一开封计票。法律依据:《中国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2种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根据选举法规定,全国、省级和设区市级,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就是间接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是规定国家选举特别是选举基本原则和组织程序的重要法律,是产生国家权力机关的基本法律,是我国选举制度的法律基础。与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业的发展相适应,我国选举制度不断得到完善,维护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权力。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区别在于:1、范围不同,直接选举的范围是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镇的。间接选举的范围是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2、选举组织不同,直接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间接选举由常委会主持;3、方法不同,直接选举是选民直接选出。间接选举是下级选出上级;4、后果不同,直接选举更能代表,比间接选举更加完备;5、选举程序不同,直接选举的程序是划分选区、选民登记、提出候选人、投票选举。间接选举的程序是提出候选人、投票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第三十六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将第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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