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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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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中涉及到多个单位和个人的合作,如何处理合作关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 根据招标投标程序选择合作单位,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招标投标,确保合作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规避后期合作中的问题。2. 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质量标准、工期、付款方式等方面,确保双方遵守合同条款,避免纠纷发生。3.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合作单位按照规定进行施工,遵循相关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法律依据:《建筑法》第十九条: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检验应当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和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十: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建设规划、施工图纸、质量标准和工期等,按照工程施工的要求和进度,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的各项职责、权限和管理制度。

第2种观点: 工程建设纠纷的解决途径有:一、工程建设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如下:和解、调解、仲裁、诉讼;1、和解和解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妥协与让步并达成协议,自行(无第三方参与劝说)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通常它不仅从形式上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抗,还从心理上消除对抗。2、调解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以法律、法规和或合同约定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3、仲裁仲裁是当事人根据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第三方(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纠纷各方都有义务执行该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4、诉讼诉讼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这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常见方式。合同纠纷经人民审理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人民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必须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二、工程建设行政纠纷的解决途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1、行政复议的基本特点是:(1)提出行政复议的,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未作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提请诉讼。2、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请求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裁判的法律制度。【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区别如下:1、两者的角色定位不同。建设单位就是业主,出钱并监督施工的,相当于地主;施工单位是承揽项目,负责施工的,相当于长工。2、两者的定义不同建设单位是指建筑工程的投资方,对该工程拥有产权。建设单位也称为业主单位或项目业主,指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它也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施工单位是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有相应资质、进行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比如,建设单位自营工程的施工队、房修队、国营建筑公司、安装公司、工程队、市政公司及集体施工企业等组织机构,都可以叫做施工单位。3、 两者的职责不同。建设单位主要履行提出建设规划、提供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的责任。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1种观点: 一、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1、比例原则基本要求是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在合法的范围内,注意合理的比例和协调。应在全面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民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第四条【行使审判权】人民依法对行政案件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第五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比例原则三要素是什么1、必要性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实施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时,只有认定该行为对于达到相应行政目的或目标是必要和必须的,才能实施;2、适当性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之前,必须要先对所涉利益进行衡量,只有在确认实施该行为对于实现相应行政目标是适当的,并且可能取得的利益大于受到损害的,收益大于成本,才能实施;3、最小损害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在多种方案中进行选择,选择对行政相对益损害最小的方案实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为满足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准确理解和正确确定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在多数情况下,法律会对其立法目的作出明确规定,但有时法律规定的目的可能比较含混,这些情况下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立法背景、法律的整体精神、条文间的关系、规定含义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二)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为达到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拟采取的措施对达到结果是否有利和必要。(三)损害最小是指在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即行政机关能用轻微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就不能选择使用手段更激烈的方式。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益的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人民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要求是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实行、、、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乡、民族乡、镇的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省、直辖市的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第1种观点: 一、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1、比例原则基本要求是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在合法的范围内,注意合理的比例和协调。应在全面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民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第四条【行使审判权】人民依法对行政案件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第五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比例原则三要素是什么1、必要性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实施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时,只有认定该行为对于达到相应行政目的或目标是必要和必须的,才能实施;2、适当性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之前,必须要先对所涉利益进行衡量,只有在确认实施该行为对于实现相应行政目标是适当的,并且可能取得的利益大于受到损害的,收益大于成本,才能实施;3、最小损害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在多种方案中进行选择,选择对行政相对益损害最小的方案实施。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行中比例原则指的是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为保证人民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制定本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比例原则是许多国家行上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学界通说认为,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行中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比例原则对我国行治建设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行政比例原则是行的重要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比例原则着眼于法益的均衡,以维护和发展公民权为最终归宿,是行上控制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一项重要原则。的基本原则之一,当国家行使公权力而与基本权利发生冲突时,必须审查该公权力的行使是否为所规定,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是否适度、合比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十五条 根据和法律,制定行规。 行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规的事项; (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施工单位需要协调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利益,确保工程顺利推进。在协调中,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法律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环节应当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协同推进,共同保证工程质量。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一条规定,双方应当相互协作,共同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并保证该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同时,施工单位还应当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等协商确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工程施工安全。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公平原则,维护交易平等、公正、诚信的原则,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建设工程中,施工单位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协调各方利益,做好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工程的顺利推进与完成。

第2种观点: 本文介绍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概念及其职责。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的投资方,负责提出建设规划、提供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等;施工单位则负责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在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方面,我国《民法典》规定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需要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至5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房屋主体结构终生保修。法律分析1.建设单位相当于地主,他们出钱并监督施工。施工单位则相当于长工,他们负责施工。所以说建设单位就是甲方,就是出钱盖房子的人这种说法是正确的。2、建设单位是指建筑工程的投资方,对该工程拥有产权。建设单位也称为业主单位或项目业主,指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它也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主要履行提出建设规划、提供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的责任。施工单位是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有相应资质、进行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比如,建设单位自营工程的施工队、房修队、国营建筑公司、安装公司、工程队、市政公司及集体施工企业等组织机构,都可以叫做施工单位。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职责不同。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一、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由谁承担我国《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此要确认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人是谁,就需要先明确该段围墙有无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如果有建设、施工单位,则由建设、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没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需要查明该段围墙的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实际管理人或所有人,可以单独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二、装修工程保修期是多久对装饰装修工程进行保修的法定期限是2至5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房屋主体结构终生保修。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明确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结语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的投资方和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负责提出建设规划和提供建设用地及建设资金。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在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方面,我国《民法典》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若能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则除外。如果没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则需要查明所有人或管理人,实际管理人或所有人可以单独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至5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房屋主体结构终生保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1种观点: 一、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1、比例原则基本要求是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在合法的范围内,注意合理的比例和协调。应在全面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民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第四条【行使审判权】人民依法对行政案件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第五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比例原则三要素是什么1、必要性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实施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时,只有认定该行为对于达到相应行政目的或目标是必要和必须的,才能实施;2、适当性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之前,必须要先对所涉利益进行衡量,只有在确认实施该行为对于实现相应行政目标是适当的,并且可能取得的利益大于受到损害的,收益大于成本,才能实施;3、最小损害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在多种方案中进行选择,选择对行政相对益损害最小的方案实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为满足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准确理解和正确确定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在多数情况下,法律会对其立法目的作出明确规定,但有时法律规定的目的可能比较含混,这些情况下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立法背景、法律的整体精神、条文间的关系、规定含义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二)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为达到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拟采取的措施对达到结果是否有利和必要。(三)损害最小是指在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即行政机关能用轻微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就不能选择使用手段更激烈的方式。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益的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人民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比例原则是许多国家行上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学界通说认为,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行中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比例原则对我国行治建设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行政比例原则是行的重要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比例原则着眼于法益的均衡,以维护和发展公民权为最终归宿,是行上控制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一项重要原则。的基本原则之一,当国家行使公权力而与基本权利发生冲突时,必须审查该公权力的行使是否为所规定,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是否适度、合比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十五条 根据和法律,制定行规。 行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规的事项; (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1种观点: 一、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1、比例原则基本要求是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在合法的范围内,注意合理的比例和协调。应在全面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民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第四条【行使审判权】人民依法对行政案件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第五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比例原则三要素是什么1、必要性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实施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时,只有认定该行为对于达到相应行政目的或目标是必要和必须的,才能实施;2、适当性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之前,必须要先对所涉利益进行衡量,只有在确认实施该行为对于实现相应行政目标是适当的,并且可能取得的利益大于受到损害的,收益大于成本,才能实施;3、最小损害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在多种方案中进行选择,选择对行政相对益损害最小的方案实施。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行中比例原则指的是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为保证人民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制定本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比例原则是许多国家行上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学界通说认为,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行中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比例原则对我国行治建设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行政比例原则是行的重要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比例原则着眼于法益的均衡,以维护和发展公民权为最终归宿,是行上控制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一项重要原则。的基本原则之一,当国家行使公权力而与基本权利发生冲突时,必须审查该公权力的行使是否为所规定,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是否适度、合比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十五条 根据和法律,制定行规。 行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规的事项; (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1种观点: 一、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1、比例原则基本要求是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在合法的范围内,注意合理的比例和协调。应在全面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民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第四条【行使审判权】人民依法对行政案件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第五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比例原则三要素是什么1、必要性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实施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时,只有认定该行为对于达到相应行政目的或目标是必要和必须的,才能实施;2、适当性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之前,必须要先对所涉利益进行衡量,只有在确认实施该行为对于实现相应行政目标是适当的,并且可能取得的利益大于受到损害的,收益大于成本,才能实施;3、最小损害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在多种方案中进行选择,选择对行政相对益损害最小的方案实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为满足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准确理解和正确确定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在多数情况下,法律会对其立法目的作出明确规定,但有时法律规定的目的可能比较含混,这些情况下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立法背景、法律的整体精神、条文间的关系、规定含义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二)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为达到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拟采取的措施对达到结果是否有利和必要。(三)损害最小是指在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即行政机关能用轻微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就不能选择使用手段更激烈的方式。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益的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人民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比例原则是许多国家行上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学界通说认为,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行中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比例原则对我国行治建设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行政比例原则是行的重要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比例原则着眼于法益的均衡,以维护和发展公民权为最终归宿,是行上控制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一项重要原则。的基本原则之一,当国家行使公权力而与基本权利发生冲突时,必须审查该公权力的行使是否为所规定,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是否适度、合比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十五条 根据和法律,制定行规。 行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规的事项; (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1种观点: 一、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1、比例原则基本要求是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在合法的范围内,注意合理的比例和协调。应在全面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民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第四条【行使审判权】人民依法对行政案件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第五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比例原则三要素是什么1、必要性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实施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时,只有认定该行为对于达到相应行政目的或目标是必要和必须的,才能实施;2、适当性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之前,必须要先对所涉利益进行衡量,只有在确认实施该行为对于实现相应行政目标是适当的,并且可能取得的利益大于受到损害的,收益大于成本,才能实施;3、最小损害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在多种方案中进行选择,选择对行政相对益损害最小的方案实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中的比例原则是指,处罚机关在对行为人作出一定的处罚时,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的,来确定相应的惩罚幅度,两者的比例应当相对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比例原则是许多国家行上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学界通说认为,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行中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十五条 根据和法律,制定行规。 行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规的事项;(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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