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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投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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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村民委员会员人员,由全体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参加人数过半数的,选举有效。村民代表可否到场,法律无。也就是说,村民委员会选举时,只要参加村民数量符合法定要求,村民代表可否到场,到场人数多少,都不影响选举的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一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第三十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村民委员会员人员,由全体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参加人数过半数的,选举有效。村民代表可否到场,法律无。也就是说,村民委员会选举时,只要参加村民数量符合法定要求,村民代表可否到场,到场人数多少,都不影响选举的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选举过程主要包括:选举单位的划分、候选人酝酿提名、产生候选人、介绍候选人情况、规定投票方式和当选计票方法、进行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和确定当选人等。上述各个程序,不是党内所有选举工作都必须完全采用的程序。如党代会或党员大会的选举程序一般是:宣布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缺席人数,并说明会议是否有效;宣布选举内容并由大会举手通过选举办法;举手表决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检查票箱,核实人数,领取、清点、分发选票;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后,填写选票;宣布投票顺序和进行投票;宣布清点投票和选举是否有效;进行计票;由总监票人或监票人宣布选举结果,由大会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健全选举程序,认真按选举程序办事,有利于防止选举过程中发生错乱现象,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法律依据:《中国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代表产生的程序:(一)选举单位按照分配的名额,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二)选举单位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三)选举单位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查;(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选出的代表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批。第三十条 代表大会选举设总监票人一名,必要时也可以设副总监票人一名;设监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不是候选人的选举人中推荐,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由大会团常务委员会从监票人中提名,经团或大会表决通过。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设监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委员中提名,经选举人表决通过。第三十 被选举人得票情况,预选时,由总监票人向大会团报告;正式选举时,由总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

第2种观点: 一、具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条件是什么1、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具体如下:(1)国籍条件,行为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2)年龄条件,行为人必须年满十八周岁;(3)合法条件,行为人未被法律剥夺相关的政治权利。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任何公民享有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二、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时的注意事项是什么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时注意事项具体如下: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2、选民登记按选区举行,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在选举日前三十天公布.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起诉,人民的判决为最后决定;3、选举应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信任的人代替填写.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为代表,但事先必须经过选举委员会认可;4、任何公民或者单位,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代表,都可以提出罢免的要求。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选民资格的基本条件:1、年龄:要求年满18周岁。2、国籍:必须具有中国国籍。3、政治权利: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选民资格也称选举资格。世界各国对选民资格都有具体的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阶级关系等决定着选民资格的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选举的基本原则: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二、平等选举权原则。三、秘密选举原则。四、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五、等额差额相结合,以差额选举为主的原则。六、选举权利保障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2种观点: 一、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如下:(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2)平等选举权原则;(3)秘密选举原则;(4)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5)等额差额相结合,以差额选举为主的原则;(6)选举权利保障原则。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选举制度的特点有哪些选举制度的特点如下: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2、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3、我国的选举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4、我国的选举制度具有广泛的人民性;5、我国的选举制度具有高度的真实性。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是普遍原则。根据我国和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是平等原则。这在法律上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活动中只有一次投票权,只能投一次票。这体现了公民之间的平等;第二层含义,相同的选民在一次选举活动中,应当选出大致相同的代表。三是直接选举为基础,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三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第三十五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第三十六条 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团主持。第三十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直接选举中,有三种投票方式,即设立投票站、召开选举大会和设立流动票箱。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来确定具体投票方式。投票选举在直接选举时,由选举委员会主持;在间接选举时,由各该级团主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三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第三十七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人民选出的代表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组成。投票选举的基本原则包括:1、无记名投票的原则;2、投票权平等的原则;3、填写选票自由的原则;4、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或写选票的原则;5、实行差额选举的原则;6、代表候选人回避的原则;7、坚持以选举结果为准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第九十七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投票人在进入投票站或选举大会会场后,要听取工作人员宣讲投票注意事项,遵守大会的纪律。2、在领到选票时,要检查选票是否清楚,是否加盖印章,如果不清楚或未盖章,应及时报告更换选票。3、在书写选票前,要弄清应选人的名额;要按规定办法画票、投票;书写选票要清楚,注意不要因为超过应选名额或者书写不清而成为废票。4、根据选举法有关规定,选民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还可以弃权。投票人在拿到选票后,一是根据应选名额,在完全自愿的原则下,选择决定应选人,可以在选票上提供的人选中选择,也可以在选票以外的选民中选择。 二是按规定的画票符号划票。例如赞成票,在赞成人姓名旁的方格内画“”;反对票,在其姓名旁的方格内画“×”;弃权票,即对选票中所列候选人名单不作任何标记,既不表示赞成也不表示反对。三是对于选票上的候选人,选民可以按应选名额全部赞成,或部分赞成。也可以部分反对,或全部反对。四是对不投票的做法,选举法并没有明确加以。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人不得强迫选民投票或者追究弃权者,但可以教育选民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不要在选票上乱写乱画。对选票上候选人或部分候选人不作任何表示,也未选他人的,即视为弃权票。五是凡对选票上的全部或部分候选人名单画“×”者,可另选其他任何选民。对另选的其他选民,须按规定将其姓名写在选票的空格内,并在其姓名旁的方格内画:“”,即为 另选他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四十一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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